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新闻对明星隐私权的侵犯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市场化进程的日益深入,人与人之间商业贸易往来的日渐频繁,人们的精神压力也随之与日俱增,各种娱乐新闻、小道信息因其内容的新奇性、劲爆性以及推送形式的多样性,很好地满足了人们的猎奇心理,也让人们紧张的心情得以放松,因而娱乐新闻行业发展迅猛。在娱乐新闻飞速发展的同时,随之相伴而生的是娱乐新闻侵犯明星隐私权的事情屡有发生,对不少明星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这表明娱乐新闻记者缺乏法制意识,新闻报道行业也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因此,研究娱乐新闻对明星隐私权的侵犯具有很大的实际意义。本文首先回顾了“文章事件”,随后比较了中外对于明星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现状,紧接着论述了对明星隐私权保护的可行性,最后是提出完善保护明星隐私权的建议。
关键词:新闻;隐私;明星;隐私权;侵犯
一、回顾“文章事件”许晴刘波
nmsl是什么脏话2014年3月28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出猛料:当红小生文章出轨女演员姚笛文章在宾
馆开房被抓,此事一经爆出,便上了微博热搜头条。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随后众多八卦微博账号纷纷爆料,指责文章向来品行不端。事件一经发生并曝光,文章本人也立刻给予了回应,但相关媒体依然是穷追猛打、不依不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文章已成为众矢之的,而另一方当事人姚笛也是深受困扰,绯闻事件曝光后,由于媒体的不断跟踪报道使得此事不断发酵、愈演愈烈,演员姚笛的形象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不光在生活方面其饱受着旁人指责的压力,在演艺事业中,此事件也给予其很大的打击,据了解已经有相关剧组要求更换演员。
“文章事件”只是当前众多影明星个人隐私被曝光的一件,这些新闻工作者是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明星的隐私信息,所采取的手段是否合法,所获得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没有触犯法律,这是有关部门必须弄清楚的。演艺明星的工作是娱乐公众,给予公众以视觉或听觉上的享受以供其消磨时光。在新闻工作者特别是狗仔队的密集跟踪报道以及公众特别是其粉丝的密切关注之下,明星们几无隐私可言,在新闻报道傳播的过程中,其隐私权收到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事实上,这给明星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不便,明星们无法像常人一样上街购物,他们出门时往往带着面罩,因为他们担心走在大街上会被粉丝们里三层外三层的围得密不透风;明星也不敢轻易个人婚恋情况,因为不少粉丝会因此而做出极端行为,
这会给其演艺事业造成很大的影响;明星更无法做到在媒体面前直抒胸臆,他们总是得保持警惕,使得自己的言论尽可能的得体,因为他们的言论稍有不慎就不知道会被无良记者编排成什么写上报端以吸引公众眼球。因隐私被报道出来而断送演艺生涯的明星不在少数,因隐私被报道出来而患上抑郁症直至走上自杀之路的近年来也是层出不穷。
二、明星隐私权的内容以及中外对明星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的比较
只有对公民隐私权规定其内容以及保护的范围,才能更好的保护明星人物的隐私,让明星能够正常生活,回归生活本身,而不受过分的干扰。
(一)明星隐私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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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的隐私权是指娱乐明星依法享有的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无关的不愿意公开或不愿让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即便是作为公众人物,如果其事务中有纯属“私人的”或其本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媒体在进行相关报道时对此应予以尊重。隐私权是自然人人格权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和尊重。演艺明星作为自然人,其隐私权自然而然也应受到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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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和国外对明星隐私权的保护
在民法领域,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相关法律学者也不厌其烦地指出建立健全、规范的隐私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但我国《民法总则》中尚未明确规定隐私权的概念,而是暂且将其以“名誉权”的形式予以保护。从中不难看出,在国内还欠缺健全的相关法律对隐私权直接予以明确的规定并予以保护,而民法和刑法仅仅是另辟蹊径,选取一个方面或两个方面规定了与之相关的权利限制,比如禁止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禁止侵犯他人住宅等。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的规定尚且如此,对于明星隐私权的保护的相关规定自不待言。当前我国急需制定相应的法律以完善对隐私权的保护。在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这方面,我国不妨借鉴外国法律对明星隐私权给予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而依据我国具体国情来进行法律移植。意大利对于隐私权在法律中的保护规定是:“禁止任何媒体刊登有关明星丑闻的报道或照片,禁止刊登所有同公众无关、同新闻没有关联,并侵犯个人性生活的私人资料或行为”。违反此项规定的记者会面临乃至被判处监禁的处罚。违规者可被判三个月至两年的监禁,并处以的附加刑。对于明星隐私权的保护,相较于意大利,美国法律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第一,新闻记者可以在公共场合和公共事件中采访或拍摄个人,但严禁侵犯个人实体层面或精神层面上的隐私。第二,媒体不可以报道和透露有使被披露
