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人民政府、闫茂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0 青春有你2前九名
【案件字号】(2021)黔03行终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黎光勇方兵吴梦吟
【审理法官】黎光勇方兵吴梦吟
【文书类型】泼妇门判决书
【当事人】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人民政府;闫茂生
【当事人】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人民政府闫茂生
【当事人-个人】闫茂生
【当事人-公司】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罗璐璐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杨志龙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璐璐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杨志龙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七星连珠天象现身罗璐璐杨志龙
【代理律所】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人民政府
【被告】闫茂生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卷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周杰伦女儿照片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双方对征收补偿方式的选择是否存在产权调换。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48元由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1:30: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区人民政府关于桂花大道延伸段(三岔、龙坪段)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批复同意了桂花大道延伸段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该安置补偿方案明确,被告三岔镇政府等单位为征收实施单位,本项目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案附件13明确,安置补助费按合法住宅拆迁建筑面积每月6元/㎡计发,选择产权调换或购置期房的,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为拆迁房屋之日起24个月,过渡期延长的,延长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标准的150%计发。 原告的房屋处于上述项目征收范围内,经贵州广域东方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测量,原告被征收房屋面为:一层(框架)170.23㎡,二层(砖混)170.23㎡,三层(砖木)176.23㎡。2016年9月24日,原告在该公司测绘制作的房屋征收测量登记表上签字确认。2016年11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播州区和平至拓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二、安置方式:乙方同意对被迁房屋(合法正房)298.54㎡选择货币补偿;对被拆迁房屋(合法正房)218.15㎡选择产权调换。三、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拆迁房屋之日起24个月。四、乙方产权调换住房选择位于时代家园小区,总面积218.15㎡(以实际交付房屋面积为准,实行按同等价格多退少补),选择部分产权调换的款项从第五项应补偿款中扣除,乙方的房屋款项由甲方暂扣交付房开公司,
款项暂扣以房开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开出的收据为准。五、甲方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应补偿乙方的房屋、装饰装修、建筑物、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奖励费共计1806194.74元,其中临时安置过渡费为产权调换住宅218.15㎡,暂按6个月计发,按6元/㎡的标准计算过渡费补偿共计7853.40元(房屋未交付期间过渡费继续发放,直至交房为止)。同日,原告与第三人铭诚壕钰公司签订了三份《时代家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原告选择一套住房和两间商铺,面积共计215.999㎡,商铺、住房价款总额为994184元。2016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委托函,委托被告向第三人支付上述商铺和住房价款,随后被告三岔镇政府向第三人支付了原告的房款994184元。上述协议约定的过渡费,被告已支付18个月,支付至2018年5月30日,此后,被告三岔镇政府未再支付过渡费,至今未交付房屋。原告遂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请判令:一、要求被告依约履行行政协议,向原告支付安置过渡费共计137434.5元。二、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过渡费标准的三倍向原告支付超期过渡费,直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三岔镇政府之间签订的《播州区和平至拓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系被告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
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虽然原告与第三人铭诚壕钰公司签订了三份《时代家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但结合原被告所签订的安置协议中乙方产权调换住房选择位于时代家园小区和款项由被告扣除的约定并实际由被告支付给房开公司的事实、产权调换房屋和认购房的具体面积、签订认购书的时间等因素,该认购协议应认定为原告对安置房的具体选择,属于协议的履行。原被告所签协议约定,临时安置过渡费为产权调换住宅218.15㎡,按6元/㎡的标准计算,直至交房为止。被告已支付过渡费至2018年5月30日,但原告选择安置房后,房屋至今未交付,故被告三岔镇政府应依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30日之后的过渡费。 本案中,当事人依据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区人民政府关于桂花大道延伸段(三岔、龙坪段)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明确的,依协议执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应依照该批复的规定执行。对于原告请求按照《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规定的三倍的标准计算的理由,《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因本案并非该情形,不应参照适用,其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因播州区人民政府批复的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明确,过渡期延长的,延长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原标准的150%计发。本案原告请求的过渡费在约定的24个月过渡期内的,应按6元/㎡的标准计算,超过24个月的,应按上述150%的标准计算。因被告已实际支付18个月,支付至2018年5月30日,未支付的过渡费应从2018年6月起计算,即从2018年6月起至11月为约定的过渡期,每月应按218.15㎡×6元/㎡计算,为7853.40元;从2018年12月起为超过约定期后延长的过渡期,每月应按218.15㎡×6元/㎡×150%即1963.35元的标准计算,应支付直至交房之日。至本案判决前的2020年9月,延长期的过渡费为43193.70元。 需要说明的是,原告提交的协议第二条载明“乙方同意对被迁房屋(合法正房)516.69㎡选择货币补偿”,而被告提交的协议第二条中载明的面积系划线删除“516.69”㎡后另行书写的“298.54”㎡,内容为“乙方同意对被迁房屋(合法正房)298.95㎡选择货币补偿”。因双方对货币补偿的金额及履行并无异议,该差异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及本案的裁判,但结合经原告签字确认房屋的总面积516.69㎡、协议约定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总面积、过渡费计算的具体面积,原告选择货币补偿房屋面积应为298.54㎡。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三岔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其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未审查清楚本案的重要事实,即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后,上诉人将补偿款中的819932.
74元支付给被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由于被上诉人自愿购买第三人开发的“时代家园”小区商品房,其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后,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委托支付的请求,将被上诉人选择货币补偿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款剩余部分991184元直接支付给了第三人。被上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上诉人已对该部分进行了一次性货币补偿。故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过渡费的基础已不存在,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过渡费的请求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二、由于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了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具有相对性”的原则,上诉人不是该《商品房认购协议》的相对人。关于第三人未按时交房致使被上诉人产生了损失,该损失与上诉人并没有任何关系。综上,被上诉人选择购买第三人开发的商品房,其资金不充足,因而将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实质上更换为了货币补偿,其被拆迁的房屋(516.69m2)实际上都是上诉人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其进行了补偿,上诉人已经履行完毕所有的补偿义务。
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人民政府、闫茂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黔03行终93号
周杰伦大婚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
法定代表人宋钊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孔令文,政法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周邦宪,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闫茂生。
委托代理人罗璐璐,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遵义铭诚壕玉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庆远居光明组迎红大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22026430H。节能环保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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