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的规定》的通知撒贝宁杀乌鸡
公通字〔1997〕5号
桑兰是怎么受伤的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贯彻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正确、有效地运⽤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侦查活动的顺利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取保候审保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掌握《规定》的各项内容,严格依法办事。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民警特别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民警,熟悉并掌握《规定》的各项内容,明确公安机关收取取保候审保证⾦的⽬的。在执⾏《规定》时,既要正确运⽤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的现象发⽣。⼆、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合理使⽤保证⾦和保证⼈两种保证形式,并确定保证⾦数额。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采取取保候审时,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范围、对象从严掌握,对严重暴⼒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严重、民愤⼤的犯罪嫌疑⼈,不应采⽤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应当根据案情责令其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对同⼀犯罪嫌疑⼈不能同时适⽤保证⼈担保和保证⾦担保。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如不愿保证⼈或者提出的保证⼈不符合法定条件,⼜⽆⼒交纳保证⾦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
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平,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三、严格管理保证⾦。为了避免保证⾦被截留、坐⽀、挪⽤、侵吞,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保证⾦应当归⼝、统⼀管理,办案部门与保证⾦的管理部门应当分开,保证⾦由各级公安机关指定的银⾏收取并保管。公安机关与银⾏的衔接问题,由各地县以上公安机关与当地银⾏协商。四、没收保证⾦应当严格依法进⾏。犯罪嫌疑⼈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没收保证⾦的⼀部分或者全部。对⼀般违反规定的,可以责令改正或者没收保证⾦的⼀部分;属于严重违反规定,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的,可以将保证⾦全部没收。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没收保证⾦的审核批准程序,切实保障犯罪嫌疑⼈要求复议的权利,防⽌随意没收保证⾦。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后,应当通知银⾏将没收的保证⾦上交国库,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不得截留、坐⽀、挪⽤或者以其他任何⽅式侵吞保证⾦。
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级公安机关在执⾏本通知和《规定》的过程中,要注意进⾏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执⾏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的规定
大泽佑香av第⼀条为了正确、有效地运⽤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的保证⾦,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交纳的⼀定数额的现⾦。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对严重暴⼒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严重、民愤⼤等可能发⽣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不应当采⽤取保候审。严禁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第四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取保候审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其交纳⼀定数额的保证⾦。犯罪嫌疑⼈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法定代理⼈交纳保证⾦。犯罪嫌疑⼈为单位的,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该单位交纳保证⾦。第五条责令犯罪嫌疑⼈交纳保证⾦,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第六条责令犯罪嫌疑⼈交纳保证⾦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责令犯罪嫌疑⼈交纳较⾼数额保证⾦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第七条保证⾦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平、犯罪嫌疑⼈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其中,结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三倍确定收取保证⾦的数额标准;
小吃制作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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