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2.12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消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保障全市人民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集中式饮用
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和《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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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进一步制定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坚持“保护优先、防治污染、保障水质安全”的原则,以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和水源地环境安全为总目标,以整治削除威胁饮水安全的污染和隐患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工作,确保市民饮水安全。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证水质达标和环境安全。
第二章  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所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结合本地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参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温州市政府核准并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同时,应按规范要求确定水源保护区地形、边界经纬度坐标等信息,综合运用高空间分辨率遥感影像、高精度数字高程模型或大比例地形图,制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图件,做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清晰、落图准确,并在实地关键点设立界桩。
  第六条守合同重信用 规范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及隔离设施。所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地理界标、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并定期更新完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修缮,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七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基础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应包括水源地位置、类型、取水方式
、供水状况、服务范围、服务人口、保护区划分图集、保护区范围矢量图、标志设置、监测监控设施状况、主要污染源、水质监测状况、风险管理、应急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等基本信息,做到“一源一档”,并定期更新完善。
第三章  监督管理及污染防治
  第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符合二级保护区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无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无旅游、游泳、畜禽养殖、投饵式养殖、网箱养殖、垂钓等行为;
  (三)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四)无设置与供水需要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无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无游船、摩托艇等水上娱乐设施;
  (五)无河道采砂、毁林开荒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的活动;
  (六)无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七)无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违法建筑、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要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依法逐步退出。
  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符合准保护区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无排污口;
  (三)无畜禽养殖场(小区);
  (四)无堆置和存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
  (五)无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污染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等建设项目和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旅游餐饮项目,以及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保护区内的城市雨水排口、排涝口应进行雨污分流,在降雨时应确保排水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否则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限期拆除或关闭原排口。
  五一高速免费12点前上高速怎么算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地若有设置准保护区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无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无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无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十一条 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留,其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属地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稳步推进人口统筹集聚工作,逐步减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二条 着力加强蓝藻水华防控,湖库型水库应制定蓝藻防控应急预案,重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在夏秋两季藻类易发期蓝藻异常增殖的预防、巡查、监测和控制,防止饮用水水源地蓝藻爆发。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合执法机制。有关责任部门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的基础上,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合执法行动,深入排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治清理,依法处置威胁饮水安全的违法行为。
白莫菲  第十四条 大力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对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集雨区和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上游的建设项目,要严把准入关。对重点流域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区(流)域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要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要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及上游产业结构,优先发展节能环保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无污染产业,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能,依法关闭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汶川地震灵异现象
  第十五条 有效控制城乡生活污染。加强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饮用水水源地集雨区内所有城镇都要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将污水纳入周边污水处理厂处理,并同步推进配套
管网建设,切实提高生活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实现应收尽收、达标排放;对未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设施,通过人工湿地等工艺对尾水进行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全面提高农村生活污水纳管率及处理率。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全面推行“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市)处理”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机制。
  第十六条 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全面禁止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行为,逐步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集雨区范围内种植施用化肥、农药的监控,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鼓励施用有机肥,减少施用化肥和化学农药;积极推行肥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
  第十七条 加强旅游经营活动整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开展旅游活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旅游规模,严格依法审批,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水体,对违规扩建部分和未批先建的旅游景点山庄责令拆除;准保护区合法合规适度开
发旅游,合理布局,旅游景点和农家乐经营场所的污水、垃圾等必须全部收集处理,污染物不得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体。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严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集雨区内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依法查处未经规划许可乱砍乱伐、毁林开荒和采砂、采石、挖沙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大力开展水源地涵养林和生态公益林建设,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废弃矿山、废弃采石场和裸露面进行生态修复。对于生态系统遭受破坏、富营养化较重的湖库,可种植浮水、挺水、沉水植物,营造水生植物带进行综合治理,降低入水库氮磷总量,促进水生态环境改善;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和鱼类生物资源状况,适度发展保水渔业,增殖保护土著水生生物资源,完善湖库内生态系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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