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01
【字 号】内府发[2014]23号
【施行日期】201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科三灯光模拟操作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财产所有权
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内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闹书荒内府发[2014]23号
 
市中区、东兴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内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日
 
内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11〕10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市市中区、东兴区及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内江经开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宋承宪最新电视剧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内江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对所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的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监察、工商、审计、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潘晓婷胸部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的工作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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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统一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实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劳务派遣、征收事务等专项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损害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
 
第二章 房屋征收决定
小沈阳真名叫什么  第九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家机关和国防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