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雅丹、梁诗慧与李俊明、梁文勇、温运琴、柯亚金、李沛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涛个人资料【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案件字号】(2020)粤09民终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如何苦中作乐【审理法官】陈春何陈琪奕赖慧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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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汪东城整容【当事人】郑雅丹;梁诗慧;李俊明;梁文勇;柯亚金;李沛璋;温运琴
【当事人】郑雅丹梁诗慧李俊明梁文勇柯亚金李沛璋温运琴
【当事人-个人】郑雅丹梁诗慧李俊明梁文勇柯亚金李沛璋温运琴
【代理律师/律所】谢立传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许耀超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立传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许耀超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立传许耀超
【代理律所】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雅丹;梁诗慧;柯亚金;李沛璋;温运琴
【被告】李俊明;梁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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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上诉人梁诗慧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郑雅丹应否对涉案中的9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雅丹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其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存折以及存折密码属于其个人所有,应由其个人保管和使用,故郑雅丹上诉称其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到90万元借款不知情,不符合常理。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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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郑雅丹应否对涉案中的9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雅丹上诉称其个人身份证、其名下接收涉案90万元借款的银行存折以及该存折的密码均由梁文勇保管使用,其对存折中收到的90万元借款并不知情,其不应承
担还款责任。经查,梁文勇与郑雅丹是夫妻关系,涉案借款中有90万元是由郑雅丹名下的银行账户接收。本院认为,郑雅丹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其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存折以及存折密码属于其个人所有,应由其个人保管和使用,故郑雅丹上诉称其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到90万元借款不知情,不符合常理。即使如郑雅丹所称,其个人身份证、涉案银行存折以及该存折的密码是由梁文勇保管使用,这也是郑雅丹处分其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能以其不知情为由而免除其基于该处分行为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述90万元借款为梁文勇与郑雅丹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并判令郑雅丹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郑雅丹该上诉主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郑雅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上诉人郑雅丹已预交),由上诉人郑雅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1:17: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上半年起,梁文勇以买楼资金周转所需为由向李俊明借款使用。2015年10月13日,梁文勇向李俊明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今借到李俊明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每个月利息壹拾万元正按月利息结,限期贰年归还,也可提前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有产生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梁文勇,担保人梁诗慧。2017年3月3日,梁文勇向李俊明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今借到李俊明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正,月利息贰分。担保人梁诗慧,借款人梁文勇。2017年4月19日梁文勇向李俊明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今借到李俊明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正,月利息贰分。担保人梁诗慧,借款人梁文勇。根据李俊明、柯亚金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和一审法院依李俊明申请调取的银行转账凭证,体现:2015年5月13日李俊明通过自己在化州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账户80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92分二笔转账8万元、92万元到柯亚金化州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账户8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11。2015年5月14日、5月29日柯亚金从其化州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账户8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11分别取出现金3万元、6.8万元,5月15日从其化州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账户8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11转账90万元到郑雅丹化州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账户8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88。2015年5月16日、5月19日柯亚金、梁文勇持郑雅丹的银行存折、身份证从郑雅丹化州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账户
8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88分别同行转账(支取方式:凭密码)16.35万元、50万元到韩水英、温运琴的银行账户:8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66、8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32736,5月19日梁文勇持郑雅丹银行存折、身份证从郑雅丹化州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账户8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88取出(支取方式:凭密码)现金20万元。2015年5月14日、10月30日,李俊明通过自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行借记卡卡号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45同行分别转账180万元、30万元到柯亚金银行存折号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66同年5月15日、5月16日、5月29日、11月15日,柯亚金从该卡分别支取现金29.99万元、19.99万元、88000元、98000元、190000元,同年5月19日,柯亚金从其中国工商银行存折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66转账40万元到温运琴银行账户、从其中国银行账户某同行分别转账60万元和30万元给温运琴银行账户某,同年10月15日,柯亚金从中国银行账户某同行转账10万元给梁诗慧银行账户某。2015年10月14日李俊明通过李志毅中国邮政银行账户621某某某某某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同行转账1000000元给梁文勇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78。2016年8月9日李俊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存折号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45同行转账2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三笔款给梁诗慧银行账户62xxx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77。2016年8月12日李俊明通过中国工
商银行存折号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45转账20万元给梁文勇银行账户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1270903。2017年3月3日李俊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存折号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45跨行转账146万元到梁文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017年4月19日李俊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分别同行转账90万元、10万元给梁文勇银行账户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74。2017年3月21日李俊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78同行转账12万元给梁诗慧银行账户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2901。以上款项通过李俊明(包括李志毅银行转账100万元)转账流向合计738万元,其中366万元直接转账到梁文勇账户、90万元转账到郑雅丹账户。另查明,李俊明与梁文勇系表兄弟关系,李俊明与李志毅系叔侄关系,梁文勇与郑雅丹系夫妻关系、梁诗慧系梁文勇侄儿,柯亚金系梁文勇外甥及司机,温运琴是梁文勇的弟媳。再查明,李俊明与梁文勇为了本案起诉的三张借条共800万借款和一审法院已受理的(2018)粤0982民初2575号案一笔200万元借款,两人曾于2018年6月1日进行利息结算,写下结算利息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今欠到李俊明拾个月利息贰佰万元整,该利息结到贰零壹捌年陆壹日止。本案第一次庭审结束后,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到梁文勇被羁押的茂名市看守所询问梁文勇,梁文勇在调查笔录中表示:2015年10月13日借款500万元的借条、2017年3月3日借款150万元的借条、2017年4月19日借款150
万元的借条,借条上借款人“梁文勇”的签名笔迹和指模系其所为,李俊明起诉的借款中本金没有那么多,已包含利息在内。借款交付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没有现金交易。所借李俊明款项是否有通过柯亚金、李志毅、温运琴之手不记得了。李俊明起诉我的1000万元借款,有一半是利息,出具借条前就借到款了,有些借条是补上的,是利滚利结算下的,对于部分款项通过柯亚金、温运琴发生的等我核准数。诉讼中,梁诗慧质疑李俊明提供的2017年3月3日150万元《借条》中“梁文勇”的签名及指模真实性,向一审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后经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到梁文勇受羁押的茂名市看守所核实,梁文勇确认李俊明提供的2017年3月3日150万元《借条》中“梁文勇”的签名及指模为其本人所为。2019年4月19日,一审法院在第二次开庭中答复梁诗慧申请笔迹和指模司法失去意义。期后,梁诗慧对司法鉴定不再提出。本案在审理期间,根据李俊明的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粤0982民初2576号民事裁定,裁定登记查封:梁文勇位于化州市东册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产权证号:化州xxx的房地产某某、梁诗慧位于化州市东山街道榕木湾小区产权证号:化市东房地xxx的房地产一幢和位于化州市下郭街道开发区某某某某产权证号:化国用(xxx)第xxx号的国有土地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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