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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
RULE OF LAW
作者简介:张奇慧,生于1992年,本科,初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征迁安置管理。
郑州大学 张奇慧
阿格妮丝迪恩摘要:当前城市化进程速度不断加快,农村地区向城市地区的人口迁移范围更广,此背景之下,城镇的拆迁量也在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拆迁安置问题成了推动城市化进一步发展的最大瓶颈。目前拆迁安置房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拆迁安置房建设规划存在不合理的方面;二是拆迁安置的方式较为传统单一;三是拆迁安置房的工期进度缓慢;四是拆迁安置的工程建设量与人口搬迁的实际需求量存在矛盾,有不相匹配的方面。针对几项问题,本文将对具体的拆迁安置房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问题突出表现做出系统探寻,并对促进问题解决的措施进行了阐述,希望能够为建设管理者更好地解决拆迁安置房问题贡献理论力量。关键词: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图分类号:DF417
文献标识码:A
祝钒刚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0-0066-0002
一、前言
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城市化进程不断提升,在推进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城镇地区的房屋拆迁量随之提高,城镇地区房屋拆迁一方面有利于建筑楼房的改革,以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但另一方面也暴露出许多拆迁管理问题,需要从管理层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和策略去解决。针对当前存在的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问题,各地区根据本地的发展路线进行积极的尝试和策略的探索,如按照未拆先建或边拆边建的模式,来有效化解住房矛盾,缓解住房压力,但这些解决方案和模式起到的却只是一个短期的作用,流于形式,治标不治本。要想真正地促进拆迁安置房问题的解决,还得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其中做好提前规划是其重要的方面,优化方案内容,创新拆迁方式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也非常突出。针对此,本文将对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的论述,并探索出具体的与之相匹配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够有利于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保持地方经济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统一。
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规划布局的滞后性和不合理性目前很多地区的拆迁安置房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就是房屋布局的滞后性和规划的不合理性。规划布置的滞后性主要是指,很多地区的很多城市为了更
快速地推进城市化进程,以更快速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对于城市边缘地区或城市中心地区的废旧楼房进行盲目的拆迁,没有对整个拆迁方案进行设计,在整个拆迁项目建设完成之后,才意识到选址的重要性和设计的科学性。规划布局的不合理性主要是指,很多城市在拆迁之前,没有对整个拆迁过程做出
系统规划,安置房屋的选址仍然在老地方,或者实行以传统意义上的棚户区改造的方式来进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这些都只能够从表面上改革城市,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改革传统住房的局面。有的地区在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过程中,实行的改造方法是由旧变新,由低变高,这一模式较为传统,就地安置虽然能够改变城市发展面貌,但在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方面就显得不足。
(二)住房安置方式单一
住房安置方式单一是当前拆迁安置房管理存在的最突出问题。由于在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社会背景之下,住房的保值增值空间都相对较大,人民众的安置方式首选就是住房安置,很少有人会选货币安置。货币安置的方式主要是指开发商或拆迁房屋建
设主体部门根据将要拆迁安置房屋的面积进行测算,将其换算为货币,由拆迁户自行解决拆迁住房问题,或者通过集体购买商品房来解决住房问题,其中,大多数的拆迁户都会选择安置房。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市场经济通常是由政府做主导,个体部门发挥主体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各地推行的企业建设、政府回购等的操作方式,主要都是由开发单位自建,但最终是由政府买单,这样的安置房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资金周转问题的。
(三)建设周期长,进度慢
安置房的建设工程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而不是一项个体的工程,具有耗时长、周期长的特征,比如,就地安置是需要等到该块地拆迁完成之后,相关的国有手续办好后才能够建设。其中,光是手续办理的时间就需要耗费一年到两年,真正的项目建设从办理到交付需要的时间是3——5年,超长的过渡时间,政府要承担起3——5年的过
度消费,这给政府发展带来了潜在的财政压力[1]。而其他类型的建设模式,由于受到各种外在或内部因素的影响,在建设过程中进度更加缓慢,存在拆迁户安置不及时地问题,不利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
(四)住房建设量与人均需求量不匹配通常而言,安置房的建设量与安置房的人均需求量应该是基本上吻合的,但由于很多拆迁户选择的拆迁模式和安置方式有差异,很多的拆迁户都会选择房屋安置,而已较少的可能选择货币安置。针对现有的拆迁政策,选择房屋安置的方式对于被拆迁户更加有利,一个拆迁户的家庭就能够从中分配到2——3套住房,对于人口更多的家庭,住房套数更多。安置房分
