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级⼈民法院《关于扩⼤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
张帅岭律师:南开⼤学刑法学法律硕⼠,专研刑事业务,参与办理上百起刑事案件,成功案例众多、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精湛
天津市⾼级⼈民法院《关于扩⼤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
为进⼀步规范常见罪名及刑种的刑罚裁量权,我院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新增危险驾驶罪,⾮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信⽤卡罪,合同罪,⾮法持有罪,容留他⼈罪,引诱、容留、介绍罪等⼋个罪名以及缓刑、罚⾦刑的量刑适⽤。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司法实际,制定?关于扩⼤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
⼀、适⽤罚⾦刑的⼀般规定
1.判处罚⾦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等,并综合考虑被告⼈缴纳罚⾦的能⼒,依法判处罚⾦。
2.判处罚⾦刑应当客观、全⾯考虑当时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
3.刑法规定“并处”罚⾦的犯罪,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依法判处罚⾦;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的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被告⼈财产状况,⼀般应当判处罚⾦,但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不判处罚⾦;刑法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的犯罪,对犯罪情节较轻且有缴纳能⼒的被告⼈,可以单处罚⾦。
4.未成年⼈实施刑法规定“并处”罚⾦的犯罪,应当适当减- 4 -少罚⾦的数额;未成年⼈实施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的犯罪,⼀般不判处罚⾦。
5.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考虑各共同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参与犯罪的数额、实际违法犯罪所得等情节分别判处罚⾦。除特殊情况,如主犯是未成年⼈、已满七⼗五周岁的⼈等,对从犯的罚⾦数额⼀般不宜⾼于主犯的罚⾦数额。
6.被告⼈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并在下⼀档量刑时,应当在下⼀个量刑幅度内依法适⽤罚⾦刑。下⼀个量刑幅度未规定罚⾦刑的,不判处罚⾦刑。
7.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罚⾦数额标准或计算标准的,依照标准确定或计算罚⾦数额;没有明确标准的,判处罚⾦的最低数额不应少于⼀千元,未成年⼈犯罪判处罚⾦的最低数额不应少于五百元。
⼆、适⽤缓刑的⼀般规定
1.适⽤缓刑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老电影爱情故事片
⼦,同时符合缓刑适⽤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周岁的⼈、怀孕的妇⼥和已满七⼗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对于罪⾏较重,经减轻处罚后才符合缓刑适⽤条件的,应当慎重适⽤缓刑。
2.适⽤缓刑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分⼦的犯罪情节(犯罪起因、动机、⽬的以及犯罪⼿段等)、犯罪后的表现(悔罪表现)以及个⼈情况(家庭、职业、平时表现等),综合判断犯罪分⼦的再犯可能性。- 5 -
具有下列情形之⼀,符合缓刑适⽤条件的,可以适⽤缓刑: (1)初犯、偶犯;(2)过失犯罪;(3)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构成犯罪的;(4)犯罪预备、中⽌、未遂的;(5)共同犯罪中作⽤较⼩的从犯;(6)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7)⾃⾸或者⽴功的;(8)全部或者基本退赃、赔偿被害⽅损失的;(9)被害⼈有重⼤过错的;(10)因婚姻家庭、邻⾥纠纷等民间⽭盾引发的犯罪,案发后⽭盾得以化解
的;(11)刑事和解的;(12)适⽤速裁程序的案件;(13)其他可以适⽤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般不适⽤缓刑:(1)故意犯三种以上数罪的;(2)惯
犯;(3)因违法犯罪曾被撤销缓刑或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4)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5)犯罪后果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6)其他不适⽤缓刑的情形。- 6 -福建茶叶
三、危险驾驶罪
(⼀)主刑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以其他车辆为追逐对象,或者以较短时间通⾏某段道路为追逐⽬标,采取超过规定时速⾏驶、相互追逐、曲线穿⾏等⽅式,竞时竞速竞技⾏驶,情节恶劣的,在⼀个⽉⾄⼆个⽉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为危险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增加刑罚
量:(1)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 50%且⾏驶速度超过 60 公⾥/每⼩时的,时速每提⾼10%,增加⼗五⽇⾄⼀个⽉刑期;(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增加⼗五⽇⾄⼀个⽉刑期;(3)⽆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增加⼗五⽇⾄⼀个⽉刑期;(4)驾驶⾮法改装、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增加⼗五⽇⾄⼀个⽉刑期;(5)使⽤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增加⼗五⽇⾄⼀个⽉刑期;(6)在城市道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的,增加⼗五⽇⾄⼀个⽉刑期;(7)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增加⼗五⽇⾄⼀个⽉刑期;- 7 - (8)饮酒或者吸⾷、注射后驾驶的,增加⼗五⽇⾄⼀个⽉刑期;(9)多次或者聚众追逐竞驶的,增加⼗五⽇⾄⼀个⽉刑期;(10)
组织追逐竞驶的,增加⼗五⽇⾄⼀个⽉刑期;(11)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增加⼀个⽉刑期。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个⽉⾄⼆个⽉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液酒精含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液酒精含量达到 80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液酒精含量每增加 30 毫克,增加⼗五⽇刑
期。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3)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为的;(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 -(6)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驶的,在⼀个⽉⾄⼆个⽉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危害程度等其他
