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介化证券的实体法公约
译稿1
第一章 定义、适用范围与解释
第一条 定义
本公约中:
(a)“证券”是指依本公约规定能够贷记到证券账户、取得和处分的股票、债券、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资产(现金除外);
(b)“中介化证券”是指贷记到证券账户的证券、或贷记到证券账户的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或利益;
(c)“证券账户”是指由中介人维护的、用于证券借记或贷记的账户;
(d)“中介人”是指在经营活动中或其他业务活动中,为他人或同时为他人和自己维护证券账户及履行此职能的主体(包括中央证券存管机构);
(e)“账户持有人”是指其名下的证券账户由中介人维护的主体,无论该主体是代表自身或他人利益(包括
履行该职能的中介人);
(f)“账户协议”是指与证券账户相关的、账户持有人与证券账户的相
1本译本为非官方译稿,仅供参考。译者为牛文婕、蒋岚、伍静。
欧阳泽华、张昊、郑锋、黄赪、苏虎超、沙雁、拓小燕、范宇、韩立余、夏良、张云辉等对本译稿均有贡献,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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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中介人之间的管理证券账户的协议;
(g)“相关中介人”是指与证券账户相关的、为账户持有人维护证券账户的中介人;
(h)“破产程序”是指为重组或清算之目的,债务人的资产和事务受到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控制或监管的包括临时程序在内的一系列司法或行政程序;
(i)“破产管理人”是指经授权或临时授权主持破产程序的主体(某些情况下包括债务人);
(j) “同类证券”是指由同一发行人发行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证券: (ⅰ)该等证券是同一种类的股票或债券;
或者
(ⅱ)对于除股票或债券之外的其他证券,该等证券以同种货币和货币单位发行,且被视为同次发行的组成部分;
读窃读记有感(k)“控制协议”是指账户持有人、相关中介人与另一方之间签订的与中介化证券有关的协议;或指在非公约法规定的情况下,账户持有人与另一方之间签订的与中介化证券有关的、通知相关中介人的协议。该协议包含以下一项或两项内容:
(ⅰ)未经该另一方同意,相关中介人不得遵从账户持有人针对与协议相关的中介化证券发出的任何指令;
(ⅱ)在协议或非公约法规定的情形和事项下,相关中介人有义务遵从该另一方针对与协议相关的中介化证券发出的任何指令,而无须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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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进一步同意;
小学副校长述职报告(l)“指定簿记”是指为账户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包括相关中介人)的利益而对证券账户做出的、与
中介化证券相关的簿记。根据账户协议、控制协议、证券结算系统统一规则以及非公约法,该簿记具有下述一项或两项效力:
(ⅰ)未经该另一方同意时,相关中介人不得遵从账户持有人针对已做出簿记的中介化证券发出的任何指令;
(ⅱ)在账户协议、控制协议、证券结算系统统一规则以及非公约法所规定的情形和事项下,相关中介人有义务遵从该另一方针对已做出簿记的中介化证券发出的任何指令,无须账户持有人的进一步同意;
(m)“非公约法”是指本公约第二条所指的、除本公约之外的缔约国的有效法律;
(n)“证券结算系统”是指某一系统,该系统:
(ⅰ)为证券交易办理交收、或清算和交收;
(ⅱ)由一个或多个中央银行运营,或者接受政府、公共管理机关对其相关规则的管制、监管和监督。
(ⅲ)受缔约国旨在降低金融体系稳定性风险的法律支配,且缔约国声明中被指定为证券结算系统。
(o)“证券清算系统”是指某一系统,该系统:
(ⅰ) 以中央交收对手方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证券交易办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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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办理交收。
(ⅱ)由一个或多个中央银行运营,或者接受政府、公共管理机关对其相关规则的管制、监管和监督。
(ⅲ)受缔约国旨在降低金融体系稳定性风险的法律支配,且缔约国声明中被指定为证券清算系统。
(p)“统一规则”是指与证券结算系统或清算系统相关的、为参与人或某一类参与人所共知且可公开获得的系统规则(包括由非公约法构成的系统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
(a) 适用的冲突法规则指向某缔约国的有效法律作为准据法时;或者
(b) 客观情形未引起适用缔约国有效法律之外的任何法律时。
第三条 声明的适用
如果法院地国的法律并非准据法,则法院地国应当适用公约和缔约国对法律适用可能做出的声明。而不必考虑法院地国可能做出的声明。
第四条 解释的原则
本公约的实施、解释和适用应考虑:本公约的目的、本公约所基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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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本公约的国际性特征及促进公约适用的统一性或可预见性的需要。
第五条 中央银行及受规管中介人
缔约国可声明本公约仅适用于下述主体维护的证券账户:
(a) 属于缔约国声明中所规定的种类,政府或者相关公共权力机构对其业务活动予以批准、管制、监管或者监督的中介人。
(b) 中央银行。建设银行信用卡年费>团购网站排行榜
第六条 除外职能
郑源资料
本公约不适用于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中央银行、过户代理人或登记机构对证券发行人的证券创设、记录和对账(reconciliation)。
第七条 其他主体行使中介人职能
1.缔约国可一般性声明,或针对任何类别的中介化证券或证券账户声明,相关中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可依非公约法负责行使本公约项下相关中介人的一项或多项(非全部)职能。
2.本条的声明应当:
(a) 适用时,明确指出与声明相关的证券账户或中介化证券的类别;
(b) 根据名称或类别,确定以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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