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国道2号桥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上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虞政发﹝2018﹞23号)、《关于公布绍兴市上虞区房屋重置指导价格的通知》(虞建﹝2017﹞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329国道2号桥北侧区块周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城区设施配套,全面提升城市品质,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本项目需征收涉及住宅、非住宅约11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3.5万㎡。征收范围详见329国道2号桥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价格,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3.0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其他相关费用)。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征收合法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二)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由上虞区内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经采样评估,本次征收项目各类标准房屋基准价为:住宅:9878元/㎡(国有出让商服用地);商业:17008元/㎡,(一层,临迎宾大道,地势较平坦,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商服用地,房屋进深不超14.2m);办公:6426元/㎡,(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商服用地),工业:2870元/㎡(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容积率为1.0),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房:梁江家苑10500元/㎡,附房1500元/㎡,具体每套房子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三)补偿安置原则
1.非住宅被征收房屋采用“房地合一”方式评估的,被征收人可在被征收合法房地产评估价值的基础上,享受被征收合法房地产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设备等)28%的补贴。
2.非住宅被征收房屋采用“房地分离”方式评估的,被征收人可在被征收合法房地产(土地评估价+房屋评估净值)评估价值的基础上,享受被征收合法房地产(土地评估价+房屋评估净值)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设备等)28%的补贴,同时给予合法土地面积300元/平方米的土地绩效补助费。
染发的颜3.住宅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享受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22%的奖励。
4.住宅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征一还一,适当放宽”原则,可在本项目公布的梁江家苑房源中选择一套安置房(安置房源、评估价格、安置房择房方式等在签约时予以公布)。
5.安置房交付时按相关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的差额。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不再享受22%的货币补贴及8%的购房补贴,安置房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公司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6.安置房结算方式: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80%结算,超出部分按以下方式累计计算:
⑴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80%计算;
兽医学校⑵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0%计算;
⑶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
五、搬家(迁)费和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费
(一)搬家(迁)费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计算,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计算,搬家(迁)费均按每户两次计发。
工业用房(仓储)和办公用房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80元/㎡计算;商业用房搬迁费按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20元/㎡计算(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二)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结算,达不到600元/月的,按600元/月结算(按月计算,保底12个月,含6个月装修周转期)。
非住宅房屋中工业性质(仓储)房屋的停产停业及临时过渡损失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不包括附属物、装修、28%补贴等)和设备补偿款之和的8%予以一次性补偿。非住宅房屋中办公性质、商业性质房屋的停产停业及临时过渡损失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28%补贴等)和设备补偿款之和的6%予以一次性补偿。
六、奖励标准
(一)按期签约奖:按被征收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的合法建筑面积200元/㎡予以一次性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按期腾空搬迁奖:以腾空合格并移交为准,按被征收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的合法建筑面积200元/㎡予以一次性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七、购房补贴
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同时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在货币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具体操作如下:
(一)享受购房补贴的被征迁人与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所有权人的关系必须是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二)享受购房补贴的被征迁人必须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购买上虞区区域内一手商品住宅,购房时间以商品住宅合同备案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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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购房款(不含车库、车位、附房,下同)大于被征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和22%补贴,下同),给予被征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8%的购房补贴;当购房款小于被征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给予购房款8%的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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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领购房补贴时,被征迁人需提供新购商品住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提供复印件的需经相关部门确认)、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
(五)被征迁人是共有产权人时,一般情况下按权重比例可享受购房补贴;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共有产权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在面积允许范围内享受购房补贴。
购房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享受购房补贴,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被征迁人自行负担。罗仲谦
八、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 2019 年 12 月15日至 2019 年 12 月 27日。
搬迁期限: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搬迁。
九、手续办理
圣诞活动(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凭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及相关资料办理领取补偿款等事宜;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凭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安置房择房、交房等相关资料办理相关事宜。
十、征收实施单位
受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绍兴市上虞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