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作者:朱世洪
来源:《中国检察·司法务实》2019年第05
        春节祝福信息摘 要: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核心业务之一,存在案件信息获取机制不健全、全员动态审查落实不到位、对外来人员平等对待顾虑多、公开审查程序设置不合理、审查建议刚性不足以及工作中的形式主义等问题,建议重新构建公开审查程序,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后续监管,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以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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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刑事诉讼法确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以来,高检院将其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核心业务之一。经过6年多的实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无论在实际操作层面还是制度设计层面都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第一,逮捕适用条件趋严,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有效案源许玮甯拒绝阮经天求婚显著减少。[1]随着什么叫出柜尊重和
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谦抑、审慎、善意郑爽个人资料简介及的司法理念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无论侦查机关在提请逮捕时还是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都进一步加强了对逮捕证据条件、罪行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把关,坚持少捕慎捕。如对于轻微刑事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以及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有关机关都积极发挥刑事和解作用,有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努力减少逮捕适用。[2]因此,在批准逮捕之时即带有某种不必要羁押情形而有望在捕后進行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有效案源大为减少。
        第二,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不健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获取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相关信息的渠道不畅。实践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依靠个案的沟通协调甚至依靠个人关系去获取案件信息,缺乏制度和机制保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的工作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即使在检察机关内部,也尚未建立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部门主动、及时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工作文书、法律文书的机制制度,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相关内容也未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放,获取案件信息耗时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