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收入财税探讨
随着城市建设、城市计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企业政策性拆迁和取得政策性搬迁费的现象愈来愈多。拆迁后的企业有的注销,有些用搬迁费从头建设,还有些在搬迁前已另外从头建设,乃至有些企业将拆迁补偿费不入账、少入账或长期挂帐不作税收处置。本文将在介绍、分析财税[2007]61号文的主要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置和税务处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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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税[2007]61号文的主要规定与应关注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企业:该文的发布日期2007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布日期是2007年3月16日,由于财税[2007]61号的发文日期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布日期,因此财税[2007]61号适用企业范围是内外资企业,而不是某些人所谓的针对内资企业适用。
2)搬迁补偿范围:一是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二是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但无论是何种情形,搬迁的原因都必需是“本汤唯为什么被封杀
旅游景点推荐地政府城市计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也就是必需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这也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重要内容。不然,搬迁企业所取得的收入不能依照本文件进行税务处置,而应
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处置方式执行,即: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昔时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务中,“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那个概念相当重要,因没有明确概念,所以“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界定还有一些模糊的地方。若是能符合此条件,所谓的“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比较容易知足。
二、涉税处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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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搬迁后的企业注销的规定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昔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中,许多企业因搬迁而注销,其搬迁收入依照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搬迁后的企业重建的规定
搬迁企业按照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买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效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买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本钱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够依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孙红雷个人资料简介个搬迁企业从计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昔时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本钱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昔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能够购买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扣减补偿收入至零或负数,然后再对外出售该固定资产,依照上述规定,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规避或叫逃避所得税的目的。实际上是双重扣税,这是政策性搬迁收入与非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截然不同点;另外,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本钱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昔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换句话说,若是搬迁收入是政策性搬迁收入,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刻能够递延至第六年;
二、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置:
按照[2005]123号文的规定,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属于搬迁补偿款范围)时应记入“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参考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专项应付款》相关规定,搬迁企业重置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价款不需要核销“专项应付款”,,如此税务和会计存在不同,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企业在五年期内完成计划搬迁的,按以下原则处置:
1)“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如为“借”方余额,在完成计划搬迁年度,结转到“管理费用”。
2)“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如为“贷”方余额,则作如下财务处置: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贷:资本公积”。在税务处置上将上述余额与重置相类似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价值比较,如有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所得税申报表“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反映,如无余额则不作税务处置。
三、迁补偿款的其他税种涉税处置
一、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务处置规定
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不是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能够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规定,“为了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
朱梓骁 郭敬明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衡宇(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衡宇,除下列两种情形外,均应征收营业税。一、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衡宇(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二、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