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取保候审申请书9篇
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1
  申请人:__________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因涉嫌______一案,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_________(或保证金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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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2
  申请人:__律师事务所律师何__
  通讯__市__区__路__号院万达广场x号楼__室
  电话:______x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身份证号__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高__(身份证号__X)因涉嫌一案,已于侦查阶段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自x月x日移送到贵院审判后,已由贵院采取强制措施,现关押于北京市__区看守所。受犯罪嫌疑人高__丈夫的委托,__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为其辩护,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
规定和高某丈夫的授权委托,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高某变更强制措施,请求改为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通过了解案情,申请人得知,高__尚在哺乳期,孩子现在刚过百天(见新生儿的出生证明及高某的住院记录等),且案发后,高__认罪态度好,其亲属一直在积极联系受害人,并已经退回受害人的钱款,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所受的损失,现已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鉴于以上事实,因高某尚在哺乳期,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为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同时也为维护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案的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规定,因此,本律师应高某亲属的要求,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其亲属自愿提供保证金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保证高某能够及时配合贵院的审判工作。
  特此申请,请审查后准允!
  此致
  申请人:__律师事务所
  何__律师
  x月x日
  附:
  1、出生证明
  2、病历
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3
  申请人:王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______x
  :__________x
成宥利结婚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张××,男,40岁。于××月××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并于××月××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看守所。
  申请事项:
  应张××的妻子许××的要求,为张××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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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对贵院依法安排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表示由衷的感谢!现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特向贵院反映,依法为张××申请取保候审,请求贵院予以批准。
  对张××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
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涉嫌行贿,结合本案其主观恶性较小。其在南京有固定的住处(南京市××区××街区××西园××苑×幢×号),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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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张××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求贵院批准。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__x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4
  申请人: 王,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
  联系 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75号财富广场B座9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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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张,男,40岁。于××月××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 ,并于某月某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某某看守所。
  申请事项:
  应张的妻子许的要求,为张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首先对贵院依法安排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表示由衷的感谢!现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特向贵院反映,依法为张申请取保候审,请求贵院予以批准。
  对张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51条规定:“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法律 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涉嫌行贿,结合本案其主观恶性较小。()其在南京有固定的住处(南京市某区某街区某西园某苑某幢某号),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张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求贵院批准。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5
  申请人:__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ifc大厦a座22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