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警拍摄取证行为的法理分析穿越秦时明月之浴火凤凰
作者:李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3
        摘要目前,交警在拍照、摄像取证后,依据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非现场处罚已经占总处罚量的四成左右。交警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的取证环节仍然存在一些倾向性、普遍性、瓶颈性的问题。如何规范交警的非现场执法,尤其是非现场执法程序中的取证行为,成了摆在我们每一位基层交警面前的一项现实而紧迫的课题。
        关键词非现场执法法律保留
如何还助学贷款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76-02
       
        最近有人对交警拍照取证郝彤近况,进行处罚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交警应当公开执法,隐蔽拍摄会因取证方式不公开导致证据取得的不合法,从而影响到证据的效力。上述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商榷。下文以法律保留原则为视角,对交警拍摄取证行为进行法理分析。
        首先,从交警部门拍照取证照片的来源分析其所拍摄照片的合法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认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非现场执法为交警的非现场执法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非现场执法是指交警利用摄录器材、设备等方式收集视听资料,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记录并依法处罚的一种新型执法方式。在执法实践中,视听资料的采集方式主要包括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与交通民警现场采集两种,前者主要用于监测机动车遇停止信号通过路口的违法行为及机动车走单行线、占道行驶以及不按规定进出环路进出口等行为,如闯红灯自动拍照等。后者则主要用于交通民警在流动值勤过程中时时发现的转瞬即逝、不宜直接纠正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如超速行驶、违章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在以拍照取证的照片作为证据对交通违法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所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日常执法实践中,元宵节有哪些古诗交管部门利用非现场执法所采集获得的视听资料作为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时往往没有对其来源做严格的区分、审查,而是在一个窗口、由同一名交警进行处理。对于第一种情况依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拍摄的照片进行
处罚时,被处罚人可以是违法行为相对人或者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交警为区别于第二种由交警人工现场采集的照片来源会在处罚决定书的空白处加盖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专用章以示说明。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行为地点往往标注的是XXXX路口。对于第二种情况依据交警现场采集的照片进行处罚时,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地点往往标注的是XXXX标志性建筑物附近路段。处罚决定书上没有附加其他情况说明的文字或记号。这种情况下angelabay,被处罚人只能是违法行为相对人即驾驶人。在不能够确定驾驶人的情况下,交通民警在进行非现场执法时是不能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予以处罚。否则会因被处罚对象错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被撤销。而事实上,非现场执法在借助、运用电子设备进行取证时,只能监控到车辆的牌照、颜、类型,无法判别实际驾驶人是否是车主,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也不能确认具体违法的驾驶人,因此在非现场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替代违法驾驶人接受处罚的情况,从而影响了执法行为的严肃性,背离了交通执法的目的。交管部门应当重视上述问题,处理窗口的民警应当认真审查照片、审慎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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