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8173)
20081205
区政府办公室
 
永川府办发〔2008173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廉租住房
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八年十二月二日
重庆市永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我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住房〔20071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和《重庆市廉租住房申请办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
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我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全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资产的筹集与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区建设、发改、规划、财政、民政、统计、公安、工商、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一)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二)本办法所称的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第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在廉租住房建设过程中负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可向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口2年以上,在本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年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年政府规定的保障标准。
对前(二)、(三)款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度由区发改、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能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二)享受过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三)有商业门面。
(四)两年以内出售过房屋。
(五)《永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用土地补偿若干标准和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府发〔1999112号)文件出台后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中享受过货币补贴安置政策的;永川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号令《永川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181日)出台后在城镇房屋拆迁安置中享受过货币补贴安置政策的。
(六)其它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永川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1、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汇同当地公安、民政、国土房管等部门,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1)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户口,(2)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家庭收入,(3)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审核家庭住房;2、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在其所在的社区居民小组进行评议;3、对经评议通过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5、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6、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
(四)复核: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基本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国房局和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有无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四)属区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需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
(五)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六)《诚信承诺书》。
(七)社区居民小组评议结果。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二条 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及区民政局在对现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进行复审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核对要求,在收到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区民政局提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审核结果。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实施应保尽保,对符合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按评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评分分数相同的,通过摇号或是抽签等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第十四条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的人口结构、婚龄评分、轮候评分随着时间变化而相应自动调整。申请人家庭的人均建筑面积、年可支配收入、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分数。
第四章 租赁住房补贴银行从业资格证书申请
第十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使用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保障使用面积标准-人均现有使用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使用面积标准:可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低收入家庭为彭于晏陈意涵吻戏10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
(三)补贴标准:保障使用面积每人每月28元每平方米。
第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 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至复审公示期满后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
(二) 申请人持《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三)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名册和有关资料送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复核。
(四)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复核无误后,按季度在指定银行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存入被保障对象的帐号内。
第十八条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五章 实物配租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一)经区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中的双困家庭户。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体中人均居住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一二级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长期重病卧床不起人员、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受到区级政府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三)其他急需保障的家庭。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的房源为新建廉租住房、政府收购的住房、直管公房、社会捐赠的住房。
第二十一条 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汇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每年根据房源情况,将申请人按评分情况排序后安排廉租住房;分值相同的,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先后顺序。本期未能承租的申请人优先进入下一期轮候。苹果系统安装教程
廉租住房按被保障户家庭人口情况配给相应的住房,保障面积内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8元-1.5元计收,超面积部份按照同类同结构经济租赁房(政府直管公房)租金标准计收。
第二十二条 实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按照轮侯顺序发出《实物配租轮侯通知书》。
(二)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永川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同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酿酒葡萄
(三)申请人持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具的《入住通知书》到房屋所在地相关单位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管理费用,以及用于回收、回购、收购住房等所需的资金,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由区财政核拨。
第二十五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包括水、电、气等基本生活设施)。原有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需要修缮的由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视实际需要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纳入房屋修缮经费项目管理,由区财政核拨。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向相关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接到申请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委托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为主,其他资金作为补充,其来源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廉租房保障资金执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发放租金补贴、以及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维护。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合同制管理办法。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评议、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
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保障方式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障对象应当主动申报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半年工作小结(二)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
(三)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卫校自我鉴定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到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办理退出手续。
(三)享受实物配租的还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并结清水、电、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应当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取消办法如下:
(一)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由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区法院强制执行。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经区建委按照本区有关经济适用房管理的规定批准后,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有权解除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二) 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空置3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对租住的住房进行装饰、装修和改建、扩建等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增加荷载影响房屋安全的。
(五)故意损坏租住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同时取消其保障资格,5年内不予以保障。
对出具虚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涉及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来访、来信和来电,并依法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廉租住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8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