者感到难堪的可能性的私人行为。第三,虚假报道也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三、对明星隐私权保护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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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明星往往也会成为普通大众心目中的偶像,其言行举止受到公众特别是青少年体的关注和模仿。在某种意义上说,娱乐明星们起到了榜样作用,他们身上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作为具有知情权的公众有权利多角度的了解明星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也使明星们的言行至于社会大众的监督之下。明星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决定了其明星效应带给社会的应该是积极向上、充满正能量的正面形象。被曝光的内容如果式负面的、是消极的,经过唯恐天下不乱的媒体的添油加醋大肆编排之后,不仅会给当事明星本人带来负面影响,更恶劣的是他会导致各方面的不良作用,包括给粉丝带来的,给社会公众带来的乃至是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如:房祖名事件。不过,换位思考,纵然是众星拱月般的明星,他们终究也是有血有肉、有自己家人、朋友、有自己的私生活的凡人,当他们走下舞台退居幕后之后,也应该像正常人一样享有自己的私人生活空间,不受外界打扰和窥探。如:许多明星为了保护家人,防止被偷拍而给家人造成生活或工作中的困恼,也防止自己的“”得到自己真实的情感状态后作出过激举动,而把自己的感情、婚姻、家庭都捂的密不透
风,直到人到中年或老年时粉丝们才知道他们已有家庭,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刘德华刘天王。如果媒体不无底线地肆意跟踪报道,不挖地三尺般地披露他们的隐私,他们有必要使自己成为“装在套子里的人”吗?四、完善保护明星隐私权的建议
置身于聚光灯之下,明星的隐私权很难得到像普通大众那种力度的保护,但这不能说明明星的隐私就没有保护的必要。本人认为明星应得到保护的隐私包括身体隐私、私人活动和隐秘空间。
(一)明星隐私权应包含以下内容
1、身体隐私。现在虽然不乏明星通过暴露的衣着甚至是传出落照的方式以达到尽快出名的目的,但是更多的明星则是不愿让自己的身体隐私暴露于公众面前。媒体在大肆报道未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时,应遵重明星的意愿。而且,若新闻工作者还带有营利目的将照片曝光出来的话,那么,其不仅侵犯了该明星的隐私权,与此同时,还构成了对该明星肖像权的侵犯。媒体不能在曝光明星隐私时只顾迎合公众的口味、为博取公众的眼球而无下限地大肆使用夸张的方式进行报道、宣传。这样不仅会给当事明星带来恶劣的负面影响,而且会败坏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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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人活动。媒体对新闻进行报道或者对明星的隐私进行曝光,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有必要指出的是公共利益并不等于公众兴趣。媒体打着“满足公众对明星私生活的知情權”的旗号而大肆对明星的私生活进行曝光,这样是不对的。如在“门”事件中,新闻媒体将明星们的发到网上,或者发表在各种杂志、期刊上,那些媒体是否能因这些迎合了公众的口味、博取了公众的眼球而免责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媒体发表文章或图片来吸引读者博取眼球无可厚非,但倘若此信息的获取是非法的并违反明星意愿进行传播则是不可取的,其行为影响到了明星及其家人的私人领域则更是不对的。
3、隐私空间。娱乐新闻记者对明星梦的日常生活进行偷拍,将明星们不愿让外人知道的个人生活细节公之于众属于对明星隐私权的侵犯。不少狗仔为了能够爆出猛料,而长期蹲守在明星住宅外对其屋内的情况进行偷拍,可谓是无微不至,偷拍内容包括明星是否抽烟、抽的是什么烟,晚上家中有几口人,几点钟关灯等,即便拍到不雅照也毫不留情地予以曝光,让其见诸报端。
(二)保护建议
1、新闻媒体进行报道的客体不仅应当真实,而且应保证来源合法。严厉禁止一些媒体为了
迎合公众口味、为了博人眼球、为了阅读量而进行捕风捉影的报道;即使是真实的事情,娱乐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也得保证其来源的合法性,而不能打着“满足公众对明星私生活的知情权”的旗号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明星的隐私并大肆对明星的私生活进行曝光。
2、完善新闻法。新闻自由权与明星隐私权是相互对立的两项权利,两者存在着极大的冲突。新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所享有的基本自由,对于涉及公共利益隐私以及公众人物同意公开的隐私,新闻媒体有权利自由进行采访和报道。但是,新闻自由权在行使时会与明星的隐私权产生价值位阶的冲突,所以,娱乐新闻媒体在采访和报道过程中,要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不得随意侵犯明星的私人领域、影响到明星的私人生活,如果其事务中有纯属“私人的”或其本人不愿意开的信息,新闻媒体理应对其保持最基本的理解与尊重。
五、结语
我国宪法对于我国公民的隐私权有相关的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的明星也是我国公民,当其隐私权受到新闻媒体的侵犯时,正确的做法不是忍气吞声,不是息事宁人,而应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作为媒体新闻人,也应讲究职业道德,不能为博眼球而无下限地大肆披露明星的隐私,使其“衣不蔽体”,毫无隐私可言,与此同时,还应完善新闻
立法、加强媒体人的法制观念的树立,将娱乐新闻报道纳入法制轨道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