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前按揭房屋产权归属与分割
—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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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远
[提要]婚前按揭房屋的原始价值当中凝结了夫妻一方的婚前首付款、婚前已还贷款以及婚后共同还贷款项等
三部分款项,婚前按揭房在性质上应该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应该根据婚前按揭房屋的
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其产权归属。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以婚前首付款以及已偿还贷款的数额与
婚后偿还贷款的数额的比例,计算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在具体分割夫妻财产时,再计算应该 对个人财产返还的数额。
[关键词]婚前按揭房;产权归属;离婚分割
中图分类号:DF5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2021)05—0122-07
基金项目: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家事纠纷案件的家庭成员权益智能分析技术及民商事案件审判集成平台 研究”(2018 YFC0831906)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晓远,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合同法。四川成都610064
近年以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按揭买房和 父母出资买房成为年轻人结婚时购置婚房的两种 主要途径。如果采取按揭买房,夫妻一旦离婚,按 揭贷款尚未还清。“这种婚姻比贷款短命的现象,大抵是现代社会的共性。”m因按揭房屋涉及复杂 的法律关系,该房产如何归属与分割、如何补偿等 就成为离婚纠纷案件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 释(三)》”)第10条对婚前按揭买房的归属认定 及增值补偿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 界都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民法典》对婚前按揭房 的归属与分割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 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司法解释(一)》”)第78条继续沿用了《婚姻法司 法解释(三)》第1〇条的规定,争议依然存在,婚前 按揭房屋产权归属与分割应考量的具体因素、婚 前按揭房屋权属认定的规则、离婚财产分割时增 值补偿规则等均有研究之必要。
一、婚前按揭房产权归属与分割的立法现状 与缺陷我要看鬼片
(一)婚前按揭房屋的界定
按揭源于英美法系衡平法中物的担保制度我国内地的按揭是从香港引人由深圳
建设银行首次推行后,遂逐渐在大陆房地产市场 传播开来的。[3](P+28〇)现在中国习惯将银行开展的 “个人购置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称为“按揭”,具 体是指购房人依据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 卖合同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首付款,其余房款向 银行贷款。购房人将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 押给与房地产开发商签约的银行,银行将剩余房 款贷款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直接支付给房 地产开发商,购房人则依约分期还款给银行,直至 还清所有本息。在此期间,该房屋产权登记之后,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若购房人不能按期归还 贷款,则按揭银行有权将该房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或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英美法 上的按揭以及大陆法系中的让与担保不同的是,我国实践中的按揭并不存在将购房者的所有权转 让的环节,也不存在回赎的过程。W由此可见,按 揭买房主要涉及三方主体:购房人(按揭人)、房地 产开发商、贷款银行(按揭权人)。各主体相互之 间共产生四种法律关系: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 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购房人与贷款银行之 间借款合同关系以及抵押担保合同关系,房地产 开发商与贷款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等。
婚前按揭买房,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房 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按揭贷款,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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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婚前按揭买房涉及的法 律关系复杂,按揭还款时间跨度较长,购房资金来
源多元化,导致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和分割 补偿变得更加困难和复杂。在现实生活中,夫妻 按揭买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婚前夫妻 一方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 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的;二是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 取得房屋所有权,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 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三是婚前夫妻双方共同支付 首付款,以夫妻一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 银行贷款,婚前或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产权登记 在夫妻一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四是婚前夫妻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以夫妻双方名 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银行贷款,婚前或婚后 取得房屋所有权,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以夫 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五是婚后以夫妻一方或双方 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夫妻一方或双方支付首 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产权登 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六是无论婚前或婚 后按揭买房,无论是以夫妻个人名义或夫妻双方 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 有权的。第一种情形,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 个人财产,理论上没有争议,只是产权一方应对夫 妻另一方如何补偿,尚有争议。第二种情形,《婚 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与《民法典婚姻家庭 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 则明确,但争议较大。第三种情形,夫妻双方共同 支付首付款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房屋应属于夫 妻共同财产,但非产权登记一方应对夫妻双方共 同支付首付款的事实负举证证明。第四种情形和 第五种情形,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任何争议。第六种情形,应该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 释(一)》第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 判决由
