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996”工作制大行其道,反映出企业内劳资雇佣关系所处的契约达成现实。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视角,企业作为契约的集合,劳资双方所达成的是不完全劳资契约,这使得法定工时之外的时间成为契约剩余权利;而对契约剩余权利占有带来的收益分配则取决于劳资双方的议价能力。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劳资双方议价能力差距悬殊,劳资关系陷入针对劳动者的具有单边锁定特征的契约框架中,造成劳动者休息权受到侵害,对此政府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应对。
汉堡加盟店排行榜 [关键词]“996”工作制;休息权;不完全契约理论
中图分类号:F244 文献标识码:A
近一段时间以来,网络上频频爆出国内某某互联网公司公开要求或暗示员工实行“996”工作制,引发社会关注。所谓的“996”工作制是指每天上午9点到岗上班,工作到晚上
9点下班,每周工作6天,在此情形下员工每周工作小时数将超过72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①,再结合第四十一条对合理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②,“996”工作制严重违反劳动法,严重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然而“996”工作制又是现实存在的,法律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并没有落到实处。劳动者与企业既然能达成这样的契约,为企业提供劳动,背后必然有其所遵循的契约逻辑。笔者试着从不完全契约的视角分析“996”工作制现象,并就劳动者休息权保护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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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建华张馨予 “996”工作制在引发广大网友关注、热议的同时,一些劳动经济及相关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也积极撰文对此现象进行分析。王博、俞海杰(2019年)从马克思劳动观念视角入手,认为“996”工时制度是一种不可持续的劳动方式,与健康的劳动发展观念相悖;提出我国经济处于人口红利末期,这一阶段处理劳动与发展的关系的关键在于实现劳动的可持续发展[1]。梁萌(2019年)从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变迁的视角,对比两类互联网企业,解释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劳动者针对“996”加班工作制所发起的网络控诉现象,认为互联网企业正在由责任自治管理類型向直接控制管理类型过渡,精英劳动者在互联网企业中的主体性也在
逐步减弱,从而成为劳动者反思和控诉企业管理机制的基础,在本质上则最终体现为移动端时代的市场竞争文化与互联网工程师文化之间的矛盾和冲突[2]。钱叶芳、徐顺铁(2019年)则从法律专业的角度,以“996”工作制登上互联网热搜为契机,探讨对劳动者休息权立法体系的调整与完善,提出以尊重法律与现实为原则,调整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建立与之配套的执法责任体系和劳动监察机制[3]。梁洪霞、王芳(2019年)从法律的角度强调了国家对于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义务,包括法律的调整、实施,制度体系的构建、完善等[4]。可以看到当前对“996”工作制的理论分析较少从契约理论的角度进行探讨,而企业作为契约的集合,劳资双方对工作时间的约定必然遵循着一定的契约逻辑,因此本文将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视角对“996”工作制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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