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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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薇许宗衡【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05.07
【字 号】渝高新发〔2020〕8号
【施行日期】2020.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林心如婚纱照片【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戒指的戴法和含义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0年管委会第11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5月7日
 
重庆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新区直管园范围(以下简称本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辖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 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建设局为本辖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盗墓电视剧大全  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为本辖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建设局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改革发展、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街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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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改革发展、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项目,并对征收项目进行会审,形成书面会审意见,以请示附会审意见的形式报管委会审查确定。
  第八条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和单位应在征收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年代、结构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在房屋征收决定前管委会应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的同时,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开展预评估工作,并为制订征收补偿方案提供预评估单价。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管委会审查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时间及期限、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征收补偿方式、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估价格、产权调换房房源情况、征收个人住房的安置保障、补助及奖励办法等内容。
  (一)管委会应组织改革发展、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综合执法、项目属地街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
  (二)管委会应将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拟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拟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管委会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四)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管委会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征收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管委会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金房源足额到位等情况,作出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下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征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均含本数),应当经管委会办公会讨论决定。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管委会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资金和房源情况等相关资料报市住建委备案。
  第十五条 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等相关情况,在市住建委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的业绩水平、考评等级等情况,结合征收项目实际情况,推荐3-5家评估机构进入项目评估机构确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