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杰与李润男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佛教名山【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7
【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1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俊红冯云昌赵鹏 游山西村原文及翻译
【审理法官】张俊红冯云昌赵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亚杰;李润男
【当事人】无证之罪结局李亚杰李润男
【当事人-个人】李亚杰李润男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亚杰
【被告】李润男
【本院观点】山西省娄烦县公安局娄公行罚决字[2019]001242号、[2019]001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查明,本案双方因土地确权问题引发口角,进而被上诉人李润男向上诉人李亚杰吐了一口后,李亚杰在李润男头部打了一下。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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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山西省娄烦县公安局娄公行罚决字[2019]001242号、[2019]001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查明,本案双方因土地确权问题引发口角,进而被上诉人李润男向上诉人李亚杰吐了一口后,李亚杰在李润男头部打了一下。县公安局分别对双方进行了行政处罚。一审判决李润男用侮辱的方式侵害李亚杰的人格尊严,应向李亚杰赔礼道歉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诉请的各项费用,因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人身损害结果与李润男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故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亚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教师实习自我鉴定【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元,由上诉人李亚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19:23: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1日17时许,李润男因土地确权问题到三
元村村委办公室询问关于他和他哥哥土地确权的纠纷,在询问谁让他哥哥在确认表上签字时和在办公室办公的三元村党支部书记李亚杰发生口角,进而李润男朝李亚杰吐了一口后,李亚杰在李润男头部打了一下。后李亚杰住院,诊断为:脑外伤综合症。花费1288.48元。2019年9月9日,娄烦县公安局分别作出娄公行罚决字(2019)001242号和娄公行罚决字(2019)001243号处罚决定书,对李润男和李亚杰分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和七日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赔偿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且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李亚杰主张的各项人身损害赔偿是因受伤住院产生的,而李润男并没有殴打李亚杰的行为,人身损害结果与李润男的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对李亚杰请求的各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公民的人格尊严依法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的人格。李润男用侮辱的方式侵害李亚杰的人格尊严,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由被告李润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亚杰做书面赔礼道歉。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亚杰上诉请求:1、撤销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2019)晋012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首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结果与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该认定明显错误,虽然山西省娄烦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里没有明确列明被上诉人李润男首先用头部顶了上诉人,但娄烦县公安局不会因为李润男只是辱骂上诉人,向上诉人脸上吐口水就对被上诉人进行行政拘留,当时村两委人员都在村委会共同见证了该事件的整个过程,被上诉人首先恶语伤人,撒泼耍赖,用头部顶撞上诉人脸部,口吐唾沫在上诉人脸上,还欲动手打上诉人,上诉人本能用手阻拦,被上诉人却说上诉人打他,赖在地上不动。上诉人也因为被上诉人头部顶了一下而造成脑外伤综合症,不可能被上诉人吐口水就把上诉人吐成脑外伤综合症。一审法院但从文书表面断章取义认定上诉人的人身损害与被上诉人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认定事实错误。由于以上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一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住院发生的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等费用,显然是错上加错。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人格尊严受到被上诉人的损害,却只判决被上诉人对其书面赔礼道歉,该判决与上诉人遭受的侮辱和伤害严重不对等。上诉人是娄烦县娄烦镇最年轻、学历最高的党支部书记,大学毕业后上诉人怀揣服务故土,报效祖国的伟大情
怀,积极投身于家乡的生产建设,全身心的投入到三元村的基层工作中,多次受到上级领导的表扬,连续两年作为娄烦镇支部书记代表在述职大会上发言。上诉火时时刻刻按党的政策办事,为人民众主持公道。被上诉人是刑满释放人员,对上诉人按政策进行土地确权的正当行为多次横加指责,撒泼耍赖,在上诉人、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的办公场所即三元村村委办公室当着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及村两委的面,对上诉人脸部口吐唾沫,并用头顶上诉人头部,并撺通家人对上诉人进行围攻,被上诉人的以上行为对上诉人人格尊严造成极大损害,严重侮辱了上诉人的人格尊严。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公民名誉权遭受侵害后可以采取包括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名誉损失。综上所述,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李亚杰与李润男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1民终1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润男。
藤泽美羽作品>九寨沟在四川哪里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亚杰因与被上诉人李润男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2019)晋012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亚杰、被上诉人李润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亚杰上诉请求:1、撤销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2019)晋012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首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结果与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该认定明显错误,虽然山西省娄烦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里没有明确列明被上诉人李润男首先用头部顶了上诉人,但娄烦县公安局不会因为李润男只是辱骂
上诉人,向上诉人脸上吐口水就对被上诉人进行行政拘留,当时村两委人员都在村委会共同见证了该事件的整个过程,被上诉人首先恶语伤人,撒泼耍赖,用头部顶撞上诉人脸部,口吐唾沫在上诉人脸上,还欲动手打上诉人,上诉人本能用手阻拦,被上诉人却说上诉人打他,赖在地上不动。上诉人也因为被上诉人头部顶了一下而造成脑外伤综合症,不可能被上诉人吐口水就把上诉人吐成脑外伤综合症。一审法院但从文书表面断章取义认定上诉人的人身损害与被上诉人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认定事实错误。由于以上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一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住院发生的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等费用,显然是错上加错。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人格尊严受到被上诉人的损害,却只判决被上诉人对其书面赔礼道歉,该判决与上诉人遭受的侮辱和伤害严重不对等。上诉人是娄烦县娄烦镇最年轻、学历最高的党支部书记,大学毕业后上诉人怀揣服务故土,报效祖国的伟大情怀,积极投身于家乡的生产建设,全身心的投入到三元村的基层工作中,多次受到上级领导的表扬,连续两年作为娄烦镇支部书记代表在述职大会上发言。上诉火时时刻刻按党的政策办事,为人民众主持公道。被上诉人是刑满释放人员,对上诉人按政策进行土地确权的正当行为多次横加指责,撒泼耍赖,在上诉人、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的办公场所即三元村村委办公室当着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及村两委的面,对上诉人脸部口吐唾沫,并
用头顶上诉人头部,并撺通家人对上诉人进行围攻,被上诉人的以上行为对上诉人人格尊严造成极大损害,严重侮辱了上诉人的人格尊严。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公民名誉权遭受侵害后可以采取包括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名誉损失。综上所述,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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