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0
【案件字号】(2020)晋10民终1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师玲萍王慧勇徐渊
【审理法官】师玲萍王慧勇徐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州支公司;朱忠有;朱君华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州支公司朱忠有朱君华
【当事人-个人】46路公交车路线朱忠有朱君华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州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单欣欣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单欣欣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单欣欣
【代理律所】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忘记开机密码怎么办民终字
苏州限电【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州支公司
【被告】朱忠有;朱君华
【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审认定的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费是否适当。上诉人财保霍州支公司对案涉司法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鉴定机构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患者伤情客观作出的鉴定意见,财保霍州支公司在一审中未书面申请重新鉴定,也无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侵权鉴定意见证据交换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基本一致。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朱忠有提供了霍州市财政局霍财行〔2014〕23号文件即上述《霍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霍州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附件中省内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审认定的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费是否适当。 关于营养费和护理费,财保霍州支公司上诉称评估机构对营养期和护理期认定天数过高,均应以实际住院天数22天计算。本院认为,上诉人财保霍州支公司对案涉司法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鉴定机构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患者伤情客观作出的鉴定意见,财保霍州支公司在一审中未书面申请重新鉴定,也无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原审对朱忠有的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由此确定朱忠有的营养费、护理费并无不当。财保霍州支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财保霍州支公司上诉称参照霍州市当地消费水平,应以每天50元标准计算为宜。本院认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庭审中,被上诉人朱忠有提供的霍州市财政局霍财行〔2014〕23号文件载明党政机关省内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一审法院按照每天100元标准计算朱忠有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后续费,财保霍州支公司上诉称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院认为,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被上诉人朱忠有因石块飞溅受伤后,在住院期间进行了左胫骨干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择期必然要进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故其后续费必然发生,且具体费用在涉案鉴定意见中已有明确的范围,故一审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认定朱忠有的后续费9000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财保霍州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州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守护甜心第四季大结局【更新时间】2022-08-24 19:40:16
【一审法院查明】converse真假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8日,朱君华驾驶×××号车,在××县内行驶过程中,车轮底部受压石块飞溅,致朱忠有受伤。朱忠有在霍州市人民医院住院22天,花去医疗费16164.03元。朱忠有住院期间,其儿子朱杰在霍州仁福堂医院以朱杰的名字购药花去527元,朱忠有出院后在霍州市人民医院检查花去375.39元,在山西德顺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药花去1011元,朱忠有住院期间由其儿子朱杰护理,朱忠有多年来从事建筑行业工作。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9)伤鉴定第1906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1、朱忠有的误工期评定为15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2、朱忠有因飞溅石块受伤其后续费用为内固定物取出所需医疗费约为8000元-10000元。鉴定费是2000元,×××号车在财保霍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且在保险期内。朱忠有住院期间,朱君华给其垫付医疗费9000元,出院后,朱君华给其支付鉴定费20
00元。 朱忠有围绕诉讼请求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证据,朱君华、财保霍州支公司未提交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对朱忠有提供的以朱杰名字在霍州仁福堂医院购药费527元,朱忠有出院后在霍州市人民医院购药费375.39元,在山西德顺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药费1011元,财保霍州支公司不予认可,因朱忠有对上述费用未提供医嘱及建议,故该项费用一审法院无法支持。2、朱忠有提供的施工协议及相关明细,可以证明朱忠有所从事的工作是建筑行业,财保霍州支公司未提供反驳的证据,因此其不认可的理由不成立。3、财保霍州支公司对朱忠有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也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故对该辩解一审法院不予支持。4、本起事故是发生在洗煤厂厂区内的侵权责任事故,是由朱君华驾驶×××号车,在厂区内行驶过程中车轮底部受压石块飞溅,致朱忠有受伤。因此,朱君华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君华对朱忠有提供的证据及赔偿数额均无异议。
>断章取义造句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