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王石绯闻【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7
【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9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晓华公韶华张晓宁
【审理法官】刘晓华公韶华张晓宁
阿sa 陈伟霆【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静;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徐静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徐静
【当事人-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赛尔号s级技能石谭长彦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倪炳森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谭长彦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倪炳森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谭长彦倪炳森
职业医师资格考试【代理律所】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徐静
【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梅艳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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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分别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本案中,被上诉人经调查函询等程序,查明申请公开信息所涉征收项目系集体土地征收。被上诉人为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但具体实施单位并非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根据调查结果告知上诉人部分申请信息不存在,部分申请信息可向土地征收实施单位申请
公开并告知其名称及,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被上诉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徐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6:16:2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徐静系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彭楼村村民。2018年6月28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发布14号公告,拟征收位于台儿庄区西侧,涉及马兰屯镇彭楼村的集体建设用地。2018年10月22日,台儿庄区政府印发补偿方案,明确了搬迁范围位于台儿庄区西侧,彭楼村及原彭楼镇政府驻地,实施单位为马兰屯镇人民政府。该方案同时明确了搬迁补偿安置法规政策依据、房地产认定办法、补偿方式、标准、合法房屋奖励及补助规定等内容。原告徐静向台儿庄区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以下信息:1.台儿庄区彭楼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2.房屋征收单位对彭楼村征收的房
屋类型、房屋所有权人情况的调查结果。3.征收补偿征求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意见。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结果和流程。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6.对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2019年8月16日,台儿庄区政府办公室作出台政办公开告字〔2019〕12号《政府信息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申请公开的“台儿庄区彭楼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征求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意见"信息,因该项目为村集体土地征收行为,该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的“房屋征收单位对彭楼村征收的房屋类型、房屋所有权人情况的调查结果"、“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结果及流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对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信息,鉴于该项目实施单位为马兰屯镇人民政府,以上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无法提供,建议向马兰屯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xxx××××8。原告徐静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台政办公开告字〔2019〕12号《政府信息告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台儿庄区政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对原告徐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
有审查处理的法定职责。该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本案中,被告台儿庄区政府针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函询相关部门,确认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实施单位为台儿庄区马兰屯镇人民政府,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被告制作或保存。被诉《政府信息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或非其机关制作或保存,并建议原告向马兰屯镇人民政府咨询。因此,针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已履行了告知义务,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徐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静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徐静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4行初27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
手机垃圾文件清理承担。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无论是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都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本案中,在“台儿庄区彭楼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方案"上签章的单位也是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故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才是此次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而在房屋征收和补偿过程中的所有信息,也当然应由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来公开。原审法院置上述法律、法规于不顾,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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