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媒体舆论司法审判的影响
摘 要:传媒和司法都是现代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益法制化的时代,越来越强大的媒体舆论影响力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是必然趋势。然而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新闻媒体的越位现象愈演愈烈,许多媒体越俎代庖,其功能已由“媒体监督”上升到“媒体审判”,严重干扰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如何既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又避免其干预司法造成负面影响,实现两者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媒体舆论;“媒体审判”;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积极作用;消极影响;平衡途径
 
汪卓成    从几年前的“许霆案”、“彭宇案”到近来的“钓鱼执法”、“喝开水”事件,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越来越大。这其中有发挥监督职能、促进案情真相水落石出的积极作用,
也有情绪性舆论失衡失准影响审判公平的消极影响。如何既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又避免其干预司法造成负面影响,实现两者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媒体舆论
(一)媒体舆论的形成
在媒体出现以前,舆论主要依靠人际传播形成的。而媒体的产生改变了人们感知外界和获取信息的方式,使人们对外界的感知越来越“虚拟化”,并由此给舆论的形成和总体发展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媒体舆论的形成主要表现在媒介的“议题设置”功能上。第一,各种媒介短时间内大规模传播同质信息,从而凸显议题。这种信息集合犹如火力猛攻的炮弹迫使公众“就范”。第二,媒介大量传播“舆论领袖”的意见或言论是公众舆论得以形成的又一主要方式。“舆论领袖”当然是某些方面的专家、社会活动家等人物。媒介刊播他们的言论或对他们的专访文章,使这些个人的意见一时间得到广泛的认同和回应,形成强烈的公众舆论。
(二)媒体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
  媒体舆论监督,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渎职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它是一种重要的社
会监督力量,被称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是一种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开放性、高效率的监督方式。媒体舆论对司法具体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进行监督:1、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报道;2、对庭审过程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报道;3、对生效判决进行评判;4、对法官的行为进行披露、评论。
  “媒体审判”一语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条件下,“媒体审判”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相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民事案件结案之前抢先作出倾向于一方的报道,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确认的诉讼当事人平等的原则。因此1996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下达的关于法制新闻的意见要求:“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的报道。”这里把“媒体审判”和“法院审判”区别开来。说“媒体审判”是因为媒体把本该由法院做的事拿来自己做,并不是说它有“法院审判”的效力。它的“审判”作用主要体现在它能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法院按舆论代表的所谓“民意”办案,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机械波  可以这样说,“媒体审判”是媒体舆论监督的滥用。
二、司法审判
    司法审判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它具有终局性、公正性、独立性的特点。
(一)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源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司法独立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一般认为,司法独立有两个不同层面的意义:一是在司法的权力层面上,司法权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二是在司法的裁判层面上,法官在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独立自主地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体模特刘嘉玲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司法独立性往往指审判独立,而不包括检察独立。
(二)司法公正
在我国,一般认为公正就是要公平、正义、正直、合理;具体说就是要是非清楚、赏罚分明、不偏不倚。而司法公正则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终极要求,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所需要达到的一种理想状态,是维护社会公正与和谐的制度保障底线。司法公正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即坚持法官形象公正),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即坚持程序公正),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即实现实体公正),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正义效果,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法庭“作为维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堡垒”,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没有司法的独立,司法活动不可能得到公正的结果,所以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条件,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和司法活动的目标指向。当然,公正的前提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可言。这既要求司法人员自身摈弃私心杂念,更要求堵塞一切干涉或影响司法独立的渠道,创建一个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外部环境。
三、媒体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
