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江春与静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求职自我评价>11月发朋友圈的说说【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7
【案件字号】(2020)甘行终1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佳利王春柳虹
【审理法官】姚佳利王春柳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辛江春;静宁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辛江春静宁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辛江春
【当事人-公司】静宁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马省会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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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马省会
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代理律所】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辛江春
【被告】静宁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被上诉人静宁县人民政府制定《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南关一期片区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实地走访、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后,于2015年8月14日连同《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南关一期片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公告)一并公布,上诉人辛江春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查封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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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被上诉人静宁县人民政府制定《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南关一期片区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
称实施方案),经实地走访、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后,于2015年8月14日连同《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南关一期片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公告)一并公布,上诉人辛江春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征收公告发布后,被上诉人静宁县人民政府采取征询方式,由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以2015年8月14日为估价时点进行分户评估。因上诉人辛江春拒绝签收评估报告和告知书,被上诉人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并就申请复核评估事项进行了告知,但辛江春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因上诉人辛江春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上诉人静宁县人民政府以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征收补偿数额,作出对上诉人辛江春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并无不当,决定内容亦合法。上诉人辛江春提出征收补偿决定与征收公告一并发布程序违法、影响其权利及未依法定程序作出评估报告等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辛江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1:45:33
【一审法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上诉人诉称】辛江春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有意模糊被上诉人的违法事实。被上诉人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混同,存在严重而明显的程序违法事实;原审法院对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人员的身份、评估工作的开展及评估报告的形成过程、内容等重要事实均未查明,造成了对被上诉人征收行为合法性评价不够全面。2.原审法院选择性适用法律,判决结果有失公正。被上诉人将征收补偿方案与征收决定一并公告,程序明显违法;原审法院忽视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被上诉人在法定评估作业期间作出的分户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变相剥夺了上诉人的选择权;上诉人将不同的土地性质征收程序混为一谈,以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为依据作出的补偿决定,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存在压低补偿的恶意。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静宁县政府作出的静征补决字〔20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做出补偿决定。
辛江春与静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若瑄露点行政判决书
(2020)甘行终1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江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宇中。系辛江春长子。
钟晓芹和晓阳在一起了吗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田。系辛江春三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静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静宁县中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景春,该县代理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正军,该县司法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省会,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辛江春因诉被上诉人静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4行初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辛江春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宇中、辛田,被上诉人静宁县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正军、马省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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