大学祝福语 八个字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增加刑罚量:(1)驾驶⼤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 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五⼈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 10%或者每增加五⼈,增加⼗五⽇⾄⼀个⽉刑期;(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 8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 10%或者每增加三⼈,增加⼗五⽇⾄⼀个⽉刑期;(3)驾驶⼩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 10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七⼈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增加⼗五⽇⾄⼀个⽉刑期;(4)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违反规定载客,实际载员达到⼗⼈以上的,每增加⼆⼈,增加⼗五⽇⾄⼀个⽉刑期;(5)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驶,超过规定时速 50%- 9 -且⾏驶速度超过 90 公⾥/每⼩时的,时速每增加 20%,增加⼗五⽇⾄⼀个⽉刑期;(6)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驶,超过规定时速 100%且⾏驶速度超过 60 公⾥/每⼩时的,时速每增加 20%,增加⼗五⽇⾄⼀个⽉刑期;(7)通过铁路道⼝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 50⽶以内的不利⽓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 50%且⾏驶速度超过 40公⾥/每⼩时的,时速每增加 20%,增加⼗五⽇⾄⼀个⽉刑期。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个⽉⾄⼆个⽉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为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增加刑罚量:(1)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致⼀⼈以上轻伤、公私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每增加轻伤⼀⼈或公私财产损失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五⽇⾄⼀个⽉刑期;(2)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 50%以上的,每增加 10%,增加⼗五⽇⾄⼀个⽉刑期;(3)符合本罪主刑第 3 条第 2 款(5)(6)(7)项严重超过规定时速⾏驶情形的,时速每增加 20%,增加⼗五⽇⾄⼀个⽉刑期;- 10 -(4)饮酒或者吸⾷、注射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增加⼗五⽇⾄⼀个⽉刑期;(5)曾因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受过刑事追究或者在⼆年内被给予⼆次以上⾏政处罚的,增加⼗五⽇⾄⼀个⽉刑期。
(⼆)罚⾦刑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当根据被告⼈的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情节,以及被告⼈缴纳罚⾦的能⼒,判处适当的罚⾦。1.判处拘役⼀个⽉以上三个⽉以下的,⼀般并处⼆千元⾄五千元罚⾦。2.判处拘役三个⽉以上六个⽉以下的,⼀般并处三千元⾄⼆万元罚⾦。3.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构成本罪的,罚⾦刑可适当提⾼,但⼀般不超过五万元。
(三)缓刑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应综合考虑被告⼈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和被告⼈的主观恶性、⼈⾝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1.具有下列情形之⼀,符合缓刑适⽤条件的,可以适⽤缓刑:(1)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的;(2)取得被害⽅谅解的;(3)醉酒程度较轻的;(4)其他可以适⽤缓刑的情形。2.具有下列情形之⼀的,⼀般不适⽤缓刑:- 11 - (1)酒精含量
达到 20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2)组织追逐竞驶的;(3)吸⾷、注射或者服⽤⿇醉药物的;(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的;(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8)其他不适⽤缓刑的情形。
(四)免予刑事处罚醉酒程度在 100 毫克/100 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本罪的宣告刑期可具体到⼗五⽇,经基准刑调节不满整⽉刑期的,可按照整⽉或⼗五⽇就低确定刑期。
四、⾮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刑
1.第⼀个量刑幅度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在三个⽉拘役⾄⼀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个⼈⾮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万元- 12 -以上的,单位⾮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2)个⼈⾮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以上的,单位⾮法吸收或
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百五⼗⼈以上的;(3)个⼈⾮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单位⾮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给存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个⼈⾮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个⽉刑期;(2)单位⾮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增加⼀个⽉刑期;(3)个⼈⾮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增加⼀个⽉刑期;(4)单位⾮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加⼀万五千元,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七万五千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增加⼀个⽉刑期;- 13 -案件的犯罪数额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得同时⽤以增加刑罚量,⼆者数额均明确的,以确定刑罚量更重的标准计算。
