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女士诉称:2002年3月28日,卫女士与冯先生登记结婚,生育有一女儿。在共同生活中,冯先生性格暴躁多疑,常无故打骂卫女士。2007年5月28日,在冯先生的威胁下,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卫女士被迫在冯先生早已打印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离婚时,卫女士没有分到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房产A和房产B,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房产A由冯先生非法赠与女儿;房产B也是冯先生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产权证,陈女儿当时还在上学,不可能有经济能力购房。冯先生欺诈、胁迫卫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其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应予撤销。卫女士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离婚协议书;2、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房产A和房产B。
女医明妃传结局允贤和谁在一起了[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所争议的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留存,根据一般习惯,应当推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卫女士以 “被欺诈、胁迫”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被欺诈、胁迫”,但其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卫女士主张平均分割的房产A和房产B,此二处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6条和第17条的
大清皇帝规定,女儿系本案争议财产的产权人。在争议不动产被确认为甲、冯先生共同财产之前,卫女士直接主张分割该争议不动产,程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法院当庭判决驳回卫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三围指什么
服装批发平台关于此案,李海波律师分析,夫妻离婚后,一方发现离婚时对方有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双方自愿离婚并且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先是按离婚协议拿到了巨额财产,后为了多分财产又想去否定这个协议的效力,这其实是一种出尔反尔反悔行为,违背了民法学的禁止反悔原则,也违背了民事行为中最主要的诚实信用原则。关联词有>官恩娜图片
不动产的归属以登记为准。本案争议的两处房产,其登记的所有权人均为第三人,而非原告或者被告。对于房产A,系被告把个人财产经公证合法地赠与给了第三人。在程序上,
如果原告想分割该套房子,必须先进行确认该房子是共同财产的确认之诉,然后再申请公证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赠与公证后才能提起财产分割之诉。原告直接提出分割第三人的房产在程序上是错误的。对于房产B,原告如认为自己或被告有出资,那也是一种债的关系,应当在返还欠款的诉讼中解决,而不能直接提起不动产的分割之诉。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