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3、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指已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
4、国际组织:是一个国际法主体,能够享有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并有能力通过提起国际求偿来维护它的权利。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渊源: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
  “公允及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
5、国际条约:(最重要)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用什么名称(如条约、协定、公约、议定书)。
6、国际习惯。(最古老、最原始,缺点:不固定)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
7、国际法的编撰:狭义: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
广义: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还包
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
8、“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指 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第八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9、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对内最高权力和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力)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国家概述
10、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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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一国:对内是中央集权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法律和中央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如中国。
12、复合国:(1)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邦员组成的永久性联合国家,也称联邦国家。联邦(2)邦联。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条约而建立的联合体,它有自己的机关对各成员国行使一定的权力,但不对各成员国人民行使权力。Ps:它不是国家,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其成员仍保持国家的独立地位。
13、永久中立国: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保持长久的中立地位的国家。
(1)附庸国。即国家对内部事务有自主权,对外交往全部或大部分受其宗主国控制。
(2)被保护国。即一国通过缔结条约将自己置于一个强国的保护之下,一些国际事务由保护国管理,但它仍具有国际人格。Eg:安道尔—法国和西班牙  不丹—印度
14、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各项权利,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攸关的权利。
15、国家管辖豁免:(又称主权豁免)外国国家的管辖豁免之特权。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第二节  国家、政府及其他实体的承认
16、国家的承认: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新国家获得既存国家的承认就是它与承认国家进行交往的开端。
17、政府的承认: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
18、民族解放组织的承认:是指国家对旨在摆脱外国奴役或殖民主义统治,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给予的认可。
19、明示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通过单方面的发照会、函电或发表声明等宣告承认新国家。
20、默示承认:是既存国家通过某种实际行动表示对新国家的承认。
第二节国家的继承
21、条约的继承:指在发生国家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否对继承国有效的问题。
22、政府的继承:指一国被推翻的政府所享有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取代它的新政府。
23、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24、国家档案的继承:任柯诺的老婆指在继承发生时,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转属继承国。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国籍
25、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25、国民待遇:成都玩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26、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第三节外交保护
27、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28、用尽当地救济:是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方法及它们的所有程序。
29、实际国籍:指个人的国籍必须反映其与国籍国的真实联系,他属于该国实际人口,与该国保持实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四节引渡和庇护
30、引渡: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31、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32、相同原则:国家间进行引渡,通常符合双重归罪条件。
33、特定原则:即对被引渡人的审判或处罚,应只限于请求引渡和准予引渡所依据的罪行,或者至少先于有关的引渡条约所列举的罪行。
第五节  难民的法律地位
34、难民: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原因的迫害而留于本国之外,而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之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35、难民待遇:是指难民在接受国(庇护国)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6、相互条件的免除:是指国家根据相互条件而给予外国人享受的某权利或优惠,不得因不符合相互条件而拒绝给予难民。
第四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35、国家领土: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
33、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33、租借:是指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35、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顺丰运单快递查询
36、国际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37、消极地役:指国家承担义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38、国家领土:是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空间部分,这一部分并非限制在地球的表面,它不仅包括陆地和水域表面部分,还包括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部分。
39、领陆: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40、领水: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两大部分。
41、界河:将两个不同的国家彼此隔开的河流。
42、多国河流: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43、国际河流: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
44、领海:是连接国家陆地领土及内水或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是沿海国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45、领空: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
46、底层领土:指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等。
第三节  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
47、国家领土的变更:指由于某种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使国家领土面积发生变化。
48、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49、时效: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 (即没有其他国家继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50、添附:指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加或扩大。——自然添附:指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使一国领土增加的情况;人为添附:指人为作用致领土扩大,主要是沿岸国岸外筑堤、围海造田。
51、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52、强制性割让:一国通过使用武力以签订合约的形式迫使他国将其领土转移给自己。
53、征服: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战后经过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54、全民公决:指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第四节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55、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   边境:指紧接边界线两边的一定的区域。
56、“承认现状原则”或“保持占有原则”:隶属于同一个殖民者统治下的不同地区或殖民地之间的行政区域边界,在行政区域独立为主权国家后成为国家边界,日后有关国家也应尊重取得独立时的国家边界。
57、中印边界西段:指中国的新疆和西藏同拉达克接壤的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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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印边界中段:指从西段的东南端到中国、印度、尼泊尔三国交界处为止的一段。
59、中印边界东段:指不丹以东的一段。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一节  概念、历史发展
60、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节内水、领海、毗连区
61、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岛国而言,是指其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62、海湾:一般是指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
63、港口:指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用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方。
64、领海: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岛国而言,是指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65、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端午节给老师的祝福语
66、无害通过: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2、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包括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任何捕鱼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