2.第⼆个量刑幅度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1)个⼈⾮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单位⾮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2)个⼈⾮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百五⼗万元以上的;(3)个⼈⾮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百⼈以上的,单位⾮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五百⼈以上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给存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个⼈⾮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已满⼀百万元不满三千万元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个⽉刑期;超过三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五百万元,增加⼀个⽉⾄两个⽉刑期。- 14 -(2)单位⾮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已满五百万元不满⼀亿五千万元的,每增加三百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增加⼀个⽉刑期;超过⼀亿五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两千五百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增加⼀个⽉⾄两个⽉刑期。(3)个⼈⾮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个⽉刑期。(4)单位⾮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百五⼗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增加⼀个⽉刑期。案件的犯罪数额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得同时⽤以增加刑罚量,⼆者数额均明确的,以确定刑罚量更重的标准计算。
3.⾮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超过量刑起点规定⼈数的 50%或造成集资参与⼈⾃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萧正楠晒婚礼照4.⾮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5.⾮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于正常的⽣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罚⾦刑构成⾮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应当根据犯罪数额、损失数额、退赃退赔等情节,以及被告⼈缴纳罚⾦的能⼒,判处适当的罚⾦。- 15 - (1)⾮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其中:单处罚⾦刑的,可以判处⼆万元⾄⼆⼗万元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般并处⼆万元⾄⼆⼗万元罚⾦。(2)⾮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般并处五万元⾄⼆⼗万元罚⾦;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般并处⼗五万元⾄三⼗五万元罚⾦;判处七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般并处三⼗万元⾄五⼗万元罚⾦。
黑车牌
(三)缓刑⾮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缓刑适⽤,应综合考虑吸收存款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犯罪⽬的等具体犯罪事实和被告⼈的⼈⾝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
1.具有下列情形之⼀,符合缓刑适⽤条件的,可以适⽤缓刑:(1)个⼈⾮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不满⼀千万元,单位⾮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不满五千万元,能够清退⼤部分吸收资⾦,或者与集资参与⼈签订资⾦清退协议,取得集资参与⼈谅解的;(2)⾮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于正常的⽣产经营活动,给集资参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下,能够与集资参与⼈签订资⾦清退协议,取得集资参与⼈谅解的;- 16 -(3)具体实施⾮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个⼈,没有实际占有、使⽤或⽀配款项且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所起作⽤较⼩的;(4)其他可以适⽤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的,⼀般不适⽤缓刑:(1)案件在当地影响较⼤,集资众反映强烈的;(2)曾因⾮法集资类犯罪被判刑或受过⾏政处罚的;(3)其他不适⽤缓刑的情形。
五、集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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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
1.第⼀个量刑幅度个⼈进⾏集资,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起点⼗万元的,在三个⽉拘役⾄⼀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单位进⾏集资, 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起点五⼗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在三个⽉拘役⾄⼀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个⽉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万元,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增加⼀个⽉刑期。
2.第⼆个量刑幅度个⼈进⾏集资,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起点三⼗万元的,在五年⾄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个⼈集资数额满⼆⼗四万元不满三⼗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五年⾄六年有期徒刑- 17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的;造成被害⼈⾃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被害⼈主要为残疾⼈、⽼年⼈或者丧失劳动能⼒⼈的。单位进⾏集资,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起点⼀百五⼗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在五年⾄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单位集资数额满⼀百⼆⼗万元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