第一,从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利以及知情的权利。媒体通过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报道,对庭审过程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报道,对生效判决进行评判,是公民知情权与自由表达权的体现,代表着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衡。而司法活动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作为一种权力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不受监督的司法程序与审判结果,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因此司法活动理所当然要被纳入被监督的视野。
第二,允许媒体对司法公正进行独立合法的报道和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独立,尽量减少各种行政、经济等司法外力量对判决公正的影响,能够有效地避免过去在个别地方存在的法律审判由上级领导说了算的现象。
第三,对法官的行为进行披露、评论,对于防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保证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公开就意味着暗箱操作的几率减少,而公众对司法活动知情度的增加,也能使个别企图腐败的司法人员有所顾忌,从而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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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新闻舆论客观报道、评论司法过程和判决结果,有助于扩大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为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对案件的报道和评价,可以使人们从司法结果中判断和认识法律允准的行为范围,可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从而约束自身的行为使其符合法律,进而甚至还能对推动依法治国发挥出一定的积极作用。
事实表明,自由的舆论可以及时地纠正司法中的偏差,揭露司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所以适当的舆论监督不但不是司法公正的障碍,而且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司法的公正。比如1995年在山西省临汾地区发生的马海旺一案。委托人家属伙同他人殴打残害代理律师,而且是在律师事务所内殴打律师,情节十分恶劣,但是案发一个月后,凶手依然逍遥法外,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后来该案在经过各级媒体连续报道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强烈反响,最终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还有刘涌案、许霆案等,这些都是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互动的证明。
总之,新闻媒体具有传播信息、形成公意、造就舆论,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的功能,媒体舆论监督是推动司法走向独立与公正的强大动力。
四、“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与公正的消极影响
    一切事物总存在两面性,近些年来新闻媒体的越位现象愈演愈烈,冲突趋于明显和频繁。许多媒体越俎代庖,其功能已由“媒体监督”上升到“媒体审判”。他们惯常运用炒作手段,把报纸、电视和网络作为自己断案的“阵地”,在法院没有定案前就妄下“判决书”,给法院舆论压力。
欲穷千里目的穷是什么意思  目前国内法律界对于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消极影响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媒体报道表露出的有倾向性的舆论导向和社会压力可能对法官、律师和证人产生影响,使得审判结果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而不是独立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决定;媒体的报道方式和报道时机的不当可能妨碍正常的司法程序;媒体报道中表露出的对司法权的不尊重影响公众心目中的司法权威。
我认为,“媒体审判”的消极影响可以分为如下三方面:
  1.“媒体审判”的自由性对司法独立的影响。“媒体审判”所代表的民心民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往往由于不同的人处不同的地点、不同的立场、不同的角度而得出不同的结论,这种随意性和自由性势必对法律运行造成一种明显的波动,不仅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损害了司法的神圣性,而且不利于民众法律至上观念的树立,不利于国家法治的进程;而相对
说来,法律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和程序化,都要求审判机构更稳定公允。如刘晓庆2002年因涉嫌偷税漏税被捕,于2003年8月15日解除羁押取保候审。据传媒报道,其被解除羁押的原因是“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税愿望”,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态度、愿望成了取保候审的一个条件。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纯属缺少法律常识的胡乱猜测。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根本就没有涉及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和态度。刘晓庆的解除羁押是司法机关为防止超期羁押,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出发而允许其取保候审。还有的媒体报道中将取保候审报道为“刘晓庆被无罪释放”,这也是对取保候审的误解。媒体的记者缺少法律常识,自由胡乱诠释司法决定,往往会误导公众。   
2.新闻媒体的“道德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媒体与司法是两种不同的工作,秉承不同的评判标准。媒体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对司法审判的评价标准通常是道德性的,政治性的。司法是一项特殊的法律职业,审判案件常常涉及专业技术和法律问题,需要精通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阅历,这决定了这项工作不是一般人可以随意评判的。如果过分强调媒体对司法机关活动的监督,更有可能是给具体的审判人员造成压力,将法律的运行变成隶属于政治和道德的活动,不仅会对公众产生误导作用,而且影响了司法乃至法治的权威。最典型的事例是四川夹江县发生的一起行政诉讼案。案情是四川夹江县彩印厂印刷假冒商标,省技监局得知后,
查封了该厂的假冒商标和厂房、设备,并予以。夹江彩印厂不服,认为技监局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因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由国家行政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于是就以其越权为由,夹江彩印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新闻媒体上一片原告无理的声音,致使该案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受行政处罚的夹江县彩印厂)的起诉权被剥夺,而有越权行使处罚权嫌疑的省技术监督局却被认定为合法。在记者眼中,打假者永远正当,把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结果使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律的运作成为隶属道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