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赵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去俄罗斯留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9 
【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20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文琦庞艺曹静 
【审理法官】吴文琦庞艺曹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何声太;赵永男 
【当事人】何声太赵永男 
【当事人-个人】何声太赵永男 
初一月考试卷张檬个人资料【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何声太 
梦见死人又活了【被告】赵永男 
【本院观点】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在新浪微博上发表的微博文章是否侵犯被上诉人的名誉权,造成其名誉贬损,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在新浪微博上发表的微博文章是否侵犯被上诉人的名誉权,造成其名誉贬损,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上诉人主张其发表的微博文章并非意在举报被上诉人存在一稿多投的学术不端行为,仅是陈述相关事实,意在说明其隐瞒一稿多投的学术不端行为,但根据上诉人在一二审期间的庭审陈述以及所提交的证据,对于被上诉人存在所谓的学术不端行为,仅有一名为“同步辐射"的作者向新语丝网站进行举报的情况,并无任何我国教育部认定的院校的学术委员会对此进行明确认定,且在上诉人向天津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书面举报被上诉人隐瞒相关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况下,该学院学术委员会亦表示因证据不足无法进行判定。上诉人在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确实存在相关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况下,仍发表本案涉诉的微博文章且浏览量较大,足以使不特定人对被
上诉人形成,使其名誉受到贬损,导致社会评价降低,上诉人该行为已经侵犯被上诉人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对于上诉人所述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经本院核查相关案卷,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上诉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其他诉求,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涉及。    综上,上诉人何声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何声太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26: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30日09:51,何声太在新浪微博上发表的《谁是当代“庆父"赵永男的保护伞?(赵永男隐瞒学术不端)》中表述,“…。赵永男虽然是我在物理所时的学友,但我们接触并不多,初步印象就是此人说话不可信。性格特征属于典型的‘气人有,笑人无’类型。…。赵永男在确定我不可能与他们同流合污时,就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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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打压和排挤系列行动,企图借各种势力将我赶出材料学院。…赵永男的一稿多投是已经被认定为真实的。赵永男也接受了认定,…。"    2019年6月30日11:37,何声太在新浪微博上发表的《谁是当代“庆父"赵永男的保护伞?赵永男能代表谁,还有代表资格吗?》中表述,“…。当代“庆父"式人物赵永男,…而且弄虚作假,造谣打压异己等劣迹斑斑。…。既然赵永男能抓住你们的睾丸,…。他这个小人,…。关于赵永男在起诉状中否认一稿多投的事实其实就是自打嘴巴,起诉状本身就证明赵永男在公然说谎。…。赵永男因为其丑行在新语丝被揭露…。"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关于“何声太对赵永男当选学院教代会代表候选人提出异议"讨论的答复证明:2019年3月12日,我院何声太老师实名信件提交学院党委副书记刘芳。对我院赵永男老师当选学院教代会代表候选人提出异议。主要理由是举报赵永男老师在2007-2008年期间发表文章存在学术不端问题,并随信附了两封新语丝上的来往信函(该信件具体时间不详)。学院党委和院领导班子对此事高度重视,刘芳副书记将此信交给学院纪检委员丁长坤老师。并于当日由丁长坤老师组织党政联席会议对何声太老师实名信件进行了研究和讨论。鉴于何声太老师在信件中没有出具异议中提及的具体的佐证材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建议何声太老师提供学术官方机构或学术权威机构能够证明赵永男老师学术不端的佐证材料。学院再安排具体研究讨论。鉴
于何声太老师异议申请中提及的属于学术方面的问题。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待何声太老师提供详细具体的佐证材料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讨论。中共天津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2019.3.12.并加盖印章。    一审法院前往天津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进行调查,该学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河东法院受理赵永男与何声太名誉权权纠纷一案,并向我学院调查两个问题。一、赵永男向法院提供的关于“何声太对赵永男当选学院教代会代表候选人提出异议"讨论的答复。是否是学院出具?答复:赵永男向法院提供的关于“何声太对赵永男当选学院教代会代表候选人提出异议"讨论的答复,是学院出具并同时加盖学院党委和学院院章。二、贵院赵永男老师是否存在“一稿多投"、“学术不端"的行为,答复:对一审法院赵永男老师是否存在“一稿多投"、“学术不端"的行为的问题。举报人何声太无法提供切实证据,而仅仅依靠数年前在“新语丝"发表的一篇匿名举报信进行举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进行判定。加盖中共天津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天津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印章。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在新浪微博上发表《谁是当代“庆父"赵永男的保护伞?(赵永男隐瞒学术不端)》《谁是当代“庆
父"赵永男的保护伞?赵永男能代表谁,还有代表资格吗?》微博文章,足以对原告形成,被告的行为使得原告名誉受到贬损,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侵害名誉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澄清事实、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何声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删除其在新浪微博上《谁是当代“庆父"赵永男的保护伞?(赵永男隐瞒学术不端)》《谁是当代“庆父"赵永男的保护伞?赵永男能代表谁,还有代表资格吗?》微博文章;并在其新浪微博上刊登道歉函向原告赵永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赵永男名誉,道歉函内容由本院审查,刊登期限为十五天。被告何声太若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赵永男可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相关媒体上,费用由被告何声太承担;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何声太赔偿原告赵永男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何声太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何声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追究被上诉人及赵义平作伪证的法律责任;3、追究一审法院作出违法判决的法律责任;4、赔偿上诉人5000元精神损失费;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枉顾事实、颠倒黑白,“《谁是当代‘庆父’赵永男的保护伞?(赵永男隐瞒学术不端)》《谁是当代‘庆父’赵永男的保护伞?赵永男能代表谁,还有代表资格吗?》"两篇文章上诉人是用“?"号,对赵永男陈述的是事实,因此应当认为上诉人的文章没有侵害赵永男的相关权益;2、上诉人文章反应的是事实,而且赵永男没有提出上诉人反应的内容不是事实,所以应当认定上诉人的文章没有侵害赵永男的名誉权;3、上诉人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上诉人陈述的事实,而赵永男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否认他一稿三投,而且赵义平为其作伪证,故一审法院应认定赵永男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的责任;4、一审法院没有全面、客观的审查证据,且用上诉人的证据赵永男没有提出证据的合理性;5、一审判决明确写明“15日内应提交上诉状"上面没有写明由于疫情的原因可以延期等情况,所以上诉人按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上诉,上诉人也与一审书记员沟通过一审法院是否按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一审法院给上诉人的回答是由于疫情的原因,但是他们没有告知上诉人,所以对上诉人是不公正的,故上诉人没有享受到同等的权益。一审法院存
在故意误导当事人不上诉、不公正对待当事人的嫌疑;6、一审法院工作态度、作风存在问题,并有弄虚作假、拖延判决时间的客观事实和主观故意;7、一审法院不公正审判,故意偏袒被上诉人,隐瞒上诉人提交的答辩状文件,并对上诉人的陈述断章取义、歪曲篡改、省略删除;8、一审法院确认事实不公平不公正,存在明显偏袒被上诉人的故意。故上诉,望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赵永男辩称,不同意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上诉人何声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