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孔祥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9 
【案件字号】(2021)鲁08民终15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史海洋扈琳张思平 
【审理法官】史海洋扈琳张思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污情头动漫按胸情侣头像【当事人】徐光;孔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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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徐光孔祥军 
【当事人-个人】徐光孔祥军 
【代理律师/律所】韩伟杰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孔令兵山东有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韩伟杰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孔令兵山东有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伟杰孔令兵 
【代理律所】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山东有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徐光 
【被告】孔祥军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阶段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徐光与孔祥军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其数额;2、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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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3 22:03:23 
徐光、孔祥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08民终15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光,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翁虹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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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杰,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系徐光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军,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穿越火线登陆超时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兵,山东有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光因与被上诉人孔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1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光上诉请求:1.撤销曲阜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1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孔祥军偿还徐光借款本金叁拾陆万肆仟元整(¥364000元),逾期利息壹拾叁万伍仟贰佰元整(¥135200元)本息合计肆拾玖万玖仟贰佰元整(¥499200元);3.判令孔祥军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及一审第二次开庭给徐光造成经济损失209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徐光分两次转帐给孔祥军600000元,分别为2013年5月27日通过农业银行转账300000元,2015年2月16日通过建设银行转账3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
到期后,孔祥军一直未还,徐光多次追索后,孔祥军仅归还了徐光236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还。一审开庭时,孔祥军仅仅依据第三方出具的借据,就推定与徐光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不符合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收据上的出借人就是徐光本人。一审法院依据未经核实的收据和不能证明任何事实的证人证言做出的判决,严重违背事实,损害了徐光的合法权益。二、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孔祥军缺席审判后,组织第二次开庭审理,违反法律程序,影响审判结果,没有正确保护徐光的合法权益。2020年12月9日上午9点30分一审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时,孔祥军既没有提交答辩状,也没有申请延期开庭,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席庭审,一审法院组织了缺席审理,不应当再次组织第二次开庭,增加了徐光的经济负担,损害了法庭的严肃性,违反了法律程序。三、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由此,徐光与孔祥军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没有正确全面地认定事实、违反法律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正确保护徐光合法权益。徐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孔祥军偿还徐光借款本息499200元,并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及一审第二次开庭给徐光造成经济损失2090元。
     孔祥军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徐光的上诉无理,应予驳回。1、徐光提供的两次通过银行向孔祥军转款的证据,和收到孔祥军通过银行支付36000元以及向其转款200000元的证据,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在孔祥军提出自己持有的由曲阜市圣仙果品有限公司为徐光出具的两份30万元的借款单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徐光仍应承担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徐光未提供证据证明写有自己名字的两份借款单与曲阜市圣仙果品有限公司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继续坚持主张与孔祥军借贷关系的成立明显属于证据不足。2、徐光与孔祥军系甥舅关系,这种亲属关系产生的信任度明显超过一般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度,结合孔祥军系曲阜市税务局的干部,理应知道某个企业的经营情况并享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因此,徐光通过其舅舅代为理财符合社会一般观念。3、徐光称:其于2016年清明节在孔祥军家见过曲阜市圣仙果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写有自己名字的该两张借据,但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将两份借据取回,仍然由孔祥军保管。直到曲阜市圣仙果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庆奇于2017年11月24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判刑,期间徐光对曲阜市圣仙果品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从未提出过异议,而却在2020年11月以孔祥军为孔祥军向一审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明显不合常理。4、徐光以2019年7月12日(与丁庆奇宣
判时间巧合)通过银行向徐光转款20万元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双方系借贷关系的主张,明显属于证据不足。因为,在曲阜市圣仙果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前后,该公司已不能支付本息,徐光以出借的钱要不回来,其夫因此事欲与其离婚,作为舅舅的孔祥军怎能无动于衷,孔祥军向徐光汇款20万元,这是孔祥军与徐光的甥舅关系的亲情所致,不能以此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二、徐光与孔祥军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虽然没有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但通过行为及其他因素完全能够判定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1、双方系亲属关系;2、孔祥军当时是曲阜市地税局的副局长;3、曲阜市圣仙果品有限公司为徐光出具写有徐光名字的借据两张;4、徐光于2016年清明节在孔祥军家中见过该两张借据且对借款人圣仙果品有限公司未提出过异议。因此,根据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及民法通则关于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孔祥军的代理行为的后果依法应由作为委托人的徐光承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