配房屋多,这将会导致两个问题,一是被拆迁户住房数量过多导致住房过剩问题,将多余房屋用于出租,难以提升住房的实际经济效益。二是无形中增加了政府的住房建设成本,给政府的发展增加了压力。
三、解决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安置房系统规划建设,强化管理在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相关主体部门不能够过多地强调城市化进程速度,而要注意推进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要注意推进的效益。针对当前安置房建设管理存在的系统规划不科学的问题,做好安置房的系统规划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中,通过实施安置房与商品房共同规划联姻的方式,可以有效克服选址不科学,建设品质没保障的问题。具体的操作过程是政府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根据城市拓宽发展空间的需要,对未来3——4年或更长时间的拆迁量进行摸排和调查,做好安置房建设的提前规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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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RULE OF LAW
官企业年金制度
要提升我国法官的退休金水平,一方面可以继续实行曾经推行过的年金制度,另一方面还可以借鉴美
国经验,实行弹性退休制度,通过延迟退休或者实行弹性退休制度等办法提升法官养老金的含金量。国家就法官退休年龄设定及其是否延迟退休年龄的问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中也提到“试点地方可探索延迟优秀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所以针对法官应当设立准入年龄和可退休年龄,法官到了可退休年龄,可以选择继续工作,也可以选择退休,如果达到可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的,则可以拿到更高的退休金。除此之外,应当根据法官的身体状况,设定一定的服务年限,如果法官超过服务年限后丧失行为能力,则应当领取足额的退休金,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服务年限丧失行为能力的,应按比例领取。
(三)完善法官职业风险的经济补偿制度
法官面对社会冲突,对法官由于履行职务导致的人身伤害,伤残甚至死亡,国家应予以补偿。虽然前述我国对法官有补偿制
度,但是始终不够具体,操作执行难度较大,
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对法官因公遇害的,
对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进行补偿,补偿金
应当不小于一定年份的法官工资,对配偶应
补偿至其退休,对未成年子女应当补偿至学shinee图片
习毕业以后。(2)设立全国性的法官经济
补偿基金,对法官因公受伤受残进行补偿,
对法官死亡后其遗属进行补偿。
四、结论
员额制改革背景下,即使通过薪酬制度
改革,法官的薪酬制度标准也远低于其他国
家,国家对法官的基本工资与津贴也没有做
丁英照片到完全的补偿,法官薪酬与法官所承受的巨
大压力并不匹配,虽然给法官较高的薪酬可
能会一时引起社会矛盾,但是参照已经实施
过的公务员的年薪制度,在引起热议后,也
被社会所承认,法官选拔制度,其严格程度
远远高于目前实行的公务员选拔制度,法官
高薪在执行一段时间后,必然会被社会所接
受。只有解决了法官的稳定问题,留住优秀
的法治人才,国家的法治道路才会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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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玗希
在房屋未拆迁的时候,根据每户拆迁户的实际需求和选取的安置方式,确定安置房的需求量,同时与开发商做好对接工作,将整个建设工作纳入系统的考量。如此,将会对资金的不足、质量的不过关以及进度的延期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大的可能。
(二)创新安置方式,独立选址融合合作开发
当前在拆迁的过程之中,存在的两种主要方式是,一是房屋安置;二是资金安置。这两种不同的安置方式各有其利弊,针对此,要对当前存在的安置方式进行改革创新。比如,对于安置房位置的选择,可以采取独立选址和合作开发的方式,一方面,政府通过异地安置的规划来详细地进行选址,在此基础之上,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土地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取,地块建设的部分土地开发商要根据具体的安置房需求量提供适量的安置房,同时部分块地要作为开发建筑商的自行开发,从而为开发商留有更多的平衡资金,保证建设工程顺利展开顺利完成。当然,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的市场经济环境之下,鼓励多种社会资本以
多种形式参与安置房的开发建设。
(三)创新集体土地拆迁安置选择机制
传统的安置方式就是在集体土地住宅拆
迁安置政策的基础之上,被拆迁户通过选
择货币补偿或住房补偿的方式来进行产权调
换。但在集体土地的基础之上,农村地区
拆迁货币补偿与城市住宅的拆迁货币补偿存
在较大的差异,这主要是城市与乡镇地区的
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导致的。针对此,要
制定明确的拆迁安置房的交易补贴标准,要
对传统的集体土地拆迁安置选择机制进行内
容创新和方法变更。通过市场发展的变化差
异,对现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进行合理设
计,逐步摆脱传统的产权调换路径依赖[2]。
切实将超出实际拆迁数量需求的安置房挤压
出来,从而进一步发展经济。在此过程之中,
仍然坚持拆迁安置房滚动建设的安置前提,
要确保拆迁人拥有一套限制的住房。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在建设管理过程
中存在着一些显著的问题,针对当前存在的
安置方式单一、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的突出问
题,国家和政府以及社会都应该以更加积极
的心态去应对,对现有的拆迁安置房建设管
理方法进行更新和变革,在原址安置的模式
基础上拓展出更加具有吸引力的安置方式,
从而为城市的发展拓展更广阔的空间,推动
城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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