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虎门外语学校与罗柏华、蔡惠曼、江河云等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7
【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1529号
民间神话故事【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潮辉尹河清林静
【审理法官】邓潮辉尹河清林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谜语答案
【当事人】东莞市虎门外语学校;罗柏华;蔡惠曼;江河云;沙海星;张姣莲;余双作;尚平丽;张东莲;杨丽;劳中武;王宝军;邓凯;何闯学;王美钗
【当事人】东莞市虎门外语学校罗柏华蔡惠曼江河云沙海星张姣莲余双作尚平丽张东莲杨丽劳中武王宝军邓凯何闯学王美钗
大张伟 大鹏【当事人-个人】罗柏华蔡惠曼江河云沙海星张姣莲余双作尚平丽张东莲杨丽劳中武王宝军邓凯何闯学王美钗
【当事人-公司】东莞市虎门外语学校
【代理律师/律所】吕国雄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林智杰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蔡金刚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李惠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
1公顷等于多少平方千米【代理律师/律所】吕国雄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林智杰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蔡金刚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李惠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国雄林智杰蔡金刚李惠
【代理律所】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东莞市虎门外语学校
【被告】罗柏华;蔡惠曼;江河云;沙海星;张姣莲;余双作;尚平丽;张东莲;杨丽;劳中武;王宝军;邓凯;何闯学
【本院观点】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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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设置浏览器【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根据上诉人二审中的上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各被上诉人是否存在侵犯虎门外语学校名誉权的行为;二、虎门外语学校要求各被上诉人在《东莞日报》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应否支持。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焦点一,侵犯名誉权主要通过侮辱、诽谤的方式进行。前者是指故意使用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词或动作进行侵犯;后者是指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本案各被上诉人因退费问题,于2019年9月3日上午开学之时聚集在虎门外语学校门口,高喊“虎外退费",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学校的教学秩序,影响在校学生的学习,导致他人对虎门外语学校的社会评价降低。一审法院认定各被上诉人的行为并未构成对虎门外语学校名誉权的侵害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关于焦点二,各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侵害虎门外语学校的名誉权,现虎门外语学校提出要求各被上诉人赔礼道歉,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各被上诉人仅聚集在学校门口实施侵权行为,受影响范围不大,虎门外语学校虽主张各被上诉人通过朋友圈散布对虎门外语学校不利的虚假信息,但未提交相应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结合各被上诉人侵权行为的大小及影响范围,本院酌情认定各被上诉人通过在学校门口以及校内公告
栏处张贴书面公告的方式向虎门外语学校赔礼道歉。 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问的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虎门外语学校诉请各被上诉人赔偿损失300000元,因虎门外语学校并未举证证实其因各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一审法院对虎门外语学校主张的损失300000元不予支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虎门外语学校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其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20205号民事判决; 二、限罗柏华、蔡惠曼、江河云、沙海星、张姣莲、余双作、尚平丽、张东莲、杨丽、劳中武、王宝军、邓凯、何闯学、王美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东莞市虎门外语学校书面赔礼道歉,向东莞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歉的内容须由本院审查后在东莞市虎门外语学校大门以及校内公告栏内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如罗柏华、蔡惠曼、江河云、沙海星、张姣莲、余双作、尚平丽、张东莲、杨丽、劳中武、王宝军、邓凯、何闯学、王美钗不履行该项义务,由本院在《东莞日报》上将本判
决的主要内容予以刊登,费用由罗柏华、蔡惠曼、江河云、沙海星、张姣莲、余双作、尚平丽、张东莲、杨丽、劳中武、王宝军、邓凯、何闯学、王美钗负担; 三、驳回东莞市虎门外语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东莞市虎门外语学校已预交),由东莞市虎门外语学校负担1450元,罗柏华、蔡惠曼、江河云、沙海星、张姣莲、余双作、尚平丽、张东莲、杨丽、劳中武、王宝军、邓凯、何闯学、王美钗共同负担1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16元(东莞市虎门外语学校已预交),由东莞市虎门外语学校负担1820.08元,罗柏华、蔡惠曼、江河云、沙海星、张姣莲、余双作、尚平丽、张东莲、杨丽、劳中武、王宝军、邓凯、何闯学、王美钗共同负担1820.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1:01: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上半年,罗柏华、蔡惠曼、江河云、沙海星、张姣莲、余双作、尚平丽、张东莲、杨丽、劳中武、王宝军、邓凯、何闯学、王美钗为其子女在虎门外语学校处办理注册手续,与虎门外语学校签订《协议书》或《东莞市虎
门外语学校初中生入读协议》,同意将子女的整个小学或初中阶段送读于虎门外语学校的小学部或初中部,同时向虎门外语学校缴纳了包括学杂费在内的相关费用。 在注册缴费后,罗柏华、蔡惠曼、江河云、沙海星、张姣莲、余双作、尚平丽、张东莲、杨丽、劳中武、王宝军、邓凯、何闯学、王美钗安排其子女到其他学校入读,放弃了在虎门外语学校处的学位,因此要求虎门外语学校退费。罗柏华、蔡惠曼、江河云、沙海星、张姣莲、余双作、尚平丽、张东莲、杨丽、劳中武、王宝军、邓凯、何闯学、王美钗主张在通过向虎门教办投诉仍无法成功退费的情况下,才于2019年9月3日上午聚集在虎门外语学校校门口,高喊“虎外退费",以望虎门外语学校能尽快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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