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7
【案件字号】(2021)浙行终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吕舸南胡华锋滕灵勇
【审理法官】吕舸南胡华锋滕灵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人民政府
吴宗宪为罗志祥发声【当事人】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邬宏威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邬宏威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邬宏威
【代理律所】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重阳节的意义是什么吃什么【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乐清市人民政府委托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旅游设施违法并赔偿,但从现有材料来看,上诉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故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温政行复[2020]79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tara事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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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乐清市人民政府委托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旅游设施违法并赔偿,但从现有材料来看,上诉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故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温政行复[2020]79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
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2:17:45
【二审上诉人诉称】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2014)温乐行初字第99号以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非驳回诉讼请求,上诉人再次起诉,如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另外,本案并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的规定,被诉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自2012年7月底以来,一直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存在超过行政复议期限的情形。请求撤销原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或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金坛二中 黄老师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浙行终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求知路22弄7号。
法定代表人胡加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温州市人民政府。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诉温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行初7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2014)温乐行初字第99号以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非驳回诉讼请求,上诉人再次起诉,如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另外,本案并不适用《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的规定,被诉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自2012年7月底以来,一直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存在超过行政复议期限的情形。请求撤销原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或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乐清市人民政府委托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旅游设施违法并赔偿,但从现有材料来看,上诉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故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温政行复[2020]79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吕舸南
审判员 胡华锋
吴奇隆甘婷婷审判员 滕灵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 波雏鹅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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