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婚约财产纠纷中,法院确定“返还彩礼”的3个因素
“彩礼”是男⽅在婚约初步达成时,向⼥⽅赠送的聘⾦、聘礼等。如果⼀⽅不同意婚姻登记或者办理登记后离婚,且符合法律规定时,彩礼应当返还。那么彩礼的返还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综合确定返还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彩礼返还案件较多,法官审理过程中缺乏统⼀的法律适⽤问题。为此本⽂对现实中出现的问题进⾏分析。
典型案例
诉讼中返还彩礼应坚持平等、过错、酌情返还三个原则——李某某诉王某某婚约财产返还案
⼀、彩礼范围的认定
“彩礼”⼜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赠送聘⾦、聘礼的习俗,这种聘⾦、聘礼俗称“彩礼”。当下,由于社会环境及适⽤条件的不同,决定着对彩礼范围的认定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要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双⽅主体的交往时间、密切程度,对⼀般意义上的帮助、单⽅赠
与、双⽅交往中必要的费⽤与彩礼进⾏区分。在此基础上,针对个案确定返还彩礼的范围和具体数额。该案中,原告向三被告请求返还见⾯礼、结婚礼⾦、⾦戒指和其他物品,⼀审法院对彩礼和其他物品进⾏区分,并按照《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对该案进⾏判决。⼆审法院在对彩礼的范围及数额进⼀步认定基础上,通过联动调解,被上诉⼈减少了彩礼的主张数额,最终双⽅达成协议。在⼀审、⼆审中法院对彩礼的定位及数额认定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风俗习惯的。
⼆、彩礼的返还主体
从传统意义上讲,彩礼返还主体有以下⼏类:
(1)接受彩礼的⼀⽅;(2)接受彩礼⼀⽅的⽗母;(3)上述两种主体相加。
从返还责任上:
二手房 个人所得税(1)只限定接受彩礼⼀⽅;(2)只限定接受彩礼⼀⽅的⽗母;(3)上述两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4)第⼆类主体承担补充责任。
笔者认为,当前所称的“彩礼”与封建时代的“彩礼”在性质上有很⼤的不同。在主体认定上,当今接受彩礼的⼀⽅通常已达到成⼈年龄,应该对彩礼有⽀配权。因此,作为返还彩礼的法律主体应是接受彩礼
的⼀⽅,返还义务也是该⽅。该案中⼀审及⼆审法院对彩礼返还主体的确定也是正确的。
三、彩礼返还应坚持的原则
按照风俗习惯,在很多地区,彩礼返还的⼀般原则是:
(1)⼥⽅悔婚的,⼀般全部返还所有彩礼和其他物品;
(2)男⽅悔婚的,⼥⽅⼀般不⽤返还各种彩礼和其他物品;
(3)男⽅和⼥⽅同时悔婚的,经双⽅协议,⼀般坚持有限返还原则。
笔者认为在诉讼层⾯上彩礼返还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是平等原则。不论双⽅谁提供的彩礼,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是过错原则。由于某⽅的过错导致结婚不能时,在彩礼返还上,要考虑过错⽅的责任问题;
三是有限救济原则。要根据提供彩礼⽅的经济情况,提供彩礼的动机和接受彩礼⽅的经济状况、索要彩礼动机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例,充分发挥法律评价的预防、指引和教育作⽤,促使男⼥双⽅婚前交往和彩礼提供的理性化。
该案中,⼀审原告和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续,⼀⽅提出彩礼返还请求,符合《婚姻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在⼥⽅已经备置完酒席,等待男⽅迎娶之时,男⽅突然作出不再迎娶的决定。虽然,结不结婚是⼀种⾃由,但是,任何⾃由都是有⼀定的限制。由于⼀审原告悔婚的时间和场合的特殊性,造成⼀审被告在⼀定范围内名誉受损。因此,从风俗和道德层⾯上看,⼀审原告是有⼀定的责任的。该案⼀审、⼆审法院正是适⽤过错责任原则和有限救济原则,发挥法官的⾃由裁量权,并适⽤调解⼿段使案件得到恰当处理。菌菇汤的做法
裁判规则
1.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应考虑以下因素:彩礼的实际⽤途、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离婚的具体原因和双⽅的过错程度——林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2.法院应综合双⽅家庭之间财物往来的名义、对象、时间等因素,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陈国强诉王坤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彩礼给付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解除条件成就,发⽣返还彩礼的法律效⼒。在婚约形式简化的背景下,彩礼给付⽅往往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彩礼的数额,法院应综合双⽅家庭之间财物往来的名义、对象、时间等因素,剔除已清退部分,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
案号:(2008)松民⼀(民)初字第517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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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续的,彩礼的返还应充分考量当事⼈的过错、共同⽣活时间的长短、社会习俗等因素综合作出判定——殷某诉赵某彩礼返还纠纷案
4.婚前同居数⽉,结婚登记后不久、结婚仪式举⾏前,要求离婚的,可以要求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胡某诉单某离婚纠纷案
司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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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的范围
虽然根据司法解释(⼆)第⼗条的规定(注: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当符合条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于购置双⽅共同⽣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双⽅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双⽅的共同⽣活中消耗。
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情况,是否在男⼥双⽅共同⽣活中发⽣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
与分割共同财产⼀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摘⾃《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观点集成》,吴卫义、张寅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8页)
⼆、彩礼返还数额应考虑共同⽣活时间的长短
建筑师和建造师的区别⼆、彩礼返还数额应考虑共同⽣活时间的长短
从双⽅共同⽣活的时间看,双⽅共同⽣活的时间越长,应退还的彩礼数额越少。从社会常理看,赠送彩礼的⽬的在于使双⽅最终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意味着双⽅要有较长时间的共同⽣活,若双⽅短时间共同⽣活后即解除婚约的,如果没有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可以请求返还⼤部分彩礼。⼀般来说,经过长时间的共同⽣活,⼥⽅接受的彩礼⼤多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经⽤于共同⽣活,此时全额返还彩礼有悖公平和⽣活实际。《河南省周⼝市中级⼈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就规定:男⼥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共同⽣活两年以上、⽣育⼦⼥或者所接受的彩礼确已⽤于共同⽣活,⼀⽅请求对⽅返还彩礼的,⼀般不予⽀持。(摘⾃《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审理指引》,倪⾦龙主编,⼈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8~29页)
法律依据
1.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 当事⼈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民法院应当予以⽀持:
(⼀)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的;
(⼆)双⽅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活困难的。
适⽤前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离婚为条件。国外歌曲
2.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具体意见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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