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夫、余秀萍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7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9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玉芬苏韵怡印强 
在雨中漫步【审理法官】许文赫杨玉芬苏韵怡印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振夫;余秀萍;今日关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振夫余秀萍今日关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振夫余秀萍 
【当事人-公司】今日关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俞华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俞华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超女刘忻俞华 
【代理律所】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振夫 
【被告】余秀萍;今日关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权利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书证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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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张振夫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张振夫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余秀萍在本案中应否承担侵权责任;2.精神抚慰金数额应当如何认定;3.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本院对上述争议焦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余秀萍在本案
中应否承担侵权责任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余秀萍系华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首先案涉网贴的内容并未提及素材是由余秀萍以华康公司的名义向今日关注网提供,张振夫亦没有发函向今日关注网核实网贴发布者的身份情况,如一审法院所分析,即使存在余秀萍以华康公司的名义向今日关注网提供素材的情况,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华康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余秀萍对外的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华康公司承担。张振夫主张余秀萍系发布行为的责任主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判令余秀萍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精神抚慰金数额应当如何认定问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一审法院根据今日关注公司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酌情确定今日关注公司向张振夫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张振夫上诉要求改判精神抚慰金5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今日关
注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问题。《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今日关注公司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按照法律规定,其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今日关注公司通过今日关注网首页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无不当,张振夫上诉请求改判今日关注公司通过广东省级报刊刊登致歉声明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张振夫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其二审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张振夫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余秀萍、今日关注公司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违反了到庭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张振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1:55: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是审理侵犯名誉权的原则性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并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应建立在遵守法律基础之上,网络用户在发表言论时应当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判断案涉网贴内容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按照《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振夫上诉请求:1.增加判令余秀萍、今日关注公司向张振夫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2.增加判令余秀萍、今日关注公司当面向张振夫赔礼道歉、并通过广东省级报刊刊登声明的方式向张振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上诉费用由余秀萍、今日关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错误认定余秀萍向今日关注网提供素材是履行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公司)的职务行为。1.2018年1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华康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而涉嫌诽谤的文章的刊登时间是2018年2月2日,此时余秀萍已经不能代表华康公司作出职务行为。华康公司作出的任何对外的职务行为都是以破产管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余秀萍的名义作出的。2.因华康公司欠付物业管理费无法偿还,张振夫管理的物业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华康公司破产,余秀萍怀恨在心,因此作出恶意诽谤的行为。二、余秀萍恶意诽谤的行为非常恶劣,必须严惩。余秀萍在文章中不仅恶意诽谤张振夫,甚至公然指名道姓诽谤政府官员原荔湾区区长、政府部门荔湾街道办、荔湾派出所等,是典型的黑恶行为,对余秀萍该类行为必须依法应当进行严惩。 
张振夫、余秀萍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29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华,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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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着翅膀的女孩歌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今日关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小鹤。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振夫因与被上诉人余秀萍、被上诉人今日关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关注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互联网法院(2018)粤019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cf上不去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振夫上诉请求:1.增加判令余秀萍、今日关注公司向张振夫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2.增加判令余秀萍、今日关注公司当面向张振夫赔礼道歉、并通过广东省级报刊刊登声明的方式向张振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上诉费用由余秀萍、今日关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错误认定余秀萍向今日关注网提供素材是履行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公司)的职务行为。1.2018年1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华康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而涉嫌诽谤的文章的刊登时间是2018年2月2日,此时余秀萍已经不能代表华康公司作出职务行为。华康公司作出的任何对外的职务行为都是以破产管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余秀萍的名义作出的。2.因华康公司欠付物业管理费无法偿还,张振夫管理的物业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华康公司破产,余秀萍怀恨在心,因此作出恶意诽谤的行为。二、余秀萍恶意诽谤的行为非常恶劣,必须严惩。余秀萍在文章中不仅恶意诽谤张振夫,甚至公然指名道姓诽谤政府官员原荔湾区区长、政府部门荔湾街道办、荔湾派出所等,是典型的黑恶行为,对余秀萍该类行为必须依法应当进行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