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文章属性
杭州景点介绍【制定机关】枣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08.01
【字 号】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施行日期】2019.10.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文化
正文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6月27日枣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通俗唱法的特点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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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规定,明确任务分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通报和建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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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乔恋情曝光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清理手机垃圾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自觉减少垃圾,分类投放垃圾,不违反规定倾倒、丢弃垃圾;
  (三)不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违反规定踩踏绿地、折摘花木果实;
  (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擅自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五)饲养犬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在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遛犬。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及时清除排泄物;
  (六)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或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七)遵守公共场所控烟规定;
  (八)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即时冲水,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位);
  (九)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上下楼梯时靠右行走;
  (十)进行广场舞、甩鞭、演出等文体娱乐活动,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十一)不在车站、景区等公共场所喊客、拉客、扰客、强行揽客;
  (十二)不在医院、学校等场所聚众闹事;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规则通行,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停放车辆规范有序,不在禁停区域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二)驾驶机动车时,应当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减速慢行,正确使用远光灯,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随意变道、穿插、超车,不违规鸣笛。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多人并排行驶,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急转急停、超速、逆行;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不闯红灯,横穿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