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个人积分入户查询
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娱乐圈十大灵异事件【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1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33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印强杨玉芬刘敏
【审理法官】印强杨玉芬刘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蔡晖鸿;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蔡晖鸿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蔡晖鸿
【当事人-公司】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蔡晖鸿
【被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蔡晖鸿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
侵权。
【权责关键词】欺诈合同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怎么会忘了情 让我丢了你【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于蔡某是否构成对利合公司名誉侵权的问题,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利合公司提供的照片、视频、聊天记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石楼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足以证实蔡某实施了积极参与拉横幅、在销售场所内吵闹、在发布不当信息的行为。其次,蔡某在亚运城销售中心门口
明星绯闻图片
拉横幅、喊口号、在销售场所吵闹的行为方式违法,已经超出正当维权的合理限度。第三,蔡某上诉主张其行为系因为利合公司的欺诈销售、隐瞒高铁的规划行为,综合蔡某、利合公司的举证来看,利合公司已经通过公示《沙盘模型特别声明》、户型图册标示等方式就广中珠澳高铁项目进行公示和告知,且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住建局等部门出具的回复意见,均明确暂未发现利合公司存在隐瞒情况、欺诈销售的行为,蔡某所提
交的证据亦不足以推翻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蔡某的行为足以降低社会公众对利合公司的评价,构成对利合公司名誉侵权,蔡某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对于蔡某应承担责任的方式,一审法院根据蔡某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利合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认定蔡某在《番禺日报》发布道歉书、赔偿5000元,该处理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蔡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
小狗总是拉稀怎么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5:34:0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上诉人诉称】蔡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利合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利合公司所列举的本人行为并不存在侮辱诽谤情形。利合公司在起诉状中主要列举的蔡某三项行为,蔡某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不存在侮辱、诽谤利合公司的情形。(一)蔡某拉横幅维权,起因系利合公司的欺诈销售、隐瞒高铁的规划行为。另外利合公司在业主当天及事后的维权中均有不当行为,存在过错,导致事情的扩散。(1)利合公司提供的证据并无声音,仅凭视频图像画面就得出蔡某在指挥拉横幅的结论(此证据只能证明我与众多其他业主在现场进行表达诉求),此为主观臆断,缺乏事实依据。(2)利合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维权行为中,其他业主提供的标语“利合地产欺诈销售"“反对亚运城开发商欺诈"系对事实的描述,并非侮辱、诽谤行为。利合公司的销售行为属于欺诈,广中珠澳高铁项目已全线调整为“近期实施项目"。而利合公司提供的沙盘模型、户型图册、不利因素特别告示、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表述均为“远期规划",两者相互矛盾。在销售的过程中,其
销售人员诱导客户的口径为:此铁路为远期规划,十年八年未必建等等,存在刻意隐瞒事实、误导销售者的行为。利合公司已经于20l8年开始接触规划部门,并知悉了高铁预留廊道的信息如2019年11月
13日申请变更H地块规划所示,证实其从2019年5月开始预售亚运城天韵小区所提供的售楼宣传画册存在误导性、虚假性宣传。利合公司在至少知悉高铁名称的情况下,其宣传资料仍含糊其词,且故意未披露规划中高铁的名称,致使广大业主无从在其他渠道获取该规划中高铁的相关信息,以至于广大业主在信息极其不对称的情况下与利合公司进行了交易。(3)利合公司在业主维权活动中存在过错,导致事态扩散。2019年11月16日业主维权当天,在利合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下,利合公司保安及受其控制的社会人士对业主所持标语进行暴力抢夺,并从亚运城广场另外一端生拉硬拽至销售中心门口。利合公司自身的暴力行为存在过错,如果认定为业主的维权活动造成利合的社会评价降低,则应相应减轻维权业主责任。(二)蔡某在发表信息的行为系对开发商评判言论,不应当认定为系存在恶意侮辱、诽谤利合公司的行为。蔡某在11月16日至11月27日,不存在利合公司所谓“仍不断在网络上组织、鼓动拉横幅,发传单干扰销售,及散布诋毁信息"的行为;蔡某并无诽谤利合公司行为,所述基本属实。(三)相关证据与蔡某是否存在侮辱诽谤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相关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蔡某在利合公司销售中心三楼向销售人员索要合同,过程中目睹利合公司管理人员及其指挥的社会人士对部分业主进行推搡、辱骂、挑衅、抢夺等行为。另外利合公司管理人员王姗以协商退房为由,组织部分业主在会议室内进行对话。2019年11月30日,蔡某并无向不特定的业主宣传对小区的规划,并无侮辱诽谤利合公司的行为。2019年12月1日,蔡某再次前往销售中心索要合同,过程中遇到因房屋质量原因要求退房的亚运城天举小区业主与销售人员发生争执的夫妇两人,过程中应个别潜在购房者要求(小于等于三人次)进行交谈,交谈内容并无侮辱、诽谤利合公司的行为,不存在干扰销售
情形。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石楼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穗公番行罚决字[2019]13190号)的决定是错误的。二、利合公司是否有损害及损害结果是否由蔡某“侮辱、诽谤"引起难以确定。房屋的销售情况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如利率、房屋质量、房屋
户型、房屋朝向、房屋周边配套、房屋周边的不利因素、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开发商的口碑等多重因素影响,利合公司2019年11月销售数量低于其他月份属于正常现象,一审法院及利合认为本人及其他业主造成了利合的销售业绩下滑并无依据。三、一审法院对蔡某行为当时存在主观过错的认定有误。蔡某及其他业主在2019年11月16日维权的过程中,均信赖广州市政府关于涉案高铁为近期实施的项目,依据真实明确。结合利合公司所提供的楼书、限制业主的知情权等行为,认为利合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刻意隐瞒事实、进行了误导性、虚假性宣传,导致广大业主受到蒙骗,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述,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广大业主并不存在故意对利合公司进行侮辱、诽谤行为。即使认定蔡某及侵权业主有共同侵权行为,利合公司因侵权行为有损失,因为利合公司的对待业主维权时有过错行为,指挥社会人士对维权业主进行挑衅、抢夺、辱骂、泼水等,造成自身在业主及社会中的形象降低,应相应减轻蔡某及其他业主的侵权责任。如法院认定蔡某及其他业主共同侵权,由于利合公司不对其他侵权人提起诉讼,则应相应减少蔡某侵权责任。
蔡某、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339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晖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兴亚二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丁国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谭松林原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