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登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否撤销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属于一方的财产转归对方所有,或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与赠与有相似之处,但不是赠与,不应适用《合同法》对赠与的规定。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对方所有或放弃共有财产权,并不一定是无偿行为。离婚时的财产约定,除了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外,还可能涉及夫妻债务的清偿、离婚经济帮助、经济补偿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协议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主拟定,对涉及财产的事项多采取“一揽子”解决方案,并不区分财产分割与经济帮助、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内容。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约定给对方,有可能出于经济帮助、补偿等原因,但在协议中仅写明某项财产归属某人,对其中的缘由并不说明,此类情形并不属于无偿行为。此外,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给另一方,作为对另一方独自抚养子女的补偿等,同样也不能视为无偿行为。
其次,作为附随身份的法律行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与离婚这一形成的身份行为密切相关。有观点认为,“婚姻关系中的身份问题和财产问题可以一起处理,也可以分开处理,不能把财产问题看作是对离婚的必要限制或制约条件。如果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而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还是可以通过诉讼来离婚的。离婚协议中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婚姻法来调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关系则可相应适用合同法来调整”。  [4]这种观点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准确。对登记离婚的条件,《婚姻法》
规定“须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个条件不符合,即不能采取登记离婚的方式。如当事人已经选择登记离婚方式,离婚后又对财产分割部分反悔,则实质上是否定了原来的离婚协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在什么条件下同意离婚都是多方考量的结果,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约定给对方所有或放弃原本可以分割的某项共有财产,以达到离婚的目的或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不违反法律,理应产生拘束力。如将离婚与财产分割协议分开处理,在解除身份关系后,允许当事人依据赠与合同撤销财产部分的约定,则必然导致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公。
最后,即使离婚协议中明确财产约定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也应将该赠与行为视为一种特殊的赠与,即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此类赠与行为即使没有交付,赠与人也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
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但这并不能得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当然可以适用《合同法》,更不能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直接比照某类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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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1:部分共同共有人放弃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后,其放弃的份额应归谁所有?
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其中一方明确表示放弃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那么,该被放弃的
财产权利,是当然地归属另外一方所有,抑或变成无主财产,抑或属于对另外一方的赠予,抑或属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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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首先排除成为无主物的可能性。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明确约定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是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不是“按份共有”的财产,并且,在没有经过双方离婚分割或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是不得分出具体财物分别归属哪一方的。也即,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是不能分辨开来的,只要夫妻的其中一方尚在,财产即有主人(所有权人)。那么,其中一方放弃其共有权,另外一方即成为财产的唯一主人,中间并无间断的过程,不曾出现哪怕一瞬间财产成为无主物、然后过渡到另外一方的情况存在。
  第二,虽然,放弃方作出放弃的声明后,共同财产即归另外一方所有,但也不应当适用赠予合同的规定。因为,不符合赠予合同的构成要件,放弃方并无赠予的意思表示,仅仅是放弃其权利而已。但是,在涉及具体财产过户时,例如不动产的变更登记,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等,即应当参照赠予的法律程序进行,否则,将造成必经登记才生效的财产所有权无法转移的法律困境。
  第三,虽然,放弃方书面声明放弃其财产权利后,共同财产即归属另外一方所有,但该放弃不得损害放弃方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利益,也不得损害其应当承担抚养、赡养义务的相对人的利益。该但书适用的法理原则是是普遍的民法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夫妻双方为了恶意逃避责任、转移财产损害第三人利益。
客服管理夜华断臂  第四,至于不能适用继承法,则非常明确: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此处不存在死亡情况。
  综上,结论为:夫妻其中一方明确书面声明放弃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即应归属另外一方所有,但夫妻其中一方或双方对外债务,依然适用《婚姻法》规定,不因放弃行为而改变。并且,放弃方的放弃行为,不得损害其应抚养、赡养人的利益,其放弃行为不能免除其抚养、赡养的义务。
记2:共同共有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权赠与他人吗?
共同共有的所有权的实质是不可分割的共有权。共同的所有权没有应有份额,即使应有份额,也是潜在的,只有在共
有关系解除时,才能得到实现。
记3:论所有权(共同共有权)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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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物是民法理论上的一个概念,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没有对抛弃物进行规定,只规定了遗失物和埋藏物的相关制度。不可否认,抛弃物与遗失物、埋藏物有不同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在民法理论上,抛弃物属于无主财产一类,是指所有权人自愿放弃其所有权的物。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有处分的权利,可以实施抛弃行为,自愿放弃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使抛弃物上不存在任何既有权利。对所有人自愿放弃占有、使用,弃置于公共场所或垃圾集散地等处的物品可以被认定为抛弃物。
动产适用先占原则,不动产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