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20项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中国有名的旅游胜地∙【制定机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12.04
【字 号】苏中法〔2018〕203号
【施行日期】2018.12.04 梦见天崩地裂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关于印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20项措施》的通知
   
苏中法〔2018〕203号
   
各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20项措施》已经市中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手机充值卡怎么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20项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以及上级法院有关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擦亮苏州营商环境的“金字招牌”,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20项具体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1.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全市法院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认真按照上级法院和市委部署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切实澄清对民营经济的错误认识,正确看待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难题,牢牢把握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自觉把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
企业健康发展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及时准工作切入点、结合点,不断增强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和上级法院各项要求在全市法院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2.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要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作为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根本遵循和理论指引,按照《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贯彻依法保护、能动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实质保护和及时保护原则,立足审判职能,落实、落细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要求,稳定社会预期,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要紧扣“两个毫不动摇”,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创新完善审判机制和方式,坚决防止因办案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全面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民营企业的诉讼地位、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一视同仁,不断优化苏州法治营商环境。
    二、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温碧霞演过的三电影
    3.正确认定合同效力维护民营企业交易安全。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特别是新型交易模式的合同效力,保障合法交易,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审慎判断“强制性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严格限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通过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尽量促成合同合法有效。严格依法认定合同解除、可撤销情形及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充分保护守约企业的合法权益。
    4.突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发挥民商事审判理顺产权关系的作用,在依法保护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切实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当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注重查明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的投资事实,防止非法侵占民营企业合法财产。着眼完善民营企业现代治理结构,依法审理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请求确认或撤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纠纷案件,维护投资主体权益。准确把握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坚持司法有限介入、适度介入,实现保护股东权利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有机平衡。依法公正审理企业改制纠纷案件,准确界定产权关系。妥善办理涉投资案件,为我市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良好条件。
    5.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为民营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保驾护航。妥善审理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紧密相关的专利等技术类纠纷,支持民营企业加快产业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认真审理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正确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促进人才正常流动。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问题。主动适应中级法院管辖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上诉由审理的要求,健全技术调查官制度,研究制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工作意见,完善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和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依法加大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的制裁力度,为民营企业参与竞争创造公平市场环境。
    6.立足金融审判促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认真贯彻市中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苏州金融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等纠纷案件,加大对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互联互保等引发法律问题的研究,合理准确把握资金借贷的裁判尺度,立足司法职能推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正确认定应收账款质押、商品租赁权、项目收益权等作为融资担保的新型担保方式效力,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严格执行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标准,对于商业银行、典当
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依法予以调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挥裁判对“三角债”问题的规范作用,及时纠正少数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民营企业款项行为。
    7.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并重的原则,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支持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和管理权的正常有效行使。注重通过案件审理,平衡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利益,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正确区分用人单位恶意欠薪与确因资金困难拖欠工资的不同情形,对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竞业限制的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8.高度重视破产清算案件办理工作。准确把握破产清算案件受理条件,防止恶意利用破产清算制度,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救治功能,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适应市场需要且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积极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进行拯救,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加大对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营运价值
的“僵尸企业”的破产出清力度,化解过剩产能,释放生产要素,降低企业杠杆率。继续推进“执转破”工作,对于严重资不抵债的被执行企业,以司法手段推动破产重组,帮助提升发展质量。
    9.加大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审查力度。加强对涉民营企业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甄别审查,防止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对手,破坏民营企业家信誉。在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案件审理中,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属诉讼虚假、恶意诉讼的,依法对有关人员采取、拘留等制裁措施,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因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侵害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害人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
    三、坚持依法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不断增强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安全感
小金喜善
    10.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利以及企业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关注以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为直接侵害对象的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哄抢、盗窃、故意毁坏民营企业生产资料、设备等财物的犯罪行为,提高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安全感。加强对民
轭营企业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对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民营企业财产的,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针对民营企业的强揽工程、强买强卖、串通招投标、套路贷、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依法惩处侵犯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职务犯罪,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