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新国标)
1.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 规定。
2.认证模式
3.认证的根本环节
认证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视
4.认证实施的根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 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 1。
同一创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 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 2。
4.2 型式试验
原则上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 性的样品。
.2 送样数量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 行。
4.2.2 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 检验程序
4.2.3.1 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发展核查。
4.2.3.2 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 3 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工程、抽样
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 检验完毕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 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 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 2 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 的生产规模,普通每一个加工场所为 2—4 个人日。
4.3.3 工厂检查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 4 发展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按照
5 发展核查。
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 /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发展产品一 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3.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发展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 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 证。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 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 应在发布的检验周期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普通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 5 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 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普通不超过 60 个工作 日。
4.5 获证后的监视
4.5.1 获证后的监视频次
4.5.1.1 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视。证后监视每年不少于
一次。
4.5.1.2 假设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视频次:
1) 获证产品浮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
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对监视检查、监视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
4) 有足够信息说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 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者一致性时。
4.5.2 获证后的监视方式 1〕工厂监视检查和产品监视检验; 2〕工厂监视检查; 3〕产品监视检验。
4.5.3 工厂监视检查容及结论
4.5.3.1 产品一致性核查
同本规则 4.3.3.2 的规定。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者不符合。2022年虎年春节祝福语简短
4.5.3.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视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视检查按 4 规定发展。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视检查的 时间为每一个场所 1-2 个人日。监视检查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视方
今年五一高速公路免费时间安排案发展,监视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发展。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视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者不推荐通过。保密承诺书
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 1 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视检查结论为不 推荐通过。
首次获证后的第 5 年,应按 4 的规定对工厂发展换证检查。换证检查容和 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一样。
4.5.4 产品监视检验
产品监视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 数量及检验工程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视方案规定。
4.5.5 获证后监视结果的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监视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视结论不合格 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者撤销其证书。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停顿使用认证 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视获得保持。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 变更的类型
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
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部构造不变;委托方〔创造商或者工厂〕名 称或者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创造商或者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 标准、技术规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 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创造商或者工厂〕的质量体系 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者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
5.2.2 变更程序
5.2.2.1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者产品时,应正式向 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2.2.2 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发展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者产品 与原获证信息或者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者确认检验。
5.吕一男友2.2.3 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 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者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不符合变更要求 的,不越来越远予受理或者不予变更确认。
5.3 认证围的扩大
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根抵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 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 /或者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 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者换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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