《经济师》201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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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996”现象的出现,工时制度的合法合规问题需要进行重点审视,不合理的加班现象也需要得到人们的重视。文章通过剖析当今“996”工时制下出现的问题,对于工时制度以及加班现象进行分析,为保护劳动者合理工作时间,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出建议。
关键词:“996”工时制加班调休劳动者维权范冰冰生孩子难产图片
中图分类号:F2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9)09-050-03
一、“996”现象的分析
近期,“996”这一词汇进入大众视野。所谓“996”工时制,指的是早晨9点到晚上9点上班,每周工作6天。而且每周只有1天的时间休息,若将上下班时间加之内,工薪一族作息时间就应该是早7点至晚11点,工作非常辛苦。在企业裁员潮的背景下,对于潜意识下企业上下全都遵守“996潮流”工作制,无论是企业主还是内部员工,都表示非常无奈,使得员工对自己的工作产生了很大的焦虑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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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在员工工作安排方面,企业掌握着经营自主权。然而实际上,经营自主权的行使必须以
法律法规制度为前提,从国家法律的角度来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条例高度强调,“在中国,劳动者日工作时间必须小于等于8小时,周工作时间必须小于等于44小时”。此类型的工时制度通常被学者界定成所谓的“标准工时工作制”。
从法律层面来看,不论是不定时工时制度,还是综合工时制度,全部遵守法律规则,但“996”却有违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指出的:“在企业员工工作的同时,用人单位通常根据自身的生产需求,在同劳动者进行有效沟通之后,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日延长时间必须小于等于1小时;在包括赶进度等特殊加班的同时,必须以员工的身体健康为基础,日工作延长时间必须小于等于3小时,月工作延长时间必须始终小于等于36小时。”所以,必须考察的因素是: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在使用“996”工作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工作者的日加班时间必须大于等于4小时,周加班时间就大于等于24小时,月加班时间远远超过了120个小时,显著超越于法律规定上限制。长期以往,员工将产生过度劳累感,积极性与主动性不断下降,部分员工还会患一系列的职业病,“996”工作制度并没有可持续性。爱奇艺网电视剧
虽然企业没有通过这种工作制度对员工进行强迫要求,但是实际上,在员工工作的同时,一旦不遵守这样的工作制度,员工的个人奖金将有所减少,不利于个人的升职加薪。从本质上来看,“996”工作制度是一种强迫手段,提出了很多的软性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制度,当企业利用间接方式来强迫员工加班时,将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企业指出,虽然企业对员工提出了加班的要求,
但是加班工资也照常发放,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值得重视的是,这并没有协调与国家对于工人就业质量的明确规定,和工人自由性与体面就业性的相关理念并不一致。一部分人指出,在中国,整体经济水平并不是很发达,鼓励加班应该是一种常态。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在工作的过程中,积极努力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果仅仅通过劳动者权益的牺
牲来换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将违反经济发展规律,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的个人权益,将产生一种劳动冲突问题,不利于经济整体效率的增加。
加班似乎是中国工作场所的常态,加班是导致加班死亡的主要原因。自2006年以来,中国已跃升为“过劳死”死亡量最大的国家。中国人逐渐意识到他们也会在工作因过度疲劳而死去。根据2016年的统计数据,中国每年有60万人因工作过度而“死亡”。为什么加班现象如此普遍?如果我们能够通过管理创新快速高效地完成工作,那么加班是绝对没有必要的吗?员工真的只能通过加班完成工作吗?“形式主义加班”的盛行,只会污染职工的奋斗精神。总之,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都不应提倡“996”工作制。
二、我国员工加班与工时制度的现状
从普通职工的角度来看,加班现象较为普遍,如果部分人的加班主动性加强,这是值得夸赞的。但是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如果对员工强制使用“996”工作制,将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国家劳动法明确强
调,员工的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必须小于等于8小时和小于等于44小时,所有的组织与企业都不可以对员工提出工作时间延长的强制性要求,即便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也应该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对劳动者提出补偿报酬,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的个人权益,使其得到充分的休息。然而实际上,数据表明:“在2012年,城镇居民的休息时间大概在1774小时,一直到2017年的年底,城镇居民休息时间不断减少,仅仅为1407小时。究其根本原因可以清晰发现,觉得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城镇居民的工作时间变得越来越多,个人的休闲时间不断减少,加班文化更加常见”。再者,无论在媒体行业还是在制造行业中,加班现象非常普遍,有的表现出显性特征,有的表现出隐性特征,特别是在互联网行业中,加班问题尤为突出。“996. ICU”项目正是对于程序员重度加班的充分体现,是对程序员拥有休息权利最美好愿望的表达。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单位“安排”加班的情况下,单位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现在一些单位的做法是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而分配8小时不可能的工作量,这就是所谓的“被加班”。“自愿加班”是由于企业文化或职场竞争,员工本人主动加班。经常与“加班”和“自愿加班”相匹配的,是单位同时建立加班审批制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对于这个问题,真正的难点在于举证。在司法程序中,员工该如何向仲裁员或法官证明,单位布置的工作是不可能完成的。尤其是互联网行业,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举证更是困难。并且,如果这种被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那么应该支付多少小时的加班费,实际工作的时间吗?但考虑到个人效率的问题,这样是否对单位显失公平呢?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单位已经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员工往往出于举证的实际困难而出现“被加班”的情况
目前许多互联网企业采用“弹性工作制”,即可以保证员工的固定工作时间,使其对个人工作时间有一个较好的安排,其实质就是法律所允许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法定工时制度可分为三类:标准工时、综合工时和非计划工时。从适用范围来看,综合工作时间适用于季节性、资源性、环境性、自然条件等需要
对“996”工时制下加班现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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