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怡苏、卢小毛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报道报到【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5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辖终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坤王力夫罗希
【审理法官】周坤王力夫罗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舒怡苏;卢小毛
【当事人】舒怡苏卢小毛
【当事人-个人】舒怡苏卢小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舒怡苏
【被告】卢小毛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明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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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卢小毛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故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舒怡苏虽主张被上诉人卢小毛存在多个身份证,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舒怡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许绍雄电影
【更新时间】2021-11-03 20:06:37
舒怡苏、卢小毛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民辖终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怡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小毛。
审理经过 上诉人舒怡苏因与被上诉人卢小毛名誉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74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舒怡苏上诉称:本案为名誉权纠纷,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及结果地均发生在湖南省益阳市,且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湖南省益阳市。此外,被上诉人存在多个身份证,被上诉人几乎没有在长沙市生活过,据查其另有外国国籍,本
案应按侵权诉讼管辖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卢小毛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故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舒怡苏虽主张被上诉人卢小毛存在多个身份证,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舒怡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周 坤
释小龙搞笑电影审判员 王力夫
徐若瑄为什么被封杀审判员 罗 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李娟
附法律依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郑爽个人资料简介及(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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