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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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4.04
施行日期
2016.05.05
文号
綦江府发〔2016〕16号
主题类别
土地资源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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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发〔2016〕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4日
  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等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綦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区域内(不含万盛经开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征地拆迁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三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分两个地区类别:即古南、文龙街道城市规划范围和控制范围为一类地区,每亩17000元;其余地区为二类,每亩16000元。
  安置补助费,不分地区类别,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二)土地补偿费的80%优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区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四)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五条 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并撤销该集体经济组织建制。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激战2什么职业厉害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迁户可申请全户人员农转非。
  第六条 按户农转非的操作程序。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户农转非申请,并将符合按户农转非条件的农户剩余土地和家庭情况向全体社员公示,并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二)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的按户农转非户的条件进行
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上报审批。
  (三)按户农转非的执行不影响补偿安置工作的正常进行。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完程序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被征收的土地依法交给用地单位进行建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因为按户农转非的执行影响用地单位建设。
  第七条 农村合法房屋补偿按本办法附件1所列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补偿按本办法附件8计算。
  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中依法流转土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具有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手续并为农业产业化、规模化设施农业服务的房屋,按自建住房建安造价扣除本办法附件6的结构价差后计算补偿;青苗附构筑(着)物和零星栽种的花草树木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八条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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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补偿标准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14000元;林地上的林木和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每亩定额补偿8500元或按照《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上述费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支付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附件2、3、4规定标准具体落实支付到农户或相关权益人,如有结余,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
谢娜和刘烨为什么分手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以农村房屋建筑占地为准,建筑占地以外的院坝、自然界范围,纳入计算地上附(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总面积内计算综合定额补偿。院坝、自然界范围内的构筑物、零星栽种花草树木按本办法附件4、5标准,据实补偿给农户或相关权益人,在综合定额补偿费中列支。
  第十条 临时用地的青苗、构筑物、零星栽种花草树木按本办法附件2、4、5据实补偿;林地上的林木按每亩5300元补偿。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批准的规模化苗木花卉种植户(含花
草树木等构附着物),以批准的种植规模内实际种植面积为准,在青苗和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费中每亩给予经营者9400元补偿,另外每亩补偿4000元搬迁损失费。
  第十二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后装修的装饰物、搭建的建(构)筑物和栽插的花草林木以及青苗等;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等。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不属住房安置对象的未农转非人员的房屋拆迁(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除外),采用自建住房方式,并在原房合法产权面积补偿的基
础上,按50%计算自建房补助。自建住房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批,并给予拆迁合法产权房屋居住面积(不含畜圈等非居住功能房屋)300元/平方米补助(包含新宅基地、水电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等)。
  第十四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该宅基地时,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地产权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需搬迁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时批准撤销建制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建<构>筑物除外)或依法兴办(有合法的用地手续)的企业的建筑物,按自建住房建安造价扣除附表6的结构价差后计算补偿,原建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评估后净值的15%—20%计算。
  被拆迁企业需另建的,在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按正常的建设用地程序审批后供地。
  第十六条 原水、电、气、固定电话、闭路光纤、宽带的补偿,属统建安置房安置的,由拆迁单位负责恢复到入户门;属货币安置住房的,按区物价部门核定的安装标准支付给被拆迁户。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七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都美竹个人简介 个人资料
  (一)在籍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全日制大中专学校按学制连续就读的时间为准);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等。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八条 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可以采用货币安置、基本养老保险安置、民政部门安置等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满16周岁的农转非人员,给予一次性36000元的安置补助费;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转非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按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二)下列农转非人员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
  1.未满18周岁的孤儿;
  2.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人员;
  3.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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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十九条 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区劳动保障局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