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09.19
【字 号】津国土房发〔2016〕18号
【施行日期】2016.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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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国土房发〔2016〕18号
 
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等规定,我局整合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面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坤简历
2016年9月19日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董洁和王大治接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行为,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使用、退出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公租房事务性工作实施管理,对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市房产总公司负责全市公租房的经营管理工作。
  各区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租房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已取得“三种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公租房,申请人须为“三种补贴”的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发放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附件1),提出公租房资格申请: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
  (三)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应提供相应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有伤残军人且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提出申请: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
  (三)家庭户籍地住房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将住房出售或置换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书;房屋被征收的,提供正式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四)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第七条蔡徐坤的爸爸妈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单人户申请公租房。
  (一)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户籍满5年的单人家庭,可单独申请公租房。独立户籍未满5年的,申请家庭人口数量以本次迁移之前户口簿记载为准。
  (二)离异或丧偶的单人家庭,可单独申请公租房。离婚人员须离婚1年以上(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方可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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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独立户籍的未婚人员,须与父母共同申请公租房。但父母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外户籍或已双亡的,可单独申请。父母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内有住房的,须认定为该申请人住房。
  (四)申请人(或配偶)与未婚子女在同一地址分别落有户籍的,应当共同申请公租房。
 
第三章 资格审核
 
第八条 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家庭人口按照租房补贴人口认定。
 
第九条 区房管局对非租房补贴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区房管局告知其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收入和财产情况;不符合条件的,开具《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告知单》。
  (一)户籍认定。申请家庭户籍以户口簿记载为准,按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非农业家庭户籍(含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认定。
  户籍落在已发布征收公告的征收片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各区房管局不受理其申请。如确为非被征收人或非安置对象的,须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征收单位出具《征收(补偿)安置情况证明》(附件2)后,可受理其申请。
  (二)人口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按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认定。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户籍父母也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
  家庭人员中有因结婚新增、新出生、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退出现役、在外地上学毕业、离婚、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的,或按政策在津新落户的,不受落户时间限制。因其他原因迁入申请人户籍满5年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
  父母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外户籍或已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可由其同户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申请人须为该未成年人的合法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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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住房认定。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按该处住房面积认定;家庭成员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