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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江资料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肖战是谁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并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公安司法人员以外的参加诉讼并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员的统称。根据刑诉法第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法院提起公诉以前,都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称为“被告人”。
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代理: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的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审判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回避制度:为了实现利益规避和防止预断而建立的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特定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
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吴尊单飞取保候审: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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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实行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的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1尺是多少厘米
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言词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刑事证明: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依法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犯罪是否发生、谁是犯罪分子、罪责轻重以及其他有关案件事实的活动。
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活动。
侦查是指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实验:为了确定对查明案情有意义的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存在,或者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或怎样发生,而参照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加以重新演示的活动。
侦查终结:指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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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必要起诉的,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上诉不加刑原则:指第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们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自诉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则不受上诉不加刑规定的限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死刑复核程序:对于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暂予监外执行: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具备或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内执行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
二、简答题
(一)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渎职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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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索院立案侦查。
(三)法院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回避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6.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五)公检法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律师进行辩护的情秦海璐养小鬼碎尸案
形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六)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的婴儿的妇女,采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七)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律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八)被取保候审人的特别法律义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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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九)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十)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1.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十一)被监视居住人的法律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十二)一般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win7产品密钥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十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 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 有明确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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