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亮、彭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q伤感网名【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调酒师动漫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6
【案件字号】(2021)湘13民终10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学锋童丁玲彭祁琏
【审理法官】魏学锋童丁玲彭祁琏
【文书类型】丽水特产判决书
【当事人】王明亮;彭瑛
【当事人】王明亮彭瑛
【当事人-个人】王明亮彭瑛
【代理律师/律所】何之海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舒琬惠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之海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舒琬惠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之海舒琬惠
【代理律所】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王明亮
【被告】彭瑛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1.王明亮与彭瑛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如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尚欠本金及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西瓜皮面膜【本院查明】0576是哪里的区号本院经审查,对证据1,认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对证据2,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认定王明亮于2018年1月27日转款8463元给彭瑛。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明亮与陈小东于2016年6月28日登记结婚。2018年1月9日,王明亮通过陈小东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9378)向邓必华账户(6236××××5827)转款32万元,2018年1月27日,通过陈小东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9378)向彭瑛账户(6228××××6574)转款8463元。2018年2月1日,彭瑛向王明亮
出具《借据》,其主要内容为:“今借到王明亮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借款用途:周转资金,¥100万元整,每月分红贰万伍仟元整”。 2018年3月27日,彭瑛汇款2.5万元至王明亮账户。2018年4月23日,武兰兰汇款2.5万元至王明亮账户。2018年5月29日,邓必华汇款2.5万元至王明亮账户。2018年7月27日,邓必华汇款2.5万元至王明亮账户。2018年8月22日,邓必华汇款2.5万元至王明亮账户。2018年9月25日,邓必华汇款2.5万元至王明亮账户。2018年9月30日,邓必华汇款10万元至王明亮账户。2018年10月30日,邓必华汇款40万元至王明亮账户。2018年11月2日,邓必华汇款20万元至王明亮账户。2018年12月4日,邓必华汇款5万元至王明亮账户。2020年5月8日,邓必华汇款2万元至王明亮账户,注明:还款。2020年6月21日,邓必华转账5000元给王明亮。2020年7月15日,邓必华转账5000元给王明亮,注明:彭瑛还款。2020年8月16日,邓必华转账1万元给王明亮,注明:付彭瑛还款。2020年9月18日,邓必华汇款5000元至王明亮账户,注明:付彭瑛还款。2020年9月29日,邓必华汇款5000元至王明亮账户,注明:彭瑛还款。王明亮陈述其中三笔汇款70万元(10万元+40万元+20万元)系偿还借款本金,其余25万元系支付借款100万元的利息。之后,王明亮认为彭瑛未归还借款,向彭瑛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娄底市娄星区富通矿粉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明亮)作为买方于201
5年5月15日、2016年4月11日,与溆浦辰州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两次签订《金精矿采购合同》。 再查明,王明亮作为卖方曾与溆浦县金鹰矿产品经营部签订《焙烧金精矿购销合同》,就焙烧金精矿购销价格、供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费用承担、验收标准结算方式及期限等达成协议,该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彭瑛代表溆浦县金鹰矿产品经营部该合同法定代表人处签名。此后,双方一直有焙烧金精矿购销往来。2018年2月12日,溆浦县金鹰矿产品经营部账户汇款113218元至陈小东账户,备注为货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1.王明亮与彭瑛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如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尚欠本金及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对争议焦点1,王明亮与彭瑛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本案中,王明亮与彭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彭瑛本人出具的借据、王明亮通过其妻子陈小东转款的银行流水、彭瑛及彭瑛通过邓必华等人的还款记录以及彭瑛与王明亮之间的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彭瑛辩称其与王明亮之间系合伙关系,但其并未提供书面合伙协议或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合伙关系,且从彭瑛向王明亮出具的《借据》可以看出,约定每月分红贰万伍仟元整,不符合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特征,故对彭瑛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彭瑛称案涉《借据》是被逼迫所写,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采纳,应当认定王明亮与彭瑛之间
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每月分红贰万伍仟元整应视为双方对利息的约定。 对争议焦点2,彭瑛尚欠本金数额及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按照王明亮的陈述,案涉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包括2018年1月9日的转款32万元、2018年1月27日的转款8463元以及彭瑛所欠其货款,当时是由于彭瑛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明亮借款,因彭瑛尚欠王明亮货款,双方经估计大概是68万元,就由王明亮通过其妻子转账32万元凑齐100万元,后来经结算,货款为67万元多元,王明亮再次通过其妻子转账8463元,再由彭瑛出具借据。一审中彭瑛认可其欠王明亮货款,但认为没有那么多,综合王明亮提交的《焙烧金精矿购销合同》、双方的银行流水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王明亮与彭瑛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彭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收到王明亮转账后结合之前所欠货款向王明亮出具合计100万元的借据,可以视为双方经结算后对所欠货款转为借款的一种确认。关于尚欠本金数额。本案中,彭瑛本人或通过他人已向王明亮还款95万元,根据规定,对于未约定归还本金还是利息的还款,应视为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王明亮陈述已归还的95万元中包含70万元本金,25万元利息,不违反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及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故彭瑛尚欠王明亮借款本金30万元。关于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
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之规定,本案应当分段确定利率保护上限。彭瑛已支付利息25万元,王明亮主张从2019年2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综上,上诉人王明亮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1)湘1302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彭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王明亮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2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一审案件受理费77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45元,合计15186元,由被上诉人彭瑛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5:10: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王明亮与陈小东于2016年6月28日登记结婚。《陈小东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1月9日,陈小东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9378)向邓必华账户(6236××××5827)汇款32万元。原告陈述该款项是按被告指示汇款至邓必华账户,系被告向原告所借的借款。被告认为系原告汇款至溆浦县金鹰矿产品经营部出纳邓必华账户,系原、被告的合伙经营款项,被告未指示将该款项汇入至邓必华账户。2018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其主要内容为:“今借到王明亮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借款用途:周转资金,¥100万元整,每月分红贰万伍仟元整”。原告陈述原、被告之间的金矿购销业务进行结算,被告应付原告货款68万元,因被告资金困难向原告请求将该68万元货款借款给被告,原告同意,被告对之前陈小东汇款32万元借款
加68万元货款借款才于2018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100万元的借据。2018年2月12日,溆浦县金鹰矿产品经营部账户汇款113218元至陈小东账户,备注为货款。2018年3月27日,被告汇款2.5万元至原告账户。2018年4月23日,武兰兰汇款2.5万元至原告账户。2018年5月29日,邓必华汇款2.5万元至原告账户。2018年7月27日,邓必华汇款2.5万元至原告账户。2018年8月22日,邓必华汇款2.5万元至原告账户。2018年9月25日,邓必华汇款2.5万元至原告账户。2018年9月30日,邓必华汇款10万元至原告账户。2018年10月30日,邓必华汇款40万元至原告账户。2018年11月2日,邓必华汇款20万元至原告账户。原告陈述上述6笔汇款2.5万元系支付借款100万元的利息,其余三笔汇款70万元(10万元+40万元+20万元)系偿还借款本金。之后,原告认为被告未归还借款,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在庭审中,法院要求原告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原告向被告购销合同、供货清单及结算清算凭证等证据。庭审后,原告于2020年5月8日提交了2015年5月15日、2016年4月11日溆浦辰州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娄底市娄星区富通矿粉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明亮)签订的两份《金精矿采购合同》及相应的入库划码单、结算单。2021年5月21日,被告经质证对上述证据有异议,认为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至今未提交原、被告之间结算的相关凭证。
斗鱼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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