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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传伦、李昭妍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3 
【案件字号】提高效率的方法(2020)辽01民终103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丽范猛华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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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李丽范猛华荻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传伦;李昭妍 
【当事人】赵传伦李昭妍 
【当事人-个人】赵传伦李昭妍 
【代理律师/律所】刘筱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孙梦瑶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筱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孙梦瑶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  各种花的开花时间
【代理律师】刘筱孙梦瑶 
【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传伦 
【被告】李昭妍  李若彤个人简介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虽然在朋友圈转发后又删除了视频,但是相关评论足以使周边众对上诉人教学水平出生质疑,已严重影响上诉人及所在机构的名誉及招生。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侵权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经本院审理查明:双方发生纠纷后次日,上诉人赵传伦到被上诉人李昭妍所在学校理论。被上诉人李昭妍当场表示了道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虽然在朋友圈转发后又删除了视频,但是相关评论足以使周边众对上诉人教学水平出生质疑,已严重影响上诉人及所在机构的名誉及招生。请求改判侵犯名誉权成立。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
获得的社会评价,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并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被上诉人在其朋友圈中转发了上诉人的教学视频,在对视频配有的相关文字评论有所不妥。但于转发当日即删除了视频,而且视频范围仅局限于被上诉人的朋友圈,影响范围较小。不足以使周边众对上诉人教学水平出生质疑,及严重影响上诉人及所在机构的名誉及招生。且被上诉人于次日也当面向上诉人作了赔礼道歉,消除了影响。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赵传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9:39: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均系舞蹈教师,任职不同学校。2019年12月23日6时58分、12时09分,被告俩次在其号(×××)朋友圈中发布原告的教学视频,并配有文字:“我就想问问视频里的那位舞蹈教师,你是怎么忍心拿你那鞋底去踩踏可爱的孩子的,太可怕了!那些孩子也就四岁五岁年纪,幼小的脊椎怎么能经受得起如此野
蛮的教学。别说自己30年50年经验的,现在就连专业院校都不再如此野蛮扳压,竟然在米树附近的培训机构里还能看到对5岁左右的幼儿进行如此野蛮的行径,真是气愤!可悲!可怜!"并且在朋友圈的评论中,被告发表了:“真是太气人了气愤视频中的老师怎能如此视危险于不顾,可悲家长无知漠视此行径,又可怜孩子的年幼无辜遭此伤害"“传统的教学方式固然有传承的道理,但不能做到弃之糟粕,取之精华,与时俱进,就不配为一名合格的人师,可以不爱,但请不要伤害"“所以学习舞蹈有孩子受伤的真的不是舞蹈本身的错,是老师不当的行为导致,这样的授课方式不受伤是庆幸,受伤是在正常不过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并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本案原、被告均为舞蹈教师,被告在其朋友圈中转发原告的教学视频,并配有“踩踏可爱的孩子"“如此野蛮的教学"“野蛮扳压"“野蛮的行径"等文字,有所不妥,超出了正常评论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但被告于转发当日即删除了视频,影响范围较小,情节显著轻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道歉并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
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李昭妍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传伦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虽然在朋友圈转发后又删除了视频,但是相关评论足以使周边众对上诉人教学水平出生质疑,已严重影响上诉人及所在机构的名誉及招生。 
赵传伦、李昭妍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民终103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传伦。
     委托代理人:刘筱,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可波罗面包
     委托代理人:孙梦瑶,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昭妍。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传伦因与被上诉人李昭妍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传伦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虽然在朋友圈转发后又删除了视频,但是相关评论足以使周边众对上诉人教学水平出生质疑,已严重影响上诉人及所在机构的名誉及招生。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昭妍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赵传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告系舞蹈专业毕业的老师,从事多年的舞蹈教学工作,现在舞蹈培训机构利用其自身的专业基础及几十年的从教经验进行儿童舞蹈教学工作。原告所在的舞蹈培训机构曾发布原告教学视频,意在展现原告教学的专业性。2019年12月23日6时58分被告在其朋友圈发布了一则视频,同日12时09分再次发布该则视
频,其视频内容即为原告所在舞蹈培训机构发布的视频,且视频可以清晰的看出孩子并没有表现出痛苦的表情,也无法看出原告不顾及孩子安全进行教学。但是被告却将其转发,并配有相关的“脚底"、“野蛮"、“不配为合格人师"等侮辱性字眼。因被告也同样从事舞蹈教学工作,其朋友圈也有很多学生家长,利用家长对舞蹈动作的盲区,以这种侮辱性的字眼诋毁原告,致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严重侵害,精神承受巨大打击。同时因为原告肆意发布朋友圈,诱导家长,大大降低了家长对于原告的教学信任,导致原告方面招生困难,现有学生家长也经常性对原告教学提出质疑,并有多名学生家长因为被告发布的视频误导,表现出激动的情绪要求退还学费,致使原告工资收入大大降低。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有权向该公民的住所地提起诉讼,故为维护原告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