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1999.01.18
【文 号】高检发释字[1999]1号
【施行日期】1999.01.18
张曦文老公【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2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于1998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高检发释字〔1999〕1号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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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拘留
  第五节 逮捕
  第五章 审查逮捕
  第一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二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六章 立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二节 初查
  第三节 立案
  第七章 侦查
  第一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三节 勘验、检查
  第四节 搜查
  第五节 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第六节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辨认
  第九节 通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一节 受理
  第二节 审查
  第三节 起诉
  第四节 不起诉
  第五节 简易程序的提起
  第六节 辩护与代理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二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 立案监督
  第二节 侦查监督
  第三节 审判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节 执行监督
  第十一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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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第四节 期限和费用
  第十二章 附则 长脸适合的发型图片
中秋节教师节快乐祝福语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
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冰山毒娃娃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
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条 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
接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 对于根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进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