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旭东、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2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7091号 
【审理程序】清明纪念烈士寄语大全二审 
【审理法官】李行叶钧刘阳 
【审理法官】李行叶钧刘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林旭东;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汪幸福 
【当事人】林旭东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汪幸福 
【当事人-个人】林旭东汪幸福 
【当事人-公司】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卓沛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柳志远湖北国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卓沛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柳志远湖北国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卓沛柳志远 
【代理律所】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湖北国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我的大学生活总结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林旭东;汪幸福 
【被告】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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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写作模板【本院观点】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应具备过错,客观上有侮辱和诽谤的行为,并造成了受害人人格贬损的损害后果。 
【权责关键词】过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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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应具备过错,客观上有侮辱和诽谤的行为,并造成了受害人人格贬损的损害后果。本案中,《林氏三兄弟:林育英.林育南.林某某》一书属于文学纪实小说,以真人真事为基础,通过文学加工手法,表现人物形象。内容上,全篇凸显革命英雄正面形象,并无贬损内容。在争议的林育南的感情篇章中,作者汪幸福以真实林育南书写的九封信和照片及当事人自述材料为基础对林育南与陆若冰的感情状况进行描述不能认定此部
分系汪幸福捏造。至于上述描述是否有贬损人物的内容,以及是否造成读者产生林育南有“婚外情"的误解,林育南与陆若冰的感情发生在革命年代,对革命人物的评价不能适用今天的道德标准,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及林育南的名誉遭受贬损。至于林育南与汪秀芝关系的描述,汪幸福亦并无贬损当事人人格之意。上诉人林旭东主张上述描写具有诽谤、侮辱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林氏三兄弟:林育英.林育南.林某某》一书依法经出版社公开发行,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无违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审审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林旭东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林旭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0:38:02 
曾志伟女儿【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林旭东系林育南、汪秀芝之孙,林旭东于2016年6月28日购买了《林氏三兄弟:林育英.林育南.林某某》一书。该书为湖北出版社于2004年出
版,作者为汪幸福,在该书第二篇“林育南-功勋卓著的工运领袖"中的“婚姻生活多曲折"这一章节,描述了林育南的婚恋状况,内容为“林育南虽是奇才,面貌也长得很不错,在婚姻方面却颇多曲折。他的第一个妻子叫汪秀芝,系父母包办的婚姻。对于这门亲事,林育南不太满意……汪家虽世代为农,家境却较好。因而,媒人一上门提亲,林协甫(林育南父)就同意了。至于汪秀芝智力是否好,反应是否敏捷,林协甫、袁昌恒没有怎么考虑。他们这种重家境、钱财的婚姻观,给儿子日后的婚姻带来很大的痛苦……林育南对陆若冰很有好感,并对她关怀备至。陆若冰求知欲强,对林育南的超人智慧、很强的组织能力十分敬佩。空佘,他们常在一起交谈、娱乐。渐渐地,他们有了感情。那时,陆若冰还只有19岁,加上林育南工作太忙,他们都有爱的感觉,但都未说出来,双方便将爱深深地埋藏在心里。1924年秋,陆若冰由堂哥卢春山介绍到安徽省女子师范学校学习。她与林育南分开后,两人便用书信互通情况,交流感情……一天晚上,林育英到上海总工会看林育南时,林育南将个人在婚姻上的痛苦和爱上陆若冰的想法告诉了林育英……过了一段时间,林育英想到堂弟系党的重要干部,在上海工作、生活有诸多不便,决定给他介绍一个对象。他觉得上海纱厂女工李莲贞可做堂弟的妻子,便将李莲贞介绍给林育南。李莲贞久居上海,她的哥哥曾是上海一家茶馆的老板。他们接触一段时间后,便正式结了婚……林育
南与李莲贞的志向、情趣、生活目标不同,婚后矛盾接踵而来……陆若冰在上海期间,给林育南做助手。这一段时间,他们接触较多。一天晚上,林育南向她坦露了自己的心思。陆若冰这时已有22岁,觉得也应处理这个问题,同意在适当的时候与林育南结婚。由于林育南与李莲贞未离婚,加上李莲贞和家人不断地与林育南闹矛盾,他们的婚事又拖了下来。陆若冰对林育南在婚姻方面的痛苦甚为同情。空余,她以一个同乡和下级的身份,帮林育南洗衣、做饭,为林育南送信、跑路……此后,他们见面的机会很少,联络的唯一方式是写信。用信互通情况,交流思想,加深感情。1930年12月初,林育南去中央苏区受阻,滞留衢州,因闲得无事,他十分思念陆若冰。12月15日,他在给陆若冰的信中表达了对陆若冰的爱慕之情……",该书其后的内容还包含了林育南写给陆若冰的九封书信以及陆若冰对林育南的评价。一审另查明,林育南写给陆若冰的九封书信陈列于作为湖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林育南故居,该故居还陈列了林育南与李莲贞的合影以及对两人婚姻状况的陈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林育南虽去世多年,但其名誉受到损害的,林旭东作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虽《林氏三兄弟:林育英.林育南.林某某》一书出版于2004年,但没有证据显示林旭东于当年即得知权利受到损害,且林旭东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16年6月购买该书,对其主张于此时了解有关此书信
息,法院予以认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的三年,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二、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林氏三兄弟:林胃英.林育南.林某某》一书中对林育南婚恋状况的描写是否构成侵权。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实施了有损受害人名誉的行为;2存在受害人名誉权受损的损害的事实;3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名誉权损害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林氏三兄弟:林育英.林育南.林某某》一书在林育南这一编内容中,对林育南与汪秀芝、李莲贞、陆若冰的感情、婚姻状况进行了描写,该书中的关于林育南与李莲贞的婚姻关系与湖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陈列林育南故居的照片、文稿反映的内容相一致,故不能认定此部分内容系汪幸福捏造;关于林育南与陆若冰的感情状况,汪幸福参考了林育南写给陆若冰的九封书信,虽进行了一定的加工,但亦不能认定系汪幸福凭空捏造。且林育南婚恋状况发生于革命年代,现林育南、汪秀芝、李莲贞、陆若冰均已去世,对与他们真实的感情生活已不可考,《林氏三兄弟:林育英.林育南.林某某》一书并非严格的历史史实读物,其在书中对名人轶事进行描写时也参考了相关资料,作者虽在主观上进行了一定的文学加工,但并不能认定内容全系凭空捏造。此外,林育南的感情生活发生于革命年代,对人物感情生活的评价不能用今天的标准
去衡量,且该章节仅属于描述林育南这一编内容中的一小部分,该书整体是为了凸显林育南在革命年代的光辉事迹,作者并无损害林育南名誉的主观过错,亦不会造成林育南历史评价的降低,不能认定为名誉侵权。综上所述,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林氏三兄弟:林育英.林育南.林某某》一书中对林育南婚恋状况的描写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上的解答》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林旭东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00由林旭东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