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长富、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13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康宪雷张广军吴晓红 
【审理法官】康宪雷张广军吴晓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司长富;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沈阳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司长富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沈阳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司长富 
【当事人-公司】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沈阳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王丹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张建彩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吴建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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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王丹张建彩吴建平 
【代理律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金木【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非诚勿扰最帅男嘉宾【原告】司长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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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沈阳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王祖蓝的爸爸王严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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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2018年5月4日,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对司长富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意见书》中载明:“一、有证房屋安置方案1(产权调换):有证房屋产权调换可拆分为90㎡三套,其中90㎡需交房屋差价款19234.8元。……(现有回迁楼可供回迁使用,房屋选取方式为摇号回迁)。方案2(货币补偿):有证房货币补偿款为461635.2元……。二、无证房屋货币补偿款358832元……。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针对本意见书载明的征收补偿意见作出书面答复。答复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未作出答复或答
复不同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于洪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于洪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书。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内容以于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书为准”。  关于立夏的谚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于洪区政府对案涉土地实施征收行为,具有作出被诉《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书》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沈阳市政府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案涉地块于2011年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于洪区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工作。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直就征收补偿事宜未达成协议,且案涉地块一直处于实施征收过程中,故不存在案涉地块征收审批文件两年失效的情形,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17年12月8日,于洪区政府发布《旺牛村屯(五彩阳光城)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该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应当作为本次征收补偿的标准。    关于有证房屋的补偿问题。补偿安置实施细
则规定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除对有证房的面积补偿外,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的改善面积,此补偿标准与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标准相同。上诉人的有证房屋占地面积为245㎡(其中有证面积216㎡)。根据《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意见书》可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送达了该初步补偿意见书,上诉人在收到该初步补偿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未予答复,被上诉人于2018年7月4日、7月9日、7月15日与上诉人进行协商均未果。在上诉人未就有证房的补偿方式进行选择的情况下,于洪区政府从更加有利于上诉人的角度考虑,为其有证房部分进行产权调换,安置三套90㎡房屋,差价款19234元由司长富支付。该有证房面积补偿的方式及标准,符合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未损害到上诉人的权益。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无证房的补偿问题。根据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无证房按评估予以补偿。在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的情况下,于洪区政府依据《关于调整完善于洪区部分征收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沈于政办发〔2017〕50号)确定无证房补偿标准为800元/㎡,且同区域的集体土地上无证房均按此标准进行补偿,于洪区政府按800元/㎡对其无证房予以补偿并无不当。一审对于洪区政府未对上诉人案涉29㎡予以补偿予以纠正,并判决于洪区政府应当支付司长富无证房货币补偿款382032元并无不当。    关于控违奖励,根据于洪区
政府《关于造化街道望牛村征收工作的业务会议纪要》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征收控违奖励,奖励金额=500元/㎡×(土地证面积-有证房屋面积-无证房屋面积)。一审根据上诉人无证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具体情况,判决于洪区政府应支付上诉人控违奖励29010元并无不当。    被诉《补偿安置最终意见》中还对上诉人给予附属物综合补偿、过渡期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一审认定上述补偿项目的计算及标准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司长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4:12: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沈阳市实施市级规划批次用地的批复》(辽政地字[2011]1948号),同意将于洪区造化街道旺牛村共计31.7545公顷集体土地征为国有,作为沈阳市实施市级规划用地。2011年11月15日,于洪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1年11月20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
局于洪分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上二公告均载明:造化街道旺牛村为Ⅵ类区片,按区片价格56.25万元/公顷补偿,该地区居民及企业动迁补偿标准比照国有土地拆迁标准执行。2017年12月8日,于洪区政府针对旺牛村剩余的约60户被征收户发布《征收公告》[沈于政征公字(2017)第097号]及《旺牛村屯(五彩阳光城)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司长富于2010年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751.56平方米。司长富于2008年11月1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216平方米。2018年11月13日,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对司长富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意见书》。2018年12月14日,于洪区政府对司长富作出第037号《补偿安置最终意见》,补偿意见具体内容为:“一、有证房补偿安置(产权调换):有证房产权调换可拆分为90㎡三套,其中一套90㎡需交房屋差价款19234.8元【(270㎡-216㎡×1.2)×1781元/㎡)】(现有蒲河湾小区回迁楼可供回迁使用,房屋选取方式为摇号回迁)。二、无证房货币补偿款358832元【186.3㎡+81.6㎡+148㎡+32.64㎡)×800元/㎡)】。三、附属物综合补偿金额20000元。四、住宅搬迁补助补偿金额1000元(1证×1000元/证)。五、过渡期补助补偿金额3000元(1证×3个月×1000元/证/月)。六、控违奖励依据会议纪要(区政府104号文件)补偿金额43510元【(751.56㎡-216㎡-186.3㎡-81.6㎡-32.64㎡-148㎡)×500元/㎡】。合计补偿金额426342
元(二+三+四+五+六)。”司长富不服于洪区政府作出的第037号《补偿安置最终意见》,向沈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撤销该意见。沈阳市政府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1号复议决定,维持于洪区政府作出的第037号《补偿安置最终意见》。司长富对该复议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现场勘查,司长富的有证房实际占地面积为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