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定义
1.定义
    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当。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分公司与总公司并非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是一个单位,分公司其实就是总公司的一局部。
  总公司: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司是指即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管理其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视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根本特征、与总公司的联系和区别 郭碧婷出柜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局部,列入总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也可以理解为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单位,分公司的所有财产都是总公司的。
2.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当民事责任。而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其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取得都需得到国家的成认。
剑宗pk3. 分公司不是实际意义的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设立程序与总公司设立程序不同,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即可。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而总公司必需有。
5. 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6.  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展业务活动的。
7. 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因此,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三、分公司如何进展税务处理
〔一〕分公司进展税务处理前需先设立
设立的流程:
1.名称核定:
湖南景点2.工商登记注册:
3.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总公司的〕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4.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 
5.申请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   
6.凭开办公司〔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分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   
7.社保账户等。
8.办事处的住所证明文件,如果是租用的,提供房租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9.手相算命婚姻你的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文件。
〔二〕税务申报
1、分公司依税务要求的分类
1非独立核算分公司    定义:独立核算是指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局部经济业务的单位所进展的会计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通常不设置会计机构,其只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展核算。
2独立核算分公司      定义: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展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展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
      在此说明一下:虽然定义是这样写的,但在税务操作上,非独立核算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税局有具体划分标准的:分公司如开设与总公司同一城市的,即可设定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如果开设在不同省市地区的,不管企业开设时如何定位,但在税务操作上,按独立核算来处理。
    合口美家居用品开发开设的分公司就曾先后设过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
分店——非独立核算
分公司——独立核算
2、两种不同类型下的申报
商细蕊身世◆国税的根本税种:1.增值税;   2.消费税;   3.燃油税;   4.车辆购置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目前我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是通过地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申报
地税税种:营业税、印花税、城市建立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船税等
A.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申报:
国税核定税种增值税的申报:
      要申请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 需要提交合并申报申请表给总公司税局——核准——周迅街拍登记在册——就不需要单独申报,由总公司合并申报。
  分公司可申请税控机,可单独开增值税发票,但增值税的申报不用单独申报。收入、费用本钱等均合并于总公司报表,不需单列
地税核定税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每月的申报也和国税一样,不需要单独申报,有一点不同的是每年需要汇总申报一次
      申报日期为次年1月份,在1月15日前申报。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税局,一份自存。
            分店地税核定的税种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多个核定税种可写在同一个申报表,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通常税局会要求单独报表申报,报表名称为《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但零申报时,税局也可以同意合并在其他税种的申报表一起申报。
B、独立核算分公司国税增值税税种的申报:
国税核定税种增值税的申报:需要单独申报,不能由总公司合并申报。      与总公司税务申报一样。
      申请网上申报——批准——领数字证书——登录申报网址——填写申报表——申报
        分公司国税申报,开设后未申请发票,所以税局未核定要求申报增值税,但如果申领发票,就要进展增值税的申报。每月要提供分公司财务报表,零申报也须按期申报,逾期申报也和一般公司税务申报一样受同等处分。
地税核定税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每月的申报也和在国税申报一样,需要单独申报,但不用每年汇总申报
      分公司每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填写申报人信息,工资收入等情况——〔如有多人可一起录入〕——生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然后申报。如在规定时间没有申报,也要承当相应的处分。如图示:进入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不设分公司或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公司处理明显是不同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所得税需申报,较为复杂,对申报的金额有特别的规定。以下就此进展较详细的说明。〔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不需要单独申报。〕
有关此申报的规定文件为:国税发[2008]28号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
1、计税、交税的方式方法: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展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承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方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展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其他一些规定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分公司,设立为13年,那么13年不用计算缴纳所得税,从次年开场计算并预缴所得税,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不需单独计算,所以无需预缴所得税,统一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效劳、部研发、仓储等企业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规定的比例和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如何进展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方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局部,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相关规定方法计算确定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经审批后当年不得再更改比例
预缴金额的规定
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展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4、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