当事人使用,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夫妻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本文主要研究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 后共同还贷的情形。
(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 围,第1063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同时,第 1062条和第1063条分别规定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兜底条 款,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他财产或归 入夫妻共同所有或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 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 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 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 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因关于婚前 按揭房的立法规定缺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纷纷 发布与婚前按揭房的归属与分割相关的解释和补 充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是以产权登 记作为婚前按揭房归属的判断标准;[5]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以房屋产权证取得的时间来判断婚前 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6]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 以婚前已付款与婚后共同还贷的比例大小来确定 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即婚后共同还贷的数 额超过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及已还贷款数额的,该 房屋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属于一方 的婚前个人财产。[7]由此可见,各省高级人民法院 认识到了影
响婚前按揭房产权归属判断的重要因 素,如登记的产权人、产权登记时间、资金来源及 其比例等。只是各省各有侧重,分别以其中的一 个要素作为判断婚前按揭房归属的标准。从而导 致各地认定标准不同,司法认定结果不统一,影响 司法的权威与公正。针对司法实务中的分歧,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 布,第10条在产权归属的确认方面,与上海市高 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一致,原则上采用产权登记作 为婚前按揭房权属的判断标准。在婚后房屋增值 的分配方面,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一致,非产权一方有权分取婚后还贷款部分的一半及其 相应的增值。2020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 释(一)》的第78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10条内容一致。
(三)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的评价
婚前按揭房屋的归属是司法实务当中争议的 热点问题之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将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于婚前 购房一方,对于配偶的另一方考虑共同还贷的实 际情况及相应房产增值而给予合理的补偿。统一 了司法认定的规则,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赞剑灵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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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者认为,婚后房屋物权的取得并非凭空取得,而 是依据婚前的债权转化而来。因此离婚时判归产 权登记一方相对合理。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 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 处理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8]而更多 的学者则对该条款表达了批评与质疑。有学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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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该规定没有考虑我国目前夫妻住房普遍是登 记一方名下而推定共有的现实状况,违背了基本 法律和国家保护婚姻家庭的客观需要。[9]《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有合理进步的 一面,也有不足的地方。
第78条合理进步的一面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第一,明确规定了协议优先原则,充分尊重当 事人的意思自治,夫妻双方协议不成的,才依据该 规则处理;第二,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 归产权登记一方,是“可以”而不是“应当”,预留 了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并没有排除根据特殊情况 判决归非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的可能;第三,考虑到 了非产权登记一方对房屋的贡献,明确了房屋的 婚后增值可以在夫妻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一定程 度上体现了公平;第四,明确了离婚时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即照顾子 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 方进行补偿。这充分体现了对妇女、儿童等弱势 体利益的保障。
尽管第78条有以上合理进步的一面,其不足 之处仍非常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第78条落实了物权法不动产变动的规 则,却忽略了婚姻法的伦理性和特殊性,不利于家 庭成员利益的保障和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于婚前按揭房屋,夫妻双方通过婚后还贷对该 房屋均进行了相应的投资,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婚 前首付款仅仅是房屋价款的其中一部分。如果不 考虑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还贷的时间长短、共同还 贷在总房款中所占的比例,只顾落实物权法的不 动产变动规
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依据不动产登记, 将婚前按揭房屋一概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欠缺合理性。有学者认为,采取登记主义的房 产分割方法,实际上让家庭中的另一方以无息贷 款的形式支持房屋产权登记人获得更大的暴利,这无疑是家庭中的隐性剥削。[1°]该条款确立的“谁首付谁登记”“谁首付谁所有”的司法原则,明显是在进一步刺激婚姻双方或双方父母争夺首付,以至于精明的丈母娘“不要彩礼要首付”,婚姻尚未成立,夫妻双方就在相互算计,导致了婚姻信 任基础的丧失。而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 释(一)》第78条虽然着眼于降低市场的交易成 本,实际上却可能增加家庭的交易成本,甚至由此 增加市场的交易成本。[n](P+36)婚前按揭房屋认定 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会导致“铁打的房 子、流水的媳妇”,降低产权登记一方的离婚成本,提高离婚的概率,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第二,该条款适用条件严苛,大量的夫妻按揭 买房的情况不能适用该条款。根据《民法典婚姻 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的规定,适用该条 款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 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 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2.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 并在银行贷款;3.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4.不 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5.夫妻双方不能 协商一致的。这五项条件缺一不可,导致其适用 范围狭窄,现实生活是很复杂的,大量的夫妻按揭 买房的情形仍然无法可依。如通过其他方式借款 或筹措资金的情形、双方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给 付首付款的情形以及一方支付首付款但登记在对 方名下的情形等。
第三,该条款忽略了家事劳动的价值和非首 付一方失去的机会成本。夫妻双方的劳动分工导 致了家
庭收入的最大化,简单地将该按揭购买的 不动产所有权认定归产权登记一方,不利于对家 事劳动做出更大贡献的妇女权利的保护。婚前按 揭房屋实际上属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混合。房屋所有权的原始价值,实际上是由按揭贷款一 方的婚前首付款或者偿还的银行贷款,以及婚后 夫妻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所构成。婚后取得的房 屋是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混合。该条款没有考 虑夫妻非首付一方失去的机会成本。婚前夫妻一 方支付首付按揭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按揭,实际 上导致另一方放弃或丧失了购买自己住房的机会,虽然婚后也通过还贷款为该房屋的保有或增 值做出了贡献,但一直是在“为他人做嫁衣裳”,永 远失去了拥有自己房屋的可能。
第四,该条款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 法解释相矛盾。首先,该条款与《民法典》第1062 条、第1063条相冲突。作为无偿取得的典型,夫 妻一方婚后的继承、赠与所得原则上都是共同财 产,仅在继承人或赠与人有相反意思表示时才例 外构成个人财产。据此类推适用,其他无偿取得 且不涉及第三人意愿的婚后收益,包括婚前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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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婚后增值,就都应该属于共同财产。[12]其 次,该条款与我国的夫妻债务制度相矛盾。根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3条的规 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 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 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 外”。用
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婚前个人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个人债务,既包括按揭借 款也包括普通债务,如果婚前的按揭房不是商业 用房,而是很明显的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依 法理这种按揭贷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9]既 然婚前按揭买房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前 按揭房屋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该条 款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 的规定相冲突。依据该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 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婚前按揭 房屋在认定为支付首付款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 下,该房屋的婚后增值应属于自然增值,应该为支 付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第78条又规定,婚 前按揭房屋中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增值,产权登i己一方应该向非产权登记方予以补偿。
入党思想汇报2012二、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
(一)判断婚前按揭房屋产权归属的考量因素
婚前按揭房屋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还贷周 期较长,产权登记、出资主体、还款比例、家庭状况 也存在差异,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认定很难 一概而论,应该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多 种因素,充分考虑婚姻家庭的伦理性与特殊性,在 尊重意思自治、照顾子女与女方利益、保护弱势 体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公平认定。
1.婚姻法的伦理性
认定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应该充分考 虑婚姻法的伦理性与特殊性。在调整婚姻家庭领 域的财产关系时,婚姻法应作为特别法优先于物 权法而适用。婚姻法不仅延续了财产共有的传统,也反映了夫妻同甘共苦、共同投资、共担风险 的家庭伦理。[13]非产权登记的配偶一方之所以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归还婚前按揭 房屋的贷款,并可能丧失投资获得收益的机会,是 基于在婚姻家庭延续的情况下,对婚姻家庭带来 共享利益的合理期待。[14]婚姻房产登记既可能是 体现夫妻双方的合意,也可能是基于传统的生活 习惯,同时又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影响。因此,不 能单纯依据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来判断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婚姻立法的基本价 值取向是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护弱势 体的合法权益。亲属财产制度的具体构建应该符 合婚姻法的价值取向。
2. 夫妻财产制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4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限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婚 后取得的房产不一定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产,除非有法 律的特别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特别约定,仍属于夫 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不是基于不动产登记,而 是基于其夫妻身份和法定财产制直接取得房产共 有权的。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夫妻可 以约定婚前或婚后的财产的归属,该约定对夫妻 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应充 分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
3. 不动产登记
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目的在于公示,将物 权变动向社会公开,从而产生登记生效和登记对 抗的效力,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登记的权利推 定为正确。虽然,在婚姻法领域不能仅仅依照不 动产登记来判断夫妻财产的归属,但不动产登记 在婚姻法领域中仍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不动 产登记在物权归属的判断上仍具有一定的意义。比如,婚前按揭房屋在婚后加名,登记在夫妻双方 的名下,则该婚前按揭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婚前按揭房屋的首付及还款情况
婚前房屋首付款的支付情况和婚后共同归还 贷款的情况均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按揭房屋的归 属。如果首付款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或者由夫 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但以一方名义签订房屋买 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则婚前首付和婚后还贷均 由夫妻双方承担,该婚前按揭房屋应属夫妻共有 财产。婚后共同还贷延续的时间和婚后还贷与婚 前首付及还贷的比例,也应该成为考量的因素。婚后还贷时间越长,婚后还贷的比例就越高,如果 婚后还贷的总额超过婚前首付及还贷的总额,该 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会更为合理。
5.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 虽然规定了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的适用,但 适用的前提是确定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增值补 偿。笔者认为,不仅仅是在增值补偿时适用照顾 子女和
女方利益原则,也应该按照该原则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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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房屋的归属。离婚时,如果非产权登记 一方直接抚养子女。法院在认定婚前按揭房屋产 权归属时就应该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需要,考 虑到生活环境的改变可能会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或者是无房的境地会使子女及其直接抚养的 父母生活更加艰难,直接影响其健康成长,则应该 将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于非产权登记一方。离婚时,也应该考虑女方对家庭的付出和家事劳 动的贡献,以及离婚后的生活需要和男女双方的 住房情况,对女方进行倾斜性保护。
花椒琪琪(二)婚前按揭房屋的权属认定
如上所述,婚前按揭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 屋,既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贡献,也有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的贡献。婚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并非婚 前一方所取得债权的自然转化。如果夫妻一方婚 前支付房屋全款,婚后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将该房 屋所有权理解为婚前一方债权的自然转化,还有 一定的道理。但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仅有夫妻一方的婚前首付款和部分已还贷款是不 足以自然转化为房屋所有权的,之所以能够在婚 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还有婚后大妻的共同还贷行 为。因此,买受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的价值,实际 上是由买受人婚前的首付款或者偿还的银行贷款 加上买受人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款项转化 而来。[15]婚前一方的首付款和部分已还贷款与婚 后共同财产归还
的银行贷款共同凝结在房屋所有 权的原始价值当中。基于共同投资的理念,婚前 按揭房屋中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彼此 之间的经济往来构成了相互投资,彼此可以按照 投资比例分享收益和分担风险。[121因此,婚前按揭 房屋应该是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离 婚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婚前按揭房屋 的产权归属。
三、婚前按揭房屋的分割
(一)婚前按揭房屋的增值归属
1.房屋增值属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有学者认为,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孳息或自 然增值,因此按照物权法原理应归原物所有人,不 因婚后取得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16](1>'398)因此,若房屋增值主要是因为婚后夫妻双方对该房 屋的修缮、装修、或者扩建投人而形成,则应属于 主动增值,[I7](R3M)而婚前按揭房屋的房价因市场 规律上涨而产生的增值则应属于被动增值。还有 学者认同夫妻共同还贷为房屋增值做出了贡献,因此虽然房价上涨产生的房屋增值应属被动增值 而归属于房屋所有人,但同时房屋所有人应合理 补偿另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的婚前所 负个人按揭贷款债务,另一方对该房屋的保值、增 值有一定的贡献(免于因不能按期交纳按揭款而被 按揭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风险),因此该房屋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婚
内共同还贷使得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资金专门投 入pr—方所有的按揭房中,客观上对另一方在婚内 其他可能的投资消费机会产生了影响。
2.房屋增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学者认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他方或双 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务而增值的,应属 于主动增值,该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8]夫妻共 同偿还贷款,是夫妻一方直接对另一方婚前财产 做出贡献,房屋增值的产生体现了 “夫妻协力”,共 同还贷所占的比例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19]夫妻一方的劳动价值也是对家庭的贡献,将 房屋增值视为主动增值归夫妻共同共有,符合我 国目前的家庭生活状况及伦理观念。[M]夫妻一方 享有对房屋的投资权,其应获得的房屋增值收益 可以按照其投资在总房产价值中所占的比例获得。[21]也有学者主张适用“婚姻命运共同体”理 论,基于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立法精神,夫妻双 方除了劳动所得共同,还应运气所得共同。[12]婚姻 中的无偿所得,以典型的赠与和继承所得为例,其 所得原则上是共同财产,而对第三人意思的尊重 为例外,可举重以明轻,类推出无关乎第三人意思 的增值作为无偿所得也应为共同财产。[22]
将婚前按揭房屋的婚后增值理解为主动增值,理由过于牵强,共同还贷是履行合同债务,与房价的上涨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婚姻命运共 同体理论则把个人财产婚后的所有收益不加区别 的全部归于夫妻共有,不符合目前中国的现实生 活。婚前按揭房屋婚后的增值主要是基于通货膨 胀、市场行情
等因素而发生的,应该属于自然增值,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之 规定,该房屋增值应该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基于 共同投资的理论,该房屋增值同时也属于夫妻双方 的投资获得的收益,理应有夫妻双方共享。
(二)婚前按揭房屋的增值补偿
如上文所述,如果婚前按揭房屋被认定为夫 妻共同财产,则不存在对房屋增值的补偿问题。如果婚前按揭房屋被认定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