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探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黄晓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北大图书馆男神韦骁龙怎么共享打印机【审结日期】2020.06.30 
【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1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怀松 
【审理法官】胡怀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探探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黄晓明 
【当事人】探探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黄晓明 
【当事人-个人】黄晓明 
清音浊世录【当事人-公司】探探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志胜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潘枫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朱立伟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若瑄露点写真张志胜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潘枫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朱立伟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志胜潘枫朱立伟 
【代理律所】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探探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黄晓明 
【本院观点】公民的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由公民个人独自享有,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共同共有过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共同诉讼本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证据保全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由公民个人独自享有,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本案中,上诉人使用的照片虽然是被上诉人与他人的合照,但照片中所涉及的被上诉人的肖像由其个人单独享有,被上诉
人有权针对侵害其肖像权的行为单独提起诉讼。本案上诉人系依法成立的商业公司,被上诉人作为知名演艺人员,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化价值,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许可擅自在自己的文章中使用被上诉人的肖像,吸引用户点击、关注、浏览其及相关内容,进行商业性宣传,构成对被上诉人肖像权的侵犯,一审认定上诉人侵权并无不当。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双方均未提交损失和获利数额的具体证据,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数额并不过高,关于诉讼时效,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于2015年即已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侵权事实,一审法院因此未采信上诉人的时效抗辩意见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5元,由探探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国传统文化
【更新时间】2021-11-06 21:56:12 
章泽天资料【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8日,“探探”发布了题为“黄晓明和angelababy世纪婚礼10大看点!”的涉案文章,文章配图中含有涉案肖像图片;文
章尾部显示有标红的内容“看见教主和Ab结婚,你还想做单身狗吗?”,底部显示“探探一款广受女生好评的社交应用”,并附有二维码。上述事实黄晓明于2018年12月7日进行了证据保全,并通过一审法院区块链存证验证,验证结果显示:与区块链存证文件一致。“探探”(号×××)的帐号主体为探探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庭审中,因探探北京公司已删除涉案文章和图片,黄晓明遂撤回要求探探北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该案中,根据黄晓明提交的证据及其身份材料,能够证明涉案图片与黄晓明肖像的同一性。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探探北京公司在其主办的中使用了黄晓明的肖像,且探探北京公司在涉案文章中有明确的商业推广指向,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探探北京公司涉案文章及配图存在有营销和推广的目的,探探北京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黄晓明的肖像取得了授权,故一审法院认为探探北京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黄晓明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责任。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鉴于探探北京公司确有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黄晓明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探探北京公司赔礼道歉的
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对于探探北京公司认为黄晓明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侵权行为发生时间是在2015年10月,而黄晓明发现侵权行为并进行取证的时间是在2018年12月,因此黄晓明的诉讼请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一审法院对探探北京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经济损失,黄晓明作为艺人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与探探北京公司使用涉案图片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黄晓明的知名度、探探北京公司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关于维权成本,黄晓明未提交律师费发票等票据证明,但考虑到该案确系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一审法院酌情予以确定。一审判决如下:一、探探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在“探探”(号:×××)内连续三日刊登致歉声明,向黄晓明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一审法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探探北京公司探探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二、探探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赔偿黄晓明经济损失80000元及维权成本500元,共计80500元;三、驳回黄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