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监发〔2007〕6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团存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乡村商业银行、乡村协作银行、乡村信誉社、城市信誉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本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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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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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存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进银行同业协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效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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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同意设立并运营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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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第三条银团存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反存款条件,依据同一存款协议,按商定时间和比例,经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存款或授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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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第四条银行兴办银团存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度有关法律、法规,契合国度信贷政策,坚持对等互利、公允协商、老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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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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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担任银团存款市场次第的自律任务,协调银团存款与买卖中发作的效果,搜集和披露有关银团存款信息,制定行业相关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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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银团存款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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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第六条参与银团存款的银行均为银团存款成员。银团存款成员应依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那么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践承诺份额享有银团存款项下相应的权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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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第七条依照在银团存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存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与行等角,也可依据实践规模与需求在银团外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依照银团存款相关协议实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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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驾校考试规则第八条
  第八条银团存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赞同、发起组织银团、担任分销银团存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存款的组织者和布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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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第九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存款,并分销银团存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停止贷前失职调查,草拟银团存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与行引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存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延聘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存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存款成员与借款人签署书面银团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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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协助代理行停止银团存款管理;
  〔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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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第十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那么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存款成员的份额原那么上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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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依照牵头行对存款最终布置额所承当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存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局部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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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存款协议签署后,按相关存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存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存款协议规则的职责对银团资金停止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存款成员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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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粉饼排行榜  〔一〕审查、催促借款人落实存款条件,并提供存款或操持其他授信业务;
  〔二〕操持银团存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担任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任务;
  〔三〕制造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存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化状况停止逐笔注销;
  〔四〕依据商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央求,依照银团存款协议商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存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存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存款协议商定及时划转到银团存款成员指定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