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浅析生态修复
发表时间:2018-07-30T11:52:02.637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8月中作者:王继慧
姚美伊[导读] 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一直是我国研究问题,本文以生态修复为视角,通过对山西省平朔安太堡煤矿的生态修复实例进行分析,总结了我国目前生态修复的不足和完善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定位、完善立法、法律责任严格化和改变产业等。(中央民族大学,北京海淀区 100081)
摘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一直是我国研究问题,本文以生态修复为视角,通过对山西省平朔安太堡煤矿的生态修复实例进行分析,总结了我国目前生态修复的不足和完善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定位、完善立法、法律责任严格化和改变产业等。关键词:生态修复;完善措施;立法措施;法律责任
一、生态修复概述
与生态修复相似的概念有生态恢复、生态重建、生态改建和生态改良等。虽然这些概念在具体内涵上有所差别,但都包含了“恢复和发展”的意思,即恢复受到干扰或者损害的生态系统,使其可持续发展并为人类长久持续开发利用。北电艺考放榜
焦居仁认为,生态修复是指停止人为干扰,解除生态系统所承受的超负荷压力,依靠生态系统自身规律演替,通过其休养生息的漫长过程,使生态系统向自然状态演化[ ]。
吴鹏认为,法律意义上的生态修复是指在人工主导下生态环境破坏方对生态环境本身予以修复,并且对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受损方环境权益以及生存和发展权予以赔偿和补偿的行为。[ ]
综合理解,我认为,生态修复是指人类停止对生态系统的干扰破坏,减轻生态系统的负荷,恢复生态系统的自然状态,在生态系统自身的调节组织能力和自我恢复能力的基础上,辅以人类对生态系统的良性帮助,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并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并且生态受益者、损害者要对生态保护者、受损者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了一项重要的生态保护原则——“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由此可得出,生态修复的主体是非常广泛的,多元的。全人类都有义务为生态修复贡献力量,在具体实践中,政府、地方龙头企业、公益团体组织更应当积极作为。尤其是作为国家生态资源的所有者以及环境保护的组织者的政府,更应当在生态修复过程中发挥主导和引导作用,制定完善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二、我国生态修复的实践现状——山西平朔煤矿区生态修复
山西省平朔安太堡煤矿是我国最大的露天煤矿区,该地区位于丘陵的缓坡地带,黄土广布而植被稀少,生态十分脆弱。再加上人类在此进行开煤采矿等活动,严重干扰了此地的生态环境,破坏了生态系统。
近年来,人类愈发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平朔煤矿将以土地复垦为主要模式的生态修复纳入其矿区开采方案中并置于重要位置。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分析和设计规划后,平朔煤矿实施了土地重塑及重构工艺、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修复等多种技术,对矿区进行了综合系统的生态修复。
经过一番修复治理后,目前整个矿区已完成总面积3.2万余亩的土地修复,土地复垦率达到了50%以上,2000公顷土地具有生产力。通过植树造林绿化矿区,矿区周边实现造林6万多亩,排土场的植被覆盖率提高到了90%以上。此外,矿区现有的植物种类、昆虫和动物等数量都有所增加,矿区的生物多样性经过生态修复得到明显提升,生态系统功能也在逐渐恢复。
三、我国生态修复的不足之处
(一)生态修复的目标不明确
我国并没有制定系统的生态修复法律,规制生态修复的法律法规都是散见于其他环境法律之中的,并且实践中的生态修复多是通过政策或国家规划推动进行的,这导致了生态修复缺乏明确的目标定位。
(二)生态修复的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生态修复的立法,大多数仅关注对生态环境要素本身的保护或修复,而忽视了生态环境要素的生态效益和生态价值,更没有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运用到生态修复的实践
中。此外,我国并没有针对生态修复的专门立法,相关规定也是宏观的、原则性的,缺乏详细具体的规定。
(三)生态修复的资金及后期维护投入不足
生态修复工程耗资巨大,但是修复行为责任主体的不明确,对污染者的问责制的缺乏以及修复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很多修复工程难以继续进行。目前我国仍以财政拨款为主来治理环境问题。《“十二五”规划》出台后,中央拨款300亿用于全国污染土壤的修复,但是分配到各个地方和各个污染项目上,仍然显得杯水车薪。
四、我国生态修复的完善
(一)明确生态修复的目标定位
生态修复的对象是受到干扰或损害的生态系统或者对人体健康、社会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的污染地区。因此,生态修复的总体目标应当是修复已受损害的生态系统,遵循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使其向自然状态良性发展,避免再次损害。
(二)完善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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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借鉴他国先进的立法理念,在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要素本身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生态效益和生态价值以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制定统一具体、详细完备的法律制度,使得中央与地方的标准同一,相关部门在执行时能够有法可依。
(三)法律责任的严格化
当前,违法犯罪者在破坏环境的同时获得了巨大经济利益,却不用承担较高的违法犯罪成本。破坏环境是很简单、很容易的,但是修复这些损害了的生态系统却是艰难而又缓慢的,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以及漫长时间的等待。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并不足够强。因此有必要对生态修复违法行为的法律贵任承担进行重新规定,实施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四)实施生态修复多元化融资与产业化经营
修复工程往往耗资巨大,只依靠财政拨款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需要修复的区域。因此需要集合政府、责任方、环保组织、公益团体和社会公众的力量,共同集资实现修复市场的正常运行。修复产业是政策驱动型产业,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其在市场中所占的份额也会逐渐扩大。如果有效创新生态修复产业化经营的商业模式、使修复市场各产业链延伸并逐步增值,生态修复市场将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而我国又是世界上生态系统退化很严重的地区,更是要不断推进和落实生态修复。人类应当尊重自然的规律,积极作为,对生态系统给予良性正面的帮助,修复生态系统的自我抵抗能力、自我调节能力和自我修复能力。
参考文献
[1]仲成,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初探[J],广西师范大学感恩父母的演讲稿
[2]徐志,我国生态修复立法研究[J],湘潭大学
[3]陈瑶,我国生态修复的现状及国外生态修复的启示[J],《生态经济》2016年10期
王子文男友[4]焦居仁,生态修复的要点与思考[J],中国水土保持,2003,(2):1.
[5]吴鹏,浅析生态修复的法律定义[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1,(3):66.
作者简介:王继慧(1998年3月—),女,江苏